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平安高坪

[群众呼声] 关于郭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情况回复

 关闭 [复制链接]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8-9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5-8-9 16:03
违章乱停车,有交警罚单,交警没看到,可以报警。罚单就是最有力的乱停车的证据!
   兰某,显然与郭 ...

这说法不通。

罪行是对行为的综合判定。个人行为,分解开来,独立讨论未必是罪,但在整个事件中,它是因素,是条件。

你们一直在讲因果,就是故意忽略停车行为是事件的起源这一“因”。无论平时这种行为多么地貌似正常,但引发了纠纷,真正讲规矩的话,它的不良性质就必须会被追究。

另外说句,兰某以个人私怨向警方报案,这是法定的个人权力,而且大部分人报案根本就是因为个人私怨,这件事又不是什么公事,应该没必要提出来讨论。

发表于 2015-8-9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心就吐 发表于 2015-8-9 15:14
你不但有代替高坪公安执法的企图,还不厌其烦地主观贬损并不在这儿来发言的兰某!你的表演角色是做什么的 ...

      现在挺郭方大多数包括我自己,并不是无底线为郭某开脱,我们同样认可其肯定有错,我们只希望罚当其罪。挺兰方,一直认为兰就是个无辜,郭就是一个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家伙。兄弟伙(看头像你是美女不过还是叫你兄弟伙)一句话:一个巴掌拍不响,不知你认不认同这句话?
  你说这些我反叫你“推测匠”行吗?你的证据支持?看来你还是喜欢主观臆断,并且是带着个人偏见的主观臆断。我不否认我是一个感性的人,我相信自己的判断。都几个老坛子,个人感觉向来你的发言还是相对严谨的,但这事除外。女流之辈一定就是弱者?成都被打女司机,那还不是女流之辈,为什么为舆论逆转(我并不崇尚暴力哈)。相比于成都女司机被打,我们在此事件中缺失的是证据,我们都是靠自己认知对事件的一种推测。老实说吧,一开始郭某妻子发帖我认为是郭家恃人多欺侮兰某(郭妻描述兰某老公是耙耳朵),直到高坪官方回复,才改变了我的看法,个人感觉郭妻发帖相对客观。事到现在,大家更多争论的是露与没露,莽娃儿好像现在主张就几秒钟,我们是不是可以探讨下当着自己的母亲,郭某在一种什么样的背景下要露这几秒?露这几秒应该接受什么样的处罚?
   再次强调郭某包括兰某这事之前就是靠小商小贩的职业谋生计,善良与邪恶的分水岭只有一步之遥,左一步或许是善良,右一步或许是邪恶,包括你我。“滋事”按照我对字面的理解:没事找事,有意找茬子?

发表于 2015-8-9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9 16:04
这也不行,那也不对,那你来设计一个实验吧。

本人也不赞成gzcs的很多言行。
个人认为你的调查还是比较客观的,以你的调查为依据认为郭某没有露丁丁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该事件于6月17日发生,你于7月16日调查,郭某露没露丁丁,现场肯定有人看见,这些卖菜的肯定要私下交流到底露没露,你20多天之后不带偏见去做调查,其实他们当时是否一直关注事情的经过并不重要了,他们说出的就是事实。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8-9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wanglizhao 发表于 2015-8-9 16:29
楼上的,你忘了像这样的纠纷在农村本就一件小事。打骂是相互的,至于私下协商一次就能解决好吗?要说认错都 ...

农村是小事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无论城乡,个人之间,包括伤人、抢劫、强奸、绑架都可能是小事,但一但当事人报案要求追究,它就可能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警方会拘人调查,法院会判刑惩罚,社会舆论会声讨谴责……

警方开始并不清楚当时还有露丁丁情节,按民事纠纷处理,怎么可能告诉你会上升到刑事案件?兰某因没有得到回复,才状告郭某,此时事件才升级。这个时间顺序,你们是清楚的。但为什么故意一直装作不清楚,进行纠缠呢?包括那个gzcs,还编造出情节,进行舆论诱导,难道非得要这样,才可以救郭某吗?可是这样一来,怎么解释当事人自己承认的细节呢?终究还是矛盾的,经不起检验。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8-9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wanglizhao 发表于 2015-8-9 16:45
他有病?他会从屋里出来时就开始动作?就近的几个人看得到,这不与警方的调查相反吗,警方是16个人都看到 ...

