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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安高坪

[群众呼声] 关于郭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情况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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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不想再参与此事了,但看到恶心就吐居然也受到了攻击,感觉实在太过分,忍不住了。

一个资深网友,不过说了几句实事求是的话,就遭到你们围攻,你们要以天下所有与你们意见不同的人为敌吗?是什么令你们这么丧失理智?

不要把同情视作软弱,更不要藐视论坛。无理取闹为所欲为的话,最后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发表于 2015-8-9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心就吐 发表于 2015-8-9 11:55
你说出了我对你这种网闹的真实感受,看看你跟风式的胡闹,真让人恶心反胃!
你这种企图借助民意绑架网络 ...

你就凭案情通报断定谁是谁非?这个通告就那么可信?难道大家不是有理有据地在怀疑这个案子吗:1、这个案子警方取证不透明,头天下午双方还在协商,第二天郭被抓,警方取了16个人的证词,而郭家的证人一个就要3小时(从帖得知)。2、双方对露与没露有较大分歧,郭也有自己的证人。3、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是刑事案件的依据是什么?4、这个案件快2月了还完结不了,真的是网友在胡搅蛮缠所致的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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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allan2 发表于 2015-8-9 13:39
这件事情中,仅凭现在披露的情况,认可警方执法适度有几多?
菜市场那里的大多数才是法官。他们明了这个事 ...

问题是,菜市场里的法官怎么想,你从哪里可以知晓?

除了网帖,除了某些人带有强烈感情色彩和个人欲望的祥林嫂似的念叨,还有什么渠道?

凡事讲理讲据,吵架不是哪方声音大就哪方就有理。我不反对你对周SIR的调侃,我只是提醒你,也许你接收到的信息是偏袒的,至少是不完备的。如果你追求的是公正,那么那些信息需要甄别后再作结论。如果你追求其它的东西,当我没说过这些话。

发表于 2015-8-9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叫“恶心就吐”的网民,你说要以事实为依据,事实有两种:一,真正的事实,也就是大家说的真相;2、被某些人歪曲了的事实,也就是假话假想。你依据的是那一种啊?

发表于 2015-8-9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9 13:59
问题是,菜市场里的法官怎么想,你从哪里可以知晓?

除了网帖,除了某些人带有强烈感情色彩和个人欲望 ...

公审不就是渠道吗?我不信这个案子就找不到真相,还原不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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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wanglizhao 发表于 2015-8-9 14:21
公审不就是渠道吗?我不信这个案子就找不到真相,还原不了事实

谁告诉你不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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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8-9 14:38
根据莽娃儿7月16日发表的《龙门露丁丁事件之现场调查》确认:15人没有看到郭某露出生殖器官,3人看到露出 ...
大家不要争了,给gzcs一个面子!

gzcs做个田野实验。也不必露丁丁,到市场上拿根大黄瓜晃几秒钟,然后借故与人假打一架。最后让网友现场询问,看有多少人看到那根大黄瓜。

全看见了的,gzcs赢;只有几个人看见了的,网友赢。


发表于 2015-8-9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9 13:36
本来不想再参与此事了,但看到恶心就吐居然也受到了攻击,感觉实在太过分,忍不住了。

一个资深网友,不 ...

他先攻击别人,好不好

发表于 2015-8-9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啥都不想说,建议高坪警方对龙门派出所办案人员的通信记录进行调查,事发后有无频繁与“兰老几?”通话记载。

发表于 2015-8-9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9 14:49
大家不要争了,给gzcs一个面子!

gzcs做个田野实验。也不必露丁丁,到市场上拿根大黄瓜晃几秒钟,然后借 ...

莽先生,露丁丁和大黄瓜效果是一样吗?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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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8-9 14:38
根据莽娃儿7月16日发表的《龙门露丁丁事件之现场调查》确认:15人没有看到郭某露出生殖器官,3人看到露出 ...

