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何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二)
政府的一些部门说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这比较常见,但也仅仅是政府的部分部门这样说而已;法院以正式判决的方式,宣布在(全国)城市拆迁中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们还是第一次亲身遇到和听说,如果真是这样,应该恭喜金牛区法院,你们的这个案件可以成为全国法院在判决拆迁纠纷案件时的指导性案件了,只不过是成为正面的指导性案件还是成为负面的指导性案件就很难说了。
《成都商报》2009年2月26日弟37版刊登了一条新华社报道,该报道中说: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24日在“2009上海民生访谈”中透露,上海的旧城区改造,关于动拆迁补偿将以《物权法》为基础对房屋进行评估。
上述报道说明,在全国范围内,至少有上海政府认为《物权法》在拆迁中是适用的,成都和上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物权法》在上海的拆迁中都适用,为什么在成都的拆迁中就不适用了?!是上海的刘海生局长不懂法,还是金牛区法院的法官执法枉法?请金牛区法院本案的法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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