他有没有病,我不清楚。我只是假设了两种情景来回应你的疑问。事实上也只有这两种情况,一种屋内开始掏,一种屋外掏,其实两种情形差别不大,都不可能导致全市场所有人都看到。

警方的询问笔录,到目前为止,包括你们的律师也应该没有看到。所以你这样讲,不一定就是真的。你有这样的绝对概念,可能源自警方向你们讲述案情时所说的话,有可能是一种概述。

个人觉得,这就是你们需要注意做工作的地方了。如果警方仅仅询问了16个人,而且这16个都看见了,那么,恭喜你,警方可能在法庭被 言正 明作伪 言正。

发表于 2015-8-9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看到郭妻发帖本人的回帖:
QQ截图20150809165840.jpg

发表于 2015-8-9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今为止派出所除了恐吓郭妻外,并没能把郭妻怎样,说明郭妻发帖还是相对客观。

发表于 2015-8-9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9 16:56
农村是小事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无论城乡,个人之间,包括伤人、抢劫、强奸、绑架都可能是小事,但一但当事 ...

莽娃儿,你在论坛的良好形象及声誉通过这件事后,我敢打赌,一落千丈。

发表于 2015-8-9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心就吐 发表于 2015-8-9 16:35
越了解这个案件和几个马甲的发言,就越气愤!
企图绑架网络舆论颠倒黑白,挟民意刁难而不是监督警方,
广 ...

如果你感到气愤,说明了你还是一个愿尊重客观事实的人。

发表于 2015-8-9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很多治安拘留案件,这事还真算个屁。

发表于 2015-8-9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井屁民 发表于 2015-8-9 16:49
现在挺郭方大多数包括我自己,并不是无底线为郭某开脱,我们同样认可其肯定有错,我们只希望罚当其 ...

市井屁民:虽然没有跟你交流,见过你的发言,感受跟你一样,独独在这件事上感觉特不像你的发言!
我上面这帖在捋整个事件之前首先就有说明:根据挺郭某一方这种发言方式,我也可以说一套我的见解!
那就是我通过警方的案情通告和论坛挺郭某一方提供的信息捋出的案情真相!
基本上都是有根有据而没有我主观认定的!有不对有遗漏,那挺郭的就方便针对性地提出来,
这样便于大家更容易理清事实,更接近真相!我想这样说应该没错吧?
而你这通发言的确有失水准!
1、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你这个“两个巴掌才能拍响”的理论无限延伸,基本没有什么存在的意义了!有治安处罚法就可以了!
2、你言语中更多的就是暗示兰某不是弱者,而且拿其他事件来夸大兰某不弱的可能性!这就是主观偏执!我只相信据实存在的证据!
3、你个人感觉郭妻发帖相对客观,对比警方的案情通告我感觉她的描述出入不大,就是有些细节上避重就轻和轻描淡写比较严重!这点我俩都比较主观!
4、至于郭某应该受到什么处罚最合情合理又合法!我不发表我的看法!
我只想要事件真相!或者经可能地接近真相!

发表于 2015-8-9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9 16:56
农村是小事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无论城乡,个人之间,包括伤人、抢劫、强奸、绑架都可能是小事,但一但当事 ...

你真的认为派出所没有能力叫郭某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lol真是想不到?

发表于 2015-8-9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晚报讯 (记者 张少琼) 江先生给本报报料,其11岁才上小学四年级的侄女昨天在小区乘坐电梯时,遭一陌生男子尾随并猥亵,幸亏侄女呼救才幸免于难,因电梯内有录像,该男子已被派出所拘留。江先生为此质疑小区门禁不严。记者随后从南山公安分局了解到,该男子已被治安拘留14天。

  小女孩光天化日下遭男子猥亵

  江先生说,他侄女上小学四年级,家住钰龙园,6月6日上午乘电梯时,遭到一男子尾随。“我们听她说,这男子见电梯里没人,就摸她下体,她吓得还没到所住楼层时就赶紧冲了出去,大喊救命,该男子吓跑了。”后来保安闻讯赶到,女孩的妈妈也赶到管理处,小区监控室录像显示,确有一男子对女孩进行猥亵。保安根据该男子样貌特征,配合民警,立即在其他楼栋抓到该男子。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南新路与深南大道交界处的钰龙园小区,一些居民表示已知道此事,希望相关部门严惩色狼,也希望小区门禁管理能再严格一些,有保安表示,他们在小区里将嫌疑男子抓住,该男子不是小区居民,而是小区居民的朋友,因多次到该小区,所以有保安认识他。

  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门禁卡管理其实相当严格,每一栋门禁卡都是不同的。记者看到,该小区是开放式小区,周边并没有围墙围合,但每一栋都有门禁和保安,昨天上午记者进去管理处前,也遇到保安查问。

  南山警方称该男被治安拘留14天

  记者昨天从南山公安分局了解到,辖区民警赶到时,男子已被钰龙园的保安抓住。根据录像显示,该男子涉嫌猥亵,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目前该男子已被治安拘留14天。据介绍,男子姓但,今年38岁,深户,之前没有案底,精神正常,身份证显示其无业,并非该小区居民。

  办案民警表示,涉事女生虽才11岁,但十分机灵。但也有知情人觉得其慌乱中跑进消防楼梯间也非常危险,“因为那里不常有人出没 。”有些居民觉得,从近日媒体所曝光的关于未成年少女遭遇性侵犯案件呈上升趋势看,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少女防范“色狼”的教育。 .