通过你的这些论述,只能说明你的认知能力有极端缺陷。

你随意在街头出示一件物品,假如周边有一百人,那一百人绝对不可能人人都注意到此细节,而且大部分人都不会注意到此细节。这种情况下,以大部分人没看到,就否定了你出示物品的行为,非常明显是错误的推论。

请问,你采访的人无一例外,全都没说看见,你觉得你的采访方法是不是很专业,足以认定事实?你采访时郭家人有没有陪同你一起?如果有,对方会不会因为同处一个市场,心有顾忌而有所保留?

我虽没断定有几人声称看见,郭某就一定是露了的,可是通过采访,至少表明了他有此嫌疑。你居然能从中得出“莽娃儿从现场调查取得的15人*言,没有看到郭某裸露生殖器官,龙门派出所应当释放郭某,开展对兰某陷害郭某犯罪行为侦的侦破工作。”,算不算强词夺理?算不算无理取闹?亏你还抄了大段文字,*明的只是自己的无知。

发表于 2015-8-9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9 14:49
大家不要争了,给gzcs一个面子!

gzcs做个田野实验。也不必露丁丁,到市场上拿根大黄瓜晃几秒钟,然后借 ...

这个实验真要做的话,至少围观的人都看得到,站在后面的至少看得到一些动作,他要拉拉链,要掏出来,还要冲别人顶去。你说这一系列动作的完成时间不会短吧

发表于 2015-8-9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allan2 发表于 2015-8-9 13:18
不用给你安了,你的表演这是按照那样的角色脚本来做的
假作真来真也假吧
另外,这两单案子空间距离相近 ...

你不但有代替高坪公安执法的企图,还不厌其烦地主观贬损并不在这儿来发言的兰某!你的表演角色是做什么的?
根据你这种发言方式,我也可以说一套我的见解:
      
       一、郭某停车堵路这是事实吧?(现在不追究故意不故意),被堵的兰某吵闹一下很正常不是?(警方案情说明是郭某出来之前双方都是争吵,郭妻描述是兰某一见堵路就骂人);
      
        二、你停车堵路终究不对是不是?有人吵闹,你挪车腾路不就结了?郭某母亲还对吵(郭妻描述成对骂,按照你这种推测匠臆测贩的逻辑,郭母好言好语跟兰某说等儿子郭某上厕所出来就挪车,难道一介女流之辈就动手打骂郭母了?这是正常人能做出来的事吗?)
           郭母因自己堵路与兰某争吵,这就是使得在公共场所堵路的行为在性质上变成欺弱耍横了,你堵路了你还有理,还不允许别人吵闹?


           三、上厕所的郭某出来后,按常理说,因为你堵路发生了争吵,挪开堵路的车就行了,一切都结束了噻!(郭妻的描述是兰某绕过了堵路车到了自己摊位,又特意返回郭某的摊位惹事,而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是兰某再次路过而已),郭某却并不是挪车”而是“对兰某口出秽语”也就是升级的吵闹对骂!言语之间还晃动着下体侮辱兰某并接近(警方说的是“顶”)兰某,(警方案情通告里说郭某自己供述的还有证人证言,不在现场的郭妻否认和几个网友推测不属实,而且说郭某上厕所后没有来得及收好丁丁,这些低级的推测和辩解)。
         四、这种公然侮辱的行为又一次使矛盾直线升级,迫使兰某动手扔了石头和推郭某的腹部(也许是抓丁丁),郭某立马动用拳头殴打兰某的头部和背部!(郭妻的描述中缺失这些细节),郭母并参与抓扯兰某的头发往地上拽,(这就是几个推测匠口中的老人),并发生兰某和郭母互相撕咬!


