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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桃芝11

警方决定不起诉邓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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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1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我们要失声了?我们要妥协了?

-----------------逃之11,你在笑了吗??????

发表于 2009-5-31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警方有权决定起不起诉邓女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5-31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辣瓣*在2009-5-31 7:42:00的发言:

阻止网民分析与解剖为国家前途而建言献策的恰恰是自称学过法律的逃之夭夭。

居高临下侮辱网民的恰恰是自称学过法律的逃之夭夭。

 

    你以为网民都如你般低B(低B是广东人的说法,你明白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5-31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辣瓣*在2009-5-31 7:14:00的发言:

你从小恋父倾向病态,在少女期甘愿老汉18摸造成你的父母闹离婚,成年后懂事了你便报复所有的男性,从小恋父倾向升华为媚权贵,因此立下雄心壮志学习法律企图用“法律空子”教唆女大学生毕业后当二奶三奶破坏《婚姻法》破坏别人家庭,你从中获得报复少女期失落的快感!!然而你自己的狡诈让同事也躲你三分......

 

    一个倒插门的一奶第三任业主,居然还津津乐道,真乃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即空前并绝后也.

 楼主| 发表于 2009-5-31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露桥闻笛在2009-5-31 7:17:00的发言:
来麻辣杂谈,本想看看高手的分析与解剖,为国家前途而建言献策,可是却看到……

 

这些垃圾囤积在社区已有一段颇长日子.

发表于 2009-5-31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见坛子里懂法律的大有人在,桃芝就别班门弄斧了!........呵呵呵嘿嘿嘿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09-5-31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5-31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93博士在2009-5-31 11:41:00的发言:

今天,我们要失声了?我们要妥协了?

-----------------逃之11,你在笑了吗??????

发表于 2009-5-31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桃芝也要回骂?因为公安把邓大鬼打人的4000元当死者遗物交给了邓大鬼的老婆,桃芝眼红气急败坏本该她这个情妇得钱的,怪网民多事,于是恼羞成怒也要回骂.....呵呵呵....

发表于 2009-5-31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警方有权决定起不起诉邓女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5-31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桃芝11在2009-5-31 14:38:00的发言:

 

    为何拉便要在社区求幼师儿媳?你龟儿子先后所交的6个女友均因你给吓跑了,你有胆量在这里将你曾做过的事如实的帖出吗?

 

    怎么还不见你这人渣以你那臭婆娘的名义发帖宣布要告我?你那条待废的狗腿吓软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5-31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aotang在2009-5-31 13:32:00的发言: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警方有权决定起不起诉邓女了吗?

 

这问题的答案在第29楼.

 楼主| 发表于 2009-5-31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辣瓣*在2009-5-31 12:35:00的发言:
可见坛子里懂法律的大有人在,桃芝就别班门弄斧了!........呵呵呵嘿嘿嘿哈哈哈哈.....

 

   这大有人在当首选是你这一奶第三任倒插门业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5-31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东方风来在2009-5-31 11:16:00的发言:

强制他人享受强奸快感滴贱人!

 

你来世都没此福份,禽兽.

 楼主| 发表于 2009-5-31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93博士在2009-5-31 11:07:00的发言:

做一个为贵大辩护的人--------你很骄傲??

 

    如果你也是因此情形被杀,我还是认为杀人者防卫过当,即,你生命权被非法剥夺,即,你死得冤.

 楼主| 发表于 2009-5-31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jc6在2009-5-31 11:13:00的发言:

卑鄙!不光自己乐意被强奸,也学会强奸他人。

别人都幼稚,就你“成熟”?敢亮亮你成熟到何种程度?

不过一只没有平和享受……的雌G!

你除了会撒泼外,还有什么能耐?现在看来,那辣友说得还是有些道理的——以前并不全赞同他的说法。

 

    你的帖子我看得多了,疯狗一条,不作回应!

 楼主| 发表于 2009-5-31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杨道在2009-5-31 9:00:00的发言:

支持!

 

你的样很S,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09-5-31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93博士在2009-5-31 11:05:00的发言:

人家要强奸你时,你可以杀人。为什么邓玉娇不可以?

 

本末倒置,你真疯还是在装疯?

 楼主| 发表于 2009-5-31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辣瓣*在2009-5-31 12:05:00的发言:
为何桃芝也要回骂?因为公安把邓大鬼打人的4000元当死者遗物交给了邓大鬼的老婆,桃芝眼红气急败坏本该她这个情妇得钱的,怪网民多事,于是恼羞成怒也要回骂.....呵呵呵....

 

    为何拉便要在社区求幼师儿媳?你龟儿子先后所交的6个女友均因你给吓跑了,你有胆量在这里将你曾做过的事如实的帖出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5-31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实事求是噻在2009-5-31 12:15:00的发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警方有权决定起不起诉邓女了吗?......

 

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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