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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sbe520

[群众呼声] 被人冤枉大庭广众猥亵妇女,该怎么办!!求救!(高坪公安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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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更觉得郭某猥亵他人和互殴致人轻微伤,是犯了治安条例中的两条,第一种: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种: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顶多数“罪”并罚,一个案件中两种违法行为,都属于治安条例范畴,都不算刑事犯罪,何来寻衅滋事罪的说法?
      比如说一个人强拿另外一个人的东西,因对方骂了他强拿东西的行为后,行为人又打了别人顿,致人轻微伤,但因强拿的东西价值为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且打人致轻微伤,同样没达到刑事案件标准;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同一个时间犯了两条治安条例的行为,那里有这样的案例,属于刑事案件的呢?

发表于 2015-8-9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王小美也在露丁丁,是否刑事立案?

发表于 2015-8-12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啊

发表于 2015-8-13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结果?

发表于 2015-8-1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谁说的是真的,看来只有找记者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9-1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已经第一次退侦了。。。。。。

发表于 2015-9-1 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多大变化?难道就这样拖下去?

发表于 2015-9-1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侦察终结后 移送 检察院 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下来认为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向 法院起诉,但如果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自行补充侦察或 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时间为1个月,以2次为限。 如果退回补充侦察2次后 检察院仍认为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就作出 不起诉决定。不是老百姓愿意去鸡蛋碰石头,而是个别警察心术不正,错案就是这样产生的。现在此案一次退侦了,想必案件的证据有问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 22:01
关注一下。

发表于 2015-9-3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ysbe520 发表于 2015-6-29 21:11
对天发誓句句实话,我们现在还在苦等派出所出结果给我们。现在证人验伤报告什么都交了。要是还是认定我老公 ...

人在做,天在看,还对天发誓?我就只能呵呵了

发表于 2015-9-3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潮杀猪匠 发表于 2015-6-29 23:11
6月17号早上6点多,因为我老公把货车在龙门福龙菜市场内的门市口上货,因路两边都停了车辆。我们赶时间做 ...

所以说,大家要认清楚,别被人当枪使了,现在郭某被拘留了,就想在网上来制造谣言,博取广大网友的同情

发表于 2015-9-3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浪花 发表于 2015-6-30 01:48
律师是吃屎哟!可交押金办理取保候审晒!大楷5000元左右,如过两天不放人多半是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一般是 ...

你相信他家种藕的?等到挖藕?搞笑!

发表于 2015-9-3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A云水禅心 发表于 2015-6-30 09:07
现在有钱就是大爷.....................

兰某就推着小三轮在市场上卖菜的一小摊贩,郭某开自己货车做生意的,谁有钱,谁大爷,一目了然!

发表于 2015-9-3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ysbe520 发表于 2015-6-30 12:13
龙门3市场内本来就是乱停乱放的。一般我们都不想开车进去,要不是装货,我们一般都是停到市场外的。当时 ...

当时是什么情况?你一家人打别人一个人,很有理了?

发表于 2015-9-3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9.5.29.x 发表于 2015-6-30 17:32
一个女人到处奔波确实不容易!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被上升到刑事案件,匪夷所思!

就是想博取你们这些人的同情,相信公安局的办事能力:)

发表于 2015-9-3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ysbe520 发表于 2015-7-2 22:02
我也人格保证,我是陈述事实,打架当天派出所解决时,那个女的也没说我老公掏下体侮辱她。派出所也先说是 ...

{:4_113:}你的人格到底有多少啊?人格人格{:4_113:}我就真想骂你= =

发表于 2015-9-3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365880195@qq.co 发表于 2015-7-2 22:49
你把逮捕证贴出来呀,我们看一下是什么原因逮捕的,我们好在帮你出主意呀。只要你没做过的事,还怕他们吗 ...

就是啊

发表于 2015-9-3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ysbe520 发表于 2015-7-3 10:16
事实就是我帖子所写的一切。

继续编,继续编,,,我想问问你,你为什么编这么好= =,,,不去当作家真是遗憾。。。

发表于 2015-9-3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7-3 21:13
本案没有寻衅滋事罪所指的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公共 ...

解释就是掩饰,掩饰就是编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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