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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桃芝11

警方决定不起诉邓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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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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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桃芝11在2009-5-30 2:38:00的发言:

    回复共27帖,点击量426.OK,真相大白,我怪错你们了,我宽容自己的同时更同情你们:

    1,原来你们是不需要讲理由的,反正喜欢怎样就怎样,当然,穷尽骂人的本能是最大亮点;

    2,标题已明示,但居然没有一个所谓正义之士提出疑问,你们的所谓正义你们的行为准则又是以什么做依据的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警方有权决定起不起诉邓女了吗?......

    在这次事件中,在你们铺天盖地的言论中,你们到底有多少真才实学你们到底又抱何居心,各自给自己下个结论.

    真是大开眼界!!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你总是以法学专家自居,自认为懂法知法。如果法律真象你认为的那样,我们以为,这样的法律不要也罢。朱明勇律师是刑事法方面的专家,他也认为邓玉娇无罪,看来你的水平比他高多了,佩服啊,佩服!

发表于 2009-6-1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次跟帖都遭删了,还是想问“桃芝11”,你打算什么时候知法犯法?(参看262楼桃芝发言)

发表于 2009-6-1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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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桃芝11在2009-6-1 22:25:00的发言:

 

    请放心,我暂时都不打算知法犯法,对你的含血喷人本不想回应,但出于礼貌,还是建议你自己去看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巴东县公安局18日在互联网上通报的5.10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

请问你什么时候打算知法犯法?

发表于 2009-6-1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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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桃芝11在2009-6-1 22:25:00的发言:

 

    请放心,我暂时都不打算知法犯法,对你的含血喷人本不想回应,但出于礼貌,还是建议你自己去看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巴东县公安局18日在互联网上通报的5.10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

哦!“我暂时都不打算知法犯法”,那你什么时候凶相毕露呢?好心劝你,不知趣!

 楼主| 发表于 2009-6-1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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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辣瓣*在2009-6-1 10:42:00的发言:

拉便,继续扰乱“桃芝11黑社会”支持百姓反腐败!

 

 

    拉便变态佬,"战争"已结束,我已安全撤退.对于败者,我的原则是:穷寇莫追!!

    你继续跳梁小丑的负隅顽抗吧.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直至灭亡!!!!!!

发表于 2009-6-2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建议管理删掉........吵过去吵过来...

 楼主| 发表于 2009-6-2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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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猪尾巴777在2009-6-1 20:42:00的发言:

你就肯定是“前两刀致命”的情况下“再加两刀”?

 (颈部那一刀致命可能邓女都不知道是哪一刀,你就如此清楚)好像警方公告都没有这样说嘛,难道你是现场目击者?其实你的资料来源也和网民一样来自网上,作为学法律的,不能加入自己没有根据的猜想假设,想必老师是讲过的。不能如此唐突。再一点希望讨论题中之事,就事论事。老是扯及题外之事,相互竭斯底里。互揭隐私,在下想不会有“赢家”。对“辣瓣”和你都是伤害,此举不可取!

 

不要惺惺作态,我是不会买你账的.

 楼主| 发表于 2009-6-2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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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zuoqp在2009-6-1 23:02:00的发言:

  你总是以法学专家自居,自认为懂法知法。如果法律真象你认为的那样,我们以为,这样的法律不要也罢。朱明勇律师是刑事法方面的专家,他也认为邓玉娇无罪,看来你的水平比他高多了,佩服啊,佩服!

 

多余,对错已有分晓.至于要与不要那是你的事,从法律上说,权利你可以放弃,但义务则必须要尽.

 楼主| 发表于 2009-6-2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猪尾巴777在2009-6-1 23:29:00的发言:
两次跟帖都遭删了,还是想问“桃芝11”,你打算什么时候知法犯法?(参看262楼桃芝发言)

 

那就要看你的法律知识何时能超越我啰.

发表于 2009-6-2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单就‘防卫过当’这几个字来说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把过程中的情节改变了,其实质就是为了改变本案的性质,完全是为了给两个活着的狗官做逃避法律打击的铺垫!!!

