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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zh3213

[四川手机报] 同居买房,男方亡故,这房产究竟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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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10 21:56
法官水准哪个是对的如果沒有再审权利咋得到保障呢?法官们在这样的位置上可要专业哟,错案请不要发生~监督机制重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11 01:20
不管从道义上讲还是法律上讲,那个女人无论如何也应该返回男方付的30万,房屋也应该有老人的份,因为是俩个年轻人共同出资购买,产权各一半,这俩老人连儿子都失去了,已经够悲惨的了,不可能再落得人财两空,法律的公正何在,天理何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12 07:18
2011.4.18日分手协议已否定前面财产分割协议,加之男方已履行承付5O万后就过户的义务(已付3O万)。即然没分手中院第一次判决按办理产权时约定各占5O%还比较合理,实际男方己多付3O万。因后面的办理产权时约定5O%和分手协议已否定前面的财产分割协议。一审和中院第二次判决是不合情合理也不合法。不能抓住财产分割协议而否定后面并在履行的分手协议和办产权时认可的各占5O%约定。法官应比我们百姓懂法。我个人认为这宗案的判决有人为因素在里面,司法腐败就是这样来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12 08:49
一,2012.3月办理的房屋产权而约定双方各占5O%比例,才是法官必须保护和认定的事实。制定物权法就必须要遵守法律。二, 双方虽纠纷而实际未分手,如非要认定分手也是时间在后的2011.4月分手协议推翻了2010.4月的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只认定不受法律保护的2010.4月的财产分割协议??这只能说明二点、1,专业的法官不具备法律知识而业务水平低下。2,这是典型的腐败操作案件,人为因素在里面而做出的错误判决。为什么这样讲?1,因讲法应保护和认定2012.3月办理的房屋产权双方认可的5O%比例事实。2,讲情也应倾向保护弱势的二位老人。

发表于 2015-4-12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我不太懂,但是要看那个女人的良心了

发表于 2015-4-12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贵的13哟!但情理归情理、法律归法律,该这女人赚这个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13 06:29
要好好查查男方死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14 13:58
不要能 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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