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3月办理的房屋产权而约定双方各占5O%比例,才是法官必须保护和认定的事实。制定物权法就必须要遵守法律。二, 双方虽纠纷而实际未分手,如非要认定分手也是时间在后的2011.4月分手协议推翻了2010.4月的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只认定不受法律保护的2010.4月的财产分割协议??这只能说明二点、1,专业的法官不具备法律知识而业务水平低下。2,这是典型的腐败操作案件,人为因素在里面而做出的错误判决。为什么这样讲?1,因讲法应保护和认定2012.3月办理的房屋产权双方认可的5O%比例事实。2,讲情也应倾向保护弱势的二位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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