发表于 2009-6-2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桃芝11是借玉娇案展露她半生不熟的法律常识为权贵辩护,想引起官员的注意改变自身还处在平民的底层。

但虚荣心使她尽力的想鹤立鸡群,她好不容易大学毕业跳出农门,她的背景自己打死不说是因为父亲拆迁离开土地到广州卖拉链谋生。总算做了城里人咸鱼翻身就忘了相亲和老子,母亲改嫁又刺痛她的自尊。

在坛里做出一幅律师相,其实连律师资格证也没资格获取的草包!



其实她只是个伪五毛,内心世界向往胡兵去的泰国定居改国籍。6年的民办中学欠了英语基础,形相瘦小的广东大颧骨,在白种人面前流露自卑,否则她打死都要嫁白种人。

 楼主| 发表于 2009-6-2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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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琥珀20082008在2009-6-1 19:18:00的发言:

老子粗人一个,没有真才实学,但是还知道廉耻二字!请教桃之11:邓女如何防卫才正当?

 

邓贵大掩护战友,该评烈士哇?

 

不行定为因公殉职吧。

 

 

 

邓女如何防卫才正当? --去看刑法相关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09-6-2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电脑修理工在2009-6-2 0:24:00的发言:
此贴建议管理删掉........吵过去吵过来...

 

支持.

 


发表于 2009-6-2 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闹个锤子。11出来陪我洗 澡。

发表于 2009-6-2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11学了点法律就以为可以实现梦寐以求的穿一身制服出来虎人,可好事并没有一相情愿那样简单,于是把啃老来的钱投在股市里以为能下蛋却输得落花流水,每天盼望解套并且骗同事买股票幻想坐轿子......

眼前替腐败分子辩护是想引起官员的宠爱从而改变自身动荡的处境。可怜虫!!

发表于 2009-6-2 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贴图]CCTV对巴东案6月1日的调查结果图: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发表于 2009-6-1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桃芝11在2009-6-1 18:33:00的发言:

 

    前两刀已致命,在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再加两刀,你想想这性质是什么.

你就肯定是“前两刀致命”的情况下“再加两刀”?

 (颈部那一刀致命可能邓女都不知道是哪一刀,你就如此清楚)好像警方公告都没有这样说嘛,难道你是现场目击者?其实你的资料来源也和网民一样来自网上,作为学法律的,不能加入自己没有根据的猜想假设,想必老师是讲过的。不能如此唐突。再一点希望讨论题中之事,就事论事。老是扯及题外之事,相互竭斯底里。互揭隐私,在下想不会有“赢家”。对“辣瓣”和你都是伤害,此举不可取!

 楼主| 发表于 2009-6-1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猪尾巴777在2009-6-1 20:42:00的发言:

你就肯定是“前两刀致命”的情况下“再加两刀”?

 (颈部那一刀致命可能邓女都不知道是哪一刀,你就如此清楚)好像警方公告都没有这样说嘛,难道你是现场目击者?其实你的资料来源也和网民一样来自网上,作为学法律的,不能加入自己没有根据的猜想假设,想必老师是讲过的。不能如此唐突。再一点希望讨论题中之事,就事论事。老是扯及题外之事,相互竭斯底里。互揭隐私,在下想不会有“赢家”。对“辣瓣”和你都是伤害,此举不可取!

 

    请放心,我暂时都不打算知法犯法,对你的含血喷人本不想回应,但出于礼貌,还是建议你自己去看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巴东县公安局18日在互联网上通报的5.10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09-6-1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琥珀20082008在2009-6-1 19:06:00的发言:

此回复更看出桃之11的素质。

 

    你没有完全将帖都全部看完,还有比这更恨的.至于我的素质,我清楚,无需你指手画脚.

 楼主| 发表于 2009-6-1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逃之11,以你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良心说说:黄德智的处理公平吗?法律还没认定,党纪是根据什么来处理的???

    答:修改后的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这就是党纪处理的依据,你怎么会有那么多东西不懂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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