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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余温文

广安城中心居民居住在牛马不如的恶劣环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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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局四次书面回复不相符与市长信箱的回复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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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5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不怎么会传图片,本想分开传图片,结果把所有的图片传到一起了。
       现在我对上面图片做解释:1、广安市住建局对银丰园光明巷8、10门市产权登回复不相符,同时与他在市长信箱的回复也不相符,
       2、广安市规划局回复说:开始政府规划没有上诉两门市,是处理遗留问题作局部调整,把我住宅东边门市调到西边,没有对应的有效证据。房管局说:上诉两门市与我住宅同时修建,通过规划和质检验收做了产权登记合法,其提供的证据我住宅竣工验收表记载时间1999年4月15日竣工(我住宅住户手里持有的初始产权证时间1999年12月24日),而上诉两门市产权时间1988年12月1日不相符。由于不怎么会传图片,本想分开传图片,结果把所有的图片传到一起了。
       现在我对上面图片做解释:1、广安市住建局对银丰园光明巷8、10门市产权登回复不相符,同时与他在市长信箱的回复也不相符,
       2、广安市规划局回复说:开始政府规划没有上诉两门市,是处理遗留问题作局部调整,把我住宅东边门市调到西边,没有对应的有效证据。房管局说:上诉两门市与我住宅同时修建,通过规划和质检验收做了产权登记合法,其提供的证据我住宅竣工验收表记载时间1999年4月15日竣工(我住宅住户手里持有的初始产权证时间1999年12月24日),而上诉两门市产权时间1988年12月1日不相符。
      3、省建厅回复说:我的住宅部分和上诉两门市都是办证在前,竣工在后。
      4、广安市检察院回复:办证程序合法,不予立案。
      5、从房管局档案室查出我住宅和上诉两门市产权登记初始资料“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和“房屋转移协议书"等初始资料,它们均记载了我住宅西面不与上诉两门市共墙(现实共墙),不同的地方:上诉两门市”房屋转移协议书"上没有建委盖章,负责人唐永明签字笔记和内容不符,还有其他资料字迹也不相符
      事实的真相是什么?老百姓能够相信谁?请大家看看究竟是谁对谁错!
      3、省建厅回复说:我的住宅部分和上诉两门市都是办证在前,竣工在后。
      4、广安市检察院回复:办证程序合法,不予立案。
      5、从房管局档案室查出我住宅和上诉两门市产权登记初始资料“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和“房屋转移协议书"等初始资料,它们均记载了我住宅西面不与上诉两门市共墙(现实共墙),不同的地方:上诉两门市”房屋转移协议书"上没有建委盖章,负责人唐永明签字笔记和内容不符,还有其他资料字迹也不相符
      事实的真相是什么?老百姓能够相信谁?请大家看看究竟是谁对谁错!

 楼主| 发表于 2015-9-15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为什么发出的帖子显示与排版不一致?

 楼主| 发表于 2015-9-15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不怎么会传图片,本想分开传图片,结果把所有的图片传到一起了。
       现在我对上面图片做解释说明:1、广安市住建局对银丰园光明巷8、10门市产权登记复查4次书面回复不相符,同时与他在市长信箱的回复也不相符,

       2、广安市规划局回复说:开始政府规划没有上诉两门市,是处理遗留问题作局部调整,把我住宅东边门市调到西边,没有对应的有效证据。房管局说:上诉两门市与我住宅同时修建,通过规划和质检验收做了产权登记合法,其提供的证据我住宅竣工验收表记载时间1999年4月15日竣工(我住宅住户手里持有的初始产权证时间1999年12月24日),而上诉两门市产权时间1988年12月1日不相符。
      3、省建厅回复说:我的住宅部分和上诉两门市都是办证在前,竣工在后。
      4、广安市检察院回复:办证程序合法,不予立案。
      5、从房管局档案室查出我住宅和上诉两门市产权登记初始资料“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和“房屋转移协议书"等初始资料,它们均记载了我住宅西面不与上诉两门市共墙(现实共墙),不同的地方:上诉两门市”房屋转移协议书"上没有建委盖章,负责人唐永明签字笔记和内容不符,还有其他资料字迹也不相符
       6、 我认为在2005年市住建监察队苏龙安、徐光华、林志勇等处理银丰园遗留问题时,上诉门市本应该拆除,他们不但没有拆除,反而制造假资料为其办理了不实的产权登记
      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老百姓能够相信谁?请大家结合前后资料看看究竟问题出在哪里?
      

发表于 2015-9-17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茫然

 楼主| 发表于 2015-9-23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9-27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上面“核”应是“很”

发表于 2015-9-30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茫然

 楼主| 发表于 2015-9-30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的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5-9-30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检:发生冤假错案检察官一律追责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下称《意见》)。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一旦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将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意见》方案。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司法责任制提出了要求,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最高检曾于2013年11月15日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在7个省的17个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
2014年6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在上海等7个省市开展“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试点工作。
据悉,此次最高检出台的意见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确定的试点检察院,其他检察院可以参照执行。
焦点1
被告人无罪将启动问责程序
《意见》提出,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此外,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存在故意实施包庇被告人、毁灭证据等11种行为的,因重大过失造成包括错案、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8种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不过《意见》也指出,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焦点2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
《意见》指出,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
检察官承办案件,依法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询问一次。
对于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意见明确指出7项办案事项应当由其亲自承担: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出席法庭;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焦点3
司法瑕疵不用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
对此,最高检司改办主任王光辉表示,意见在最初起草时拟将其作为司法责任的一种予以规定,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认为,司法瑕疵与司法责任在行为和后果方面有较大区别,司法责任的规定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和担当精神,因此最后没有将其纳入司法责任范围。”
虽不承担司法责任,但是司法瑕疵也要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此前,2014年11月,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对司法瑕疵的认定、补正、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焦点4
检察官办案信息将全程留痕
为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意见》提出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对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流程监控,全面记录检察官办案信息,实行全程留痕。
此外,检察机关还要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将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等。
《意见》规定,对于检察人员在办案工作中发生的过错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属实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根据《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策摘录
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必须追责的十一种情形: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重大过失责任必须追责的八种情形: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
●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声音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意味着,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无论他们是在职还是退休,是在检察机关还是调到其他部门工作,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
——最高检司改办主任王光辉


发表于 2015-10-1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遇这种事好好找有关单位反映。

发表于 2015-10-2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排名是不点不高哈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说,有了房产证和出让的土地使用证就能得到各级政府和法律的有效保护,不知为什么我的此问题却例外?广安市住建局宁愿造假保护修建在小区通道和街上人行道上的违章建筑,来显示广安市的特别之处吗?证明广安市是文明城市吗?提高广安市的文明形象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男人难 发表于 2015-10-2 11:12
据说排名是不点不高哈

谢谢各位关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3 07:13
整治

 楼主| 发表于 2015-10-3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不准说实事求是的事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5 20:02
找省外记者,但别上岗上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5 20:03
你不怕被和谐呀,广安论坛已出现过

发表于 2015-10-6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那么多的话

 楼主| 发表于 2015-10-8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0.185.144.x 发表于 2015-10-5 20:03
你不怕被和谐呀,广安论坛已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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