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更觉得郭某猥亵他人和互殴致人轻微伤,是犯了治安条例中的两条,第一种: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种: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顶多数“罪”并罚,一个案件中两种违法行为,都属于治安条例范畴,都不算刑事犯罪,何来寻衅滋事罪的说法?
比如说一个人强拿另外一个人的东西,因对方骂了他强拿东西的行为后,行为人又打了别人顿,致人轻微伤,但因强拿的东西价值为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且打人致轻微伤,同样没达到刑事案件标准;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同一个时间犯了两条治安条例的行为,那里有这样的案例,属于刑事案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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