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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原创](暴力拆迁之三)强拆民房即将开始,有关官员表态不执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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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4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把事情闹大,让央视,川台等报道,只要让他进入公众的眼帘的话。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的,比如上次开胸验肺的,上次洗脚妹刺死官员等等。最终的结局还是大家想看到的结局,事情闹大了再也不是开发商的问题的,随机而来的是公众对政府的谴责。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5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何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二)

 

      政府的一些部门说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这比较常见,但也仅仅是政府的部分部门这样说而已;法院以正式判决的方式,宣布在(全国)城市拆迁中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们还是第一次亲身遇到和听说,如果真是这样,应该恭喜金牛区法院,你们的这个案件可以成为全国法院在判决拆迁纠纷案件时的指导性案件了,只不过是成为正面的指导性案件还是成为负面的指导性案件就很难说了。

 

      《成都商报》2009年2月26日弟37版刊登了一条新华社报道,该报道中说: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24日在“2009上海民生访谈”中透露,上海的旧城区改造,关于动拆迁补偿将以《物权法》为基础对房屋进行评估。

 

      上述报道说明,在全国范围内,至少有上海政府认为《物权法》在拆迁中是适用的,成都和上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物权法》在上海的拆迁中都适用,为什么在成都的拆迁中就不适用了?!是上海的刘海生局长不懂法,还是金牛区法院的法官执法枉法?请金牛区法院本案的法官回答!

 

      我们将陆续贴出我们的看法,也请网友们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闻,我们缺乏有关的知识和见闻,楼主在这里先谢过大家了(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4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们的建议很好,我们会努力去做。

发表于 2009-10-19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样了,楼主?

发表于 2009-10-20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结果如何   我看你的报道 看迟了    要不开庭我家族5户人也来旁听了~~~~~~结果开庭当天我才看见你的时间~~~~~期待你的结果~~~~~我家在二环路~~~~~~有着同样的遭遇~~~~同样的悲哀~~~~~~] [原创](暴力拆迁之5)家,我想有个家,一个可以居住的地方!  这个帖子就是我的~~~~我关注着你的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0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同样的遭遇,你的帖子我已看过多次,让我们为了法制社会的早日到来一起奋斗吧!

 

      也感谢众多朋友的关注和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0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何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一)

 

 

      2009年10月14日下午五时,金牛区法院在法官全部缺席,以书记员散发判决书的方式,用城市房屋拆迁行为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而楼主提供的法律依据(注:楼主提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法院2009年5月对物权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不具有可适用性为理由,判决楼主在状告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违法裁决强拆楼主合法私房一案中败诉。我们愤怒声讨金牛区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恶意歪曲;声讨这种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的枉法判决!

 

      法院,这一头顶国徽,代表社会最后公平和正义的殿堂,不要堕落成官商勾结,见利忘义,鱼肉百姓的肮脏场所!(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6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何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竟然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三)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的主要内容,就是在拆迁范围内的老百姓,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及房屋附属的绿地、走道等物权有偿转让给开发商;而《物权法》对房屋等物权属于谁所有、共同所有的部分怎么分割,是否可以转让等诸多问题,在方法、权利和义务上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细致的规定。甚至可以这样说,《物权法》是我们至今看到的,对于公民(业主)房屋及房屋附属部分的产权作出了最详尽、最明晰规定的最新国家法律,该法几乎涵盖了城市房屋拆迁所遇到的所有问题,《物权法》才应该是城市房屋拆迁的指导性法律。

 

      商业拆迁说白了就是老百姓把自己的房子卖给开发商,开发商通过拆了旧房修新房,然后再把新房卖给老百姓来赚钱。既然如此,拆迁,特别是商业拆迁中对于房屋及房屋附属部分的赔偿就应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来进行,说《物权法》在拆迁中不适用,是对《物权法》适用范围别有用心的恶意歪曲!(待续)

发表于 2009-11-3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为拆迁法律事业做出贡献!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何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竟然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五)

