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申请人:李晓成,女,现年52岁,生于1964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光明巷12号1幢1单元202,身份证号码512925196410153508,电话号码13551958836.
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幸福路6号,电话2248119
法定代表人:胡勇,职务,局长
案由:
赔偿请求人李晓成向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申请违法刑事拘留赔偿请求,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赔偿委员会认为未经过行政复议,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现在广安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作出了(有了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现在再次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的决定。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撤销广广公赔《2016》001号不予赔偿决定;2.判决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依法赔偿违法刑事拘留李晓成人身自由6天的赔偿金219.72x3x6=3954.9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违法强制关押申请人时打伤申请人的医疗费681.7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2015年8月26日向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纪检组投诉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证档案资料造假等问题。由于申请人自身嗓门大,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捏造事实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将申请人羁押在华蓥市看守所。2015年9月2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认为申请人"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的规定,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申请人的刑事拘留6天应承担刑事国家赔偿219.72x3x6=3954.9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综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特此申请。
此致
呈:
申请人李晓成
2016年6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