发表于 2015-8-9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州新闻网讯 男子张某在公交车上无意中碰到一女孩的大腿,见其没有反应便色心大起开始动手动脚“吃豆腐”。女孩忍无可忍大声呼救,几名男性乘客帮忙将张某控制住。这是8日发生在125路公交车上的一幕。

  这名“色狼”姓张,28岁,屏南人;受害人姓游。8日上午7时40分许,张某从新紫阳公交站乘坐125路公交车,到古田路附近时,因为车上比较拥挤,张某的左手碰了游某大腿一下。张某看游某没有反应,认为游某害羞,应该不敢大声抗议,便色心大起。这时候公交车刚好到站,有乘客上车车厢内比较拥挤,张某就趁机往游某的方向靠近了一步。一路上,随着公交车摇晃,张某的左手朝游某的下体方向碰来碰去,其间抚摸了游某下体部位几秒钟。游某突然面红耳赤的转过头,生气地朝张某大喊“流氓”,随后扇了张某一个耳光,并拿出手机报警。这时由于公交车拥挤,张某无路可逃,只得乖乖就擒。游某和几名男乘客死死地抓着张某,以防他逃跑。

  在派出所,游某哭着告诉民警,自己当时吓坏了。但是,想到如果放任他这样,只会助长“色狼”的嚣张气焰,便大声呼救。

  8日,张某因涉嫌猥亵他人被治安拘留。

发表于 2015-8-9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醴陵一小学老师猥亵8岁幼女 被治安拘留12天获释
2013-07-11 11:14      来源:长株潭报    共 0 条评论     共0人正在讨论
    长株潭报7月11日讯(记者谢敏 实习生杨晓杰)8岁的妮妮就读于醴陵王仙镇香水学校。6月26日,妮妮的妈妈看妮妮总有些不雅观的动作,便教育她,“你是女孩子,有些地方是不能让别人乱摸的。”没想到妮妮竟说语文老师曾摸过她的下体。

    几番考虑后,妮妮的母亲决定报警。当天,醴陵市公安局王仙中心派出所的民警将妮妮的语文老师苏某带走。7月8日,苏某被治安拘留12天后,回到家中。

    据了解,苏某现年六十多岁,头发发白,为退休教师,后因香水学校师资不够,被学校返聘。苏某获释,香水村不少村民感到惊讶。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验认为,此案中,苏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因警方查实的情况还不构成追究刑责的条件。

    一般而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方可以猥亵儿童罪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处以拘留的处罚。”申验说。

发表于 2015-8-9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井屁民 发表于 2015-8-9 17:27
其实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很多治安拘留案件,这事还真算个屁。

这个也成不了你反对郭某以寻衅滋事罪立案的有力的理由吧?
关键还是看郭某的行为够不够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不是?
有律师去法院门口举个牌牌都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呢!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8-9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凉山小贝 发表于 2015-8-9 17:16
莽娃儿,你在论坛的良好形象及声誉通过这件事后,我敢打赌,一落千丈。

就算一落万丈,又有什么关系?

上这个论坛,又不是为了刻意追求形象和声誉。热爱它,是因为它是一个理性的地方,能对社会各方进行高效监督,能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能与网友们平和愉悦地分享人生……任何不理性的企图、不良利用它的举动,一经发现,必须要和它斗争,否则论坛就会变质,让人失望。

愿景面前,形象和声誉真的是不需要考虑太多的东西。

发表于 2015-8-9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少女开窗睡觉男子爬窗猥亵

  嫌疑人被治安拘留

  为图凉快,女工在宿舍睡觉未关窗户,遭不法之徒入室猥亵。近日,光明警方破获一起猥亵少女案,一名嫌疑人被治安拘留。

  8月10日清晨6点50分,女事主吴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在光明新区公明楼村某工业园宿舍遭到一名男子入室猥亵。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案发现场,经过大量走访排查,最终锁定了一名嫌疑人。当日晚11时许,民警在工业园内将涉嫌猥亵他人的嫌疑人李某超带回调查。

  据李某超交代,当日凌晨3时许,他发现一宿舍窗户未关,随后顺着窗户爬进宿舍。此时,女事主吴某睡在床上,其母亲睡在地上,李某超见到如花似玉的吴某色心顿起,悄悄走到吴某身边对其进行猥亵。吴某惊醒后大声呼喊,睡在地上的母亲马上将灯打开,期间李某超趁乱逃回宿舍。

  被抓后,李某超对其猥亵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编辑:马菁璟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