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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安高坪

[群众呼声] 关于郭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情况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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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心就吐 发表于 2015-8-9 17:53
郭某堵路打骂侮辱人,这是相互关联的行为综合起来就危害了寻衅滋事罪维护的社会秩序!这些行为不能单独分开 ...

呵呵,这事硬要整出几个偏执狂来。“滋事”按照我对字面的理解:没事找事,有意找茬子。既然郭某的行为的危害性可以治安处罚,结果事后态度是啥?:郭某主动承认自己”露了jj“再说:郭妻发帖打胡乱说,网友发帖胡闹该怎样处罚怎样处罚,能影响当事者罪与非罪的认定吗?

发表于 2015-8-9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家吃饭了,这事真要整出几个偏执狂来。龙门警方每疯,要把你我几个整疯。

发表于 2015-8-9 18: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事件严重的影响南充人形象,却没有人有丝毫谦意,从多个回复也没有找到对不起,不好意思之类,真不知道你们是从哪个学校毕业,,?

发表于 2015-8-9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9 17:47
能想到,他们肯定也能做到。但问题是有什么证据证明?

gzcs倒是发现了蛛丝马迹,声称是警黑勾结,勒索 ...

这个不是转移话题吧,如果警方的回复客观一点,公正一点,会有这么多人质疑?正是因为该回复的偏向性太强,所以网友才有各种非议。

发表于 2015-8-9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9 16:56
农村是小事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无论城乡,个人之间,包括伤人、抢劫、强奸、绑架都可能是小事,但一但当事 ...

在这间事情中,郭家报案也一样要拘捕兰某吗?至于郭露的问题,我的怀疑一直没解少。按常理来说,郭恶意露的话,这对一个女人来说,它的恶劣程度不比皮肉之苦轻。兰当时做笔录不可能不说。结合兰的性格。这也是其它网友怀疑之处。为什么都是轻微伤,兰要郭家赔偿呢?两家的情况背景,大家去走访一下,也对案件有帮助的

发表于 2015-8-9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声明一下,我与郭家真不认识,和论坛里的其他人一样,也是一热心网友。16个证人是从郭妻帖子中看到的。我没有私心,也追求公平正义和真相。有人认为我是郭家亲戚熟人之类,真心告诉你们错了,这不成了又一个“冤案”了嘛。有时真相不是一下就能明白的。

发表于 2015-8-9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9 16:56
农村是小事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无论城乡,个人之间,包括伤人、抢劫、强奸、绑架都可能是小事,但一但当事 ...

你的意思是,郭某将车停在路中间,打伤兰某,这些事在警方眼里,连行政拘留都够不上,而一旦知道郭某露丁丁,一下上升到刑事?这还不是说露丁丁是刑事拘留的原因嘛。

发表于 2015-8-9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公审,电视直播,外加邀请《今日说法》栏目组来。

发表于 2015-8-9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认识错误会导致一切错误!

发表于 2015-8-9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更觉得郭某猥亵他人和互殴致人轻微伤,是犯了治安条例中的两条,第一种: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种: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顶多数“罪”并罚,一个案件中两种违法行为,都属于治安条例范畴,都不算刑事犯罪,何来寻衅滋事罪的说法?
      比如说一个人强拿另外一个人的东西,因对方骂了他强拿东西的行为后,行为人又打了别人顿,致人轻微伤,但因强拿的东西价值为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且打人致轻微伤,同样没达到刑事案件标准;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同一个时间犯了两条治安条例的行为,那里有这样的案例,属于刑事案件的呢?

发表于 2015-8-9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王小美也在露丁丁,是否刑事立案?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8-9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小美有没有同时伙同同伴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发表于 2015-8-10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9 23:17
王小美有没有同时伙同同伴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还说你是个遵从事实的人,怎么也要夸大其词呢?3个人临时的小纠纷,你就上纲上线,你真的就不想想,郭那么好的劳力,真要打的话,兰会是轻微伤?一骂架打架就扰乱了社会秩序?多把你的观点放到生活中去检验检验吧

发表于 2015-8-10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心就吐 发表于 2015-8-9 17:53
郭某堵路打骂侮辱人,这是相互关联的行为综合起来就危害了寻衅滋事罪维护的社会秩序!这些行为不能单独分开 ...

我是一个小民百姓,感觉先生的这个理论有的问题?

发表于 2015-8-10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几遍。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8-10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wanglizhao 发表于 2015-8-10 00:00
还说你是个遵从事实的人,怎么也要夸大其词呢?3个人临时的小纠纷,你就上纲上线,你真的就不想想,郭那 ...

我发现你讨论问题一直在刻意扭曲着说。

社会上那么多犯刑事案的,都身强力壮,是不是打人就要打成重伤或者打死才算数?这叫什么逻辑?打人者,要么泄愤,要么制止,达到目的,一般都会收手,没道理无限发展下去。

你家这事发生在公共场合,侮辱加上殴打他人,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说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一点都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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