 

      况且,《土地管理法》讲的是土地这一不动产物权的管理、转让等问题,《物权法》及最高法院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讲的是包括土地、房屋等物权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的管理、区分、归属及转让等问题,再说土地也是一种不动产物权;从这两部法律包含的物权内容来看,《土地管理法》所讲的土地物权只是《物权法》所讲物权内容的一部分,属于《物权法》涵盖的范围之内,可以说《物权法》是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诞生的;这两部法律互相包容,互为补充;一脉相承,并不矛盾,在城市拆迁、特别是在商业拆迁中,这两部法律都适用。金牛区法院认定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不适用,只能代表原审法官的个人看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样的认定是对《物权法》适用范围别有用心的恶意歪曲!(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们的支持和鼓励!

 楼主| 发表于 2009-11-5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何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竟然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六)

 

      在实际的城市拆迁中,既存在土地的转让,又存在房屋及其附属物等不动产的转让,同时使用这两部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只会使拆迁工作更加完善,拆迁过程更加和谐;怎么能说在拆迁中只有《土地管理法》适用,而与房屋等物权息息相关的《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拆迁中就不适用呢?!(待续)

发表于 2009-11-5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家11月10日开庭  青羊区法院202室  下午2点半   我们告的是成都市房管局~~~拆迁办归他们管的 ~~~~~~~楼主要告准对象~~~和话题啊~~~~不然会被他们抓住借口的~~这些贪官精的很~~~~然后最好请外地律师而且敢打拆迁方面官司的~~~~你想如果请成都律师~他就是帮你打赢了官司~~得罪了地方贪官~他还想在成都混不~~~~一般都是明地的帮老百姓~~暗中早就去找官司对方勾兑好了的~~~~如果你请的真是。。。。。那你官司100%输,私房都要贪官些给你弄成公房,给你侵占了,把钱吃了几个人分了,然后留少量的钱向上汇报业绩,他们又少赔了多少钱出去!!!瞒上欺下,无过反有功!!

发表于 2009-11-2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坚持到底。。。。

发表于 2009-11-2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检:突出查办民生领域渎职犯罪
  
    曹建明检察长介绍说,检察机关突出查办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查办发生在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社会保障、企业改制、抢险救灾、就业就学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其他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促进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发表于 2009-11-2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检:突出查办民生领域渎职犯罪
  
  
  曹建明检察长介绍说,检察机关突出查办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查办发生在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社会保障、企业改制、抢险救灾、就业就学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其他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促进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发表于 2009-11-1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检:突出查办民生领域渎职犯罪
  
    曹建明检察长介绍说,检察机关突出查办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查办发生在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社会保障、企业改制、抢险救灾、就业就学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其他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促进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发表于 2009-10-30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检:突出查办民生领域渎职犯罪
  
    曹建明检察长介绍说,检察机关突出查办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查办发生在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社会保障、企业改制、抢险救灾、就业就学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其他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促进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发表于 2009-10-30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检:突出查办民生领域渎职犯罪
  
    曹建明检察长介绍说,检察机关突出查办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查办发生在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社会保障、企业改制、抢险救灾、就业就学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其他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促进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楼主| 发表于 2009-10-30 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何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竟然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四)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的最新司法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楼主状告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违法裁决强拆楼主合法私房一案,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楼主与开发商及成都市拆迁管理处,围绕在物权法施行后,在拆迁赔偿这种行为中,大院内的小平房、绿地、走道等建筑物的物权是否属于楼主等业主所有,在拆迁时是否应该得到赔偿这一矛盾引起的纠纷;这与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8条所规定的《物权法》适用范围完全相符合;《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完全适用于房屋拆迁、适用于本案是上述司法解释第18条的明确规定,不执行就是违法,故意不执行就是枉法!

 

      金牛区法院却毫无法律依据的判决《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拆迁中不适用,我们要问金牛区法院:难道金牛区法院比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权威,竟然可以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竟然可以推翻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作出的明确规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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