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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原创](暴力拆迁之三)强拆民房即将开始,有关官员表态不执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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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9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执行《物权法》,强买强拆老百姓的合法住房就是赤裸裸的掠夺!

 楼主| 发表于 2009-8-10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外列强正在妄图蚕食我国的领海和领土,国内部分腐败官员却勾结奸商掠夺老百姓的合法财产,难道这些恶人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吗!

发表于 2009-8-11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污吏们未让老百姓知晓,就将老百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开发商,可土地使用权是经政府审批许可,而且老百姓给政府拿了钱有偿取得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使用期70年。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甚至几代人的血汗乃至生命换来的安身立命的栖身之所、最重要的财产权。
      拆迁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通过强制褫夺了老百姓的土地使用权。
      多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方面的问题。
      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两方面都和政府无关。强制力的在场,使一切商业性用地的缔约和谈判过程被扭曲,事实上侵犯和剥夺了老百姓的契约自由。无论各地政府对于补偿问题和估价问题进行怎样的立法,有的城市合理些,有的城市不尽合理,但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即老百姓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在推土机之下缔结的“城下之盟”。
      在许多地方拆迁房产的评估是由开发商委托的,甚至是由政府委托的。政府对价格的评估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和垄断色彩,更为根本的是,当拆迁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也是由政府部门裁决,这样政府不仅能“指导”交易价格,甚至能“依法”强制房产交易。谁赋予政府对房屋交易价格确定权?






发表于 2009-8-11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tianli09在2009-8-10 11:28:00的发言:
    国外列强正在妄图蚕食我国的领海和领土,国内部分腐败官员却勾结奸商掠夺老百姓的合法财产,难道这些恶人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吗!

还乡团和鬼子内外勾结,狼狈为奸,卷土重来!

 楼主| 发表于 2009-8-13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物权法》岂止是跛足上路,法律权威岂止是受到严重挑战,公民又岂止是由高度期望转为高度失望?物权法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法治社会的耻辱!

 楼主| 发表于 2009-8-12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暴力拆迁是权力腐败的衍生物和滋生地,其背后就是肮脏的权钱交易。

发表于 2009-8-12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浦瑞律师上书温总理提请“强制拆迁”应废止

 
         昨天(2007年4月11日),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
www.cenlaw.com)王克健、丁峰、于龙等二十余名律师直接上书温家宝总理,建议国务院立即修改或废止2001年颁布现仍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消强制拆除制度。

         王克健等律师认为,在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动拆迁问题表面反映的似乎是个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对抗,实质上却是他们各自适用不同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依据所造成的结果,根本原因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与全国人大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以及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之间的抵触。如果国务院不立即修改或者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物权法》正式实施后该条例将会与之严重抵触,这样就造成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不统一,让民众和地方政府及司法审判机关不知如何适用。

        王克健等律师表示,“《物权法》确立了国家、集体、个人物权一体保护、平等保护原则”,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直接明确对这三种物权平等保护。实质上,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后,宪法第十三条已经确立了这个精神。而公民的房屋所有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尊重,不受非法侵害。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可以在越过征收程序,在没有通过征收消灭公民个人对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拆迁许可证》的方式授权商业主体开发商去拆除房屋所有权证保护下的房屋,这实质上是让开发商犯了对他人所有权进行侵权的嫌疑,因为法律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直接的房子。

        王克健等律师解释认为:“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很清楚,城市政府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唯一法定的前提下,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补偿标准,通过征收征用程序来单向取得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在取得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之后,拆除与否完全是政府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与原房屋所有人已经无关。因此,按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城市建设中是不应该存在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之情形的:因为所有的抗辩和不同意见均应当在征收征用的程序中解决,包括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审查。而审查和征收程序一旦终结,如果属于公共利益则可直接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征收转移,然后自我拆除;如果不符合公共利益,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拆除,否则就是对公民不动产物权的严重侵犯”。因此,强制拆除应当立即停止。

          王克健律师认为,《物权法》属于民事立法,它承认了公民静态物权的结果,却无法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属于用益物权的次级物权与公民房屋所有权这一物权发生冲突时候的“公共利益审查和征收征用程序”,他们同时建议全国人大立即制订征收征用的相关法律和确立公共利益审查机制,并在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前颁布实施,否则,《物权法》将跛足上路,法律权威将受到严重挑战,公民将会由高度期望转为高度失望。
 
 

发表于 2009-8-13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tianli09在2009-8-13 0:25:00的发言:
   当今《物权法》岂止是跛足上路,法律权威岂止是受到严重挑战,公民又岂止是由高度期望转为高度失望?物权法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法治社会的耻辱!