           五、郭家母子二人把兰某一顿暴打后,(郭妻的描述明显轻描淡写)郭某才去开车,兰某被打骂受辱后拦住郭某开车逃离,受到郭某威胁:你再不让,老子把你撞死,反正老子买了保险的“(注意推测匠这儿无法自圆其说兰某的黑社会背景,如果有黑社会背景,兰某被暴打受辱之后应该是打电话喊黑社会的打回来噻,可是兰某却选择了报警,这个说法对于一个有黑社会背景的人来说真的很黑),
            
           六、警察出警恢复市场秩序后,作了初步调查并喊双方各自疗伤!(这处理方式可能不是最适合的,但是也不明显违反程序)对于这个案情事实经过,郭妻的描述和警方的通告对实质性的事实认定都比较一致!除了郭妻有一些主观性的一些说词,警方查明并通告的案情也没有明显的遗漏和歪曲!(郭妻的描述虽然避重就轻或者轻描淡写,的确没有有效证据对这个案情进行否定)
           问题就在于本案接下来的延续发展了:
            郭某不管是不是有意堵车,是不是一贯地这样蛮横霸道,但是这个经过的确是非常恶劣!
            接下来郭某应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认错道歉,赔偿兰某的医药费!积极消除对社会影响,让市场里的人都知道你知错就改,下不为例!消除他们对你这种行为的恐惧和害怕!也震慑那些意欲通过打骂侮辱来解决争吵纠纷的人!
           可是郭家的态度和行为呢?用郭妻的说法就是:下午的时候那女的叔爷带了几个人来找我老公妈他们,要求我老公父母对那个女的当面认错道歉,并赔偿医药费。就私了,不然就要我老公父母好看。我老公父母觉得本来这件事就是他们先骂人先动手的,双方也都受了伤,凭什么还要他们道歉赔钱,就没同意。本来这种打架就很平常也没在意,以为这样就算了。
            剔除主观的描述就是
            1、拒绝道歉和赔偿医药费!(注意:没有说吓人的医药费的金额,也没有说是敲诈)
            2、以为自己堵了路,并打骂因被堵路而吵闹的妇女是一件小事,以为就这样算了!


          这就是我通过论坛郭某一方和警方了解到的基本实事!
          那些攻击我的拿证据来反证这个吧           
            



发表于 2015-8-9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wanglizhao 发表于 2015-8-9 14:04
那个叫“恶心就吐”的网民,你说要以事实为依据,事实有两种:一,真正的事实,也就是大家说的真相;2、被 ...

那按照你的意思,只能把你说的作为事实真相了?

发表于 2015-8-9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wanglizhao 发表于 2015-8-9 15:03
这个实验真要做的话,至少围观的人都看得到,站在后面的至少看得到一些动作,他要拉拉链,要掏出来,还要 ...

先生也太幼稚了吧,:lol,黄瓜和鸡鸡有可比性吗?
你拿根大黄瓜走路从龙门过五星花园再到嘉陵区,你看有几个人知道?
你再露鸡鸡从大桥走路到五星花园,你再看看有几个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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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wanglizhao 发表于 2015-8-9 15:03
这个实验真要做的话,至少围观的人都看得到,站在后面的至少看得到一些动作,他要拉拉链,要掏出来,还要 ...

你怎么保证围观的人都能看到?你在工作时或逛街时会关注你身边人物的一切细节吗?

而且你也清楚,这是个菜市场,有的人蹲着,有的人站着,中间还有很多车辆,菜筐案板等物事,这些都是有效的障碍物,会阻挡视线。郭某是从家中厕所出来,如果他在屋中开始动作,那么因为商铺遮挡视线,绝大部分外面的群众是不可能看到的。即使他到外面开始做这些动作,你预想的作业时间会有多长?男人拉拉链,掏出来,再展示一下,几秒钟就可以完成,这个甚至是不需要做实验的常识。而几秒钟时间,各自忙着生计的人们,是绝不可能都把目光聚焦在此处的。何况当时闹起来,周围还有围观劝架的,都有效地阻挡了更远处人们的视线。

所以说,你认为围观的人都看得到,并非一定是事实。能看得到的,可能是围观最紧那些人。

你其实大可不必纠缠这些细节,法庭上这些说辞真还拿不出来。你需要做的,是查明 言正 实郭某有露丁丁行为的 言正 人当时所处的位置,否定掉不实的 言正 词。如果郭某确实没有露,而你又能有效证明,官司一定会赢。但如果真露了,论坛申冤意义就不大了,取得谅解以及向法官求情,也许还有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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