最根本的根源是鬼子、还乡团回来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8-13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烈火中永生在2009-8-12 17:48:00的发言:

        王克健等律师解释认为:“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很清楚,城市政府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唯一法定的前提下,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补偿标准,通过征收征用程序来单向取得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在取得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之后,拆除与否完全是政府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与原房屋所有人已经无关。因此,按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城市建设中是不应该存在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之情形的:因为所有的抗辩和不同意见均应当在征收征用的程序中解决,包括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审查。而审查和征收程序一旦终结,如果属于公共利益则可直接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征收转移,然后自我拆除;如果不符合公共利益,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拆除,否则就是对公民不动产物权的严重侵犯”。因此,强制拆除应当立即停止。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有关官员在教育老百姓遵纪守法的同时,自己更应该模范的带头执行国家法律而不是相反。

 楼主| 发表于 2009-8-17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暴力拆迁是权力腐败的衍生物和滋生地,其背后就是肮脏的权钱交易。

 楼主| 发表于 2009-8-18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搂主所贴与强拆有关的图片在本帖文第3页、第4页和第5页上,请朋友们参看。
发表于 2009-8-19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拆迁一日不止,民众安全与和谐社会就一日无保
王才亮
2008年05月11日 星期日 19:54
   真让人不安!受国务院委托,前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于2007年8月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适用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年十月一日起,物权法施行后,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

    当时消息一出,有人高兴有人愁,而我心里是十分的担忧!物权法施行能终结这些年破坏和谐,掠夺民房的“拆迁”吗?我的判断是不能。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她的实施无疑有重大意义。然而,中国的拆迁体现的是政府意志,民法不能直接制约政府行为。果然,上从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到一些地方政府,对党中央、全国人大是阳奉阴违,违法拆迁并未停止,而是更为惨烈。人生伤亡案件屡屡发生,让人疼心。对此,我认为,不清除热衷于拆迁的贪官酷吏及其产生的土壤,这类事情就无法扼制。但是这一工作首先要从追查谁让违法拆迁继续进行这个关键入手。否则,违法拆迁一日不止,民众安全与和谐社会就一日无保证。

 楼主| 发表于 2009-8-19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烈火中永生在2009-8-10 16:46:00的发言:
    针对大量出现的拆迁纠纷,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的蔡定剑教授说,在当今中国,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中的一些个案,已经是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
   一项为民解困的德政工程就逐步地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着眼于土地投机,吃土地差价,与民争利的“扰民”工程了。

  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漠视。政府在未经原来住地居民的同意就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个过程本身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无对等的谈判机制。为什么要拆?什么时候拆?补多少钱?安置到什么地方?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政府没有一个环节能够平等的对话。实际的情况是主要由开发商说了算,作为个体的被拆迁户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款让大多数中低阶层的居民无法在原地买到同等面积和保持同等生活质量的房屋。

 

 

 

         当今中国,在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中使用暴力强拆民房,已经是对公民合法财产侵犯最严重的表现!

发表于 2009-8-20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房子是别人的合法财产,商业拆迁是市场行为,这种不作任何交待,随意将居民的合法住房捣毁,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不受法律的惩罚,天理何在???!!!

发表于 2009-8-20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暴力拆迁是权力腐败的衍生物和滋生地,其背后就是肮脏的权钱交易。

 楼主| 发表于 2009-8-22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商先强拆掉老百姓的合法民房,腐官再来补办批准手续,如此官商勾结,欲盖弥彰,这还是法制社会吗?

发表于 2009-8-23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tianli09在2009-8-22 20:39:00的发言:
 

   恶商先强拆掉老百姓的合法民房,腐官再来补办批准手续,如此官商勾结,欲盖弥彰,这还是法制社会吗?

打着“法制社会”的旗号!

发表于 2009-8-23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wang99qang在2009-8-20 20:46:00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房子是别人的合法财产,商业拆迁是市场行为,这种不作任何交待,随意将居民的合法住房捣毁,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不受法律的惩罚,天理何在???!!!

不是“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是“故意侵略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发表于 2009-8-23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wang99qang在2009-8-20 20:44:00的发言:
违法暴力拆迁是权力腐败的衍生物和滋生地,其背后就是肮脏的权钱交易。

最根本的根源是鬼子、还乡团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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