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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hzxdcdgy

歹徒斧头劈门 剪断电线 郫县政府不闻不问!(郫县人民政府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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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呼吁:郫县政府掀开面纱,来的群众中间,解决群众问题!!!

强烈呼吁:郫县政府掀开面纱,来的群众中间,解决群众问题!!!

 

强烈呼吁:郫县政府掀开面纱,来的群众中间,解决群众问题!!!

强烈呼吁:郫县政府掀开面纱,来的群众中间,解决群众问题!!!

 

强烈呼吁:郫县政府掀开面纱,来的群众中间,解决群众问题!!!

强烈呼吁:郫县政府掀开面纱,来的群众中间,解决群众问题!!!

 

 

在2009年7月27日西汇公司来小区,告诉西都小区的住户,此地拆迁是受郫县政府

的委托,此所有行为时政府行为。【当时就有住户说:“怪不得剪断电线都没人

来管,都不敢来安装,原来是因为有那么大的靠山”。】作为小区的住户虽然不

相信,但是由于他们说的信誓旦旦的,又想到那天代表去西汇公司开会时,他们

也表达过这样的意思:“你们那从2006年到现在拆迁都没有拆完,换做任何开发

商是拖不起”。言下之意就是此地拆迁最大靠山就是政府了,所以拖的起。由此

我们不得不把他们所说其行为和政府有关的可信度,提升几个百分点。但又始终

相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是为人民说话的,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故

此强烈呼吁郫县政府部门涉入此事,给老百姓一个让人信服的方法。并且给出一

系类问题回答,相信这正是国家倡导的一种精神。谢谢!!!

发表于 2009-7-29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口口声声说是政府行为,那么请问:自从犀都小区宣布撤迁后,多次推围墙,剪光纤,剪生活用电,最后还用斧头劈门,就差点没劈人了,难道这也是政府行为?社会的悲哀

发表于 2009-7-29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郫县县政府就不能出面给老百性一个解释呢?你们的工作就真的那么忙么?忙的什么呢?

我们真的就不清楚了,明明有事情发生了,也都有一个月,咋就没有相关的政府人员来关心一下,了解一下呢?我们小区有人说了,现在的天气好热嘛,别个在办公室里开着空调,喝着不要钱的咖啡,多舒服嘛,还会来你这个地方?也对哈,耍起照样拿我们纳税人的钱,何乐而不为呢!

发表于 2009-7-29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种种提问请郫县政府给出合理回复。

发表于 2009-7-30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4141414141在2009-7-29 13:09:00的发言:
其实有一个很好解决的办法,希望郫县政府有分管拆迁的政府官员,携有关质料给我们开个动员大会,谈谈政策,讲讲原因,给我们一个明确的回答。别再如西汇公司所说的,政府不好出面,既然是政府要为某种原因进行旧城改造,实施土地储备。那就开个会吧,这样既维护党的形象,郫县政府的形象,更能平复民怨,这是你们应该做的,也是中央积极向导的一件事情,

发表于 2009-7-30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郫县政府的腐败还是西汇公司的无赖?是党的剥削还是地方官商勾结呢?不然怎么会出现暴力事件至今未能破案?

发表于 2009-7-30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公开宣布是政府行为宣布撤迁自今已两年多第一次在本小区公开谈撤迁事,没一人带工作证,没政府委托书这与国家公务员相违背。

请郫县政府官员算算:73的实用面积你们给出的90电梯公寓建筑面积,电梯公寓的公摊面积最低是20%,除去18平方我们还倒给政府1个平方,还强行我们倒补政府3万5千多元,本小区是犀浦的核心地,要迁到偏僻离镇远的地方,这就出现地差价保守估计2000,应该开发商补本小区的地差价。

这是怎样的 和谐社会

可想而知政府与开发商间的权钱交易

郫县政府公开戏弄天下所有人,小学生都能会做的算式,请问开发商给本小区的赔付是按国家那条法规


发表于 2009-7-30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呼吁郫县县政府能出面给个交待,让老百姓明明白白地拆迁.

发表于 2009-7-30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烈火中永生在2009-7-29 18:06:00的发言:
    多年来,全国各地强制拆迁公民合法私有房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陈更生在接受采访时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行政干预过多。”

    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涛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都是明确以行政强制力干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根据《宪法》第62条之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第8条规定把“民事基本制度”和“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列为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所谓的拆迁补偿协议实质是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应该遵循《立法法》对民事基本制度的立法规制,即根本无权调整基本民事权利也就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能以制订行政法规的形式干预合同的订立或者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性处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仅突破了《立法法》对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有损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违反了国际通行的不准许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世界规则,而且是立法权的严重越位,甚至是滥用。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征收,一般都有两条原则:一是公共利益原则,二是合理或者全面补偿原则。但分析我国各地的拆迁法规,无一例外将上述原则排除在外。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交易;行政部门只裁决怎么补偿、安置,而对被拆迁户不愿被拆迁的主张视而不见,从本质上讲,这是保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行收买的行为,是支持拆迁人打击被拆迁人的做法,是缺乏正义的一种制度。

发表于 2009-7-29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贴心情Post By:2009-7-29 17:09:00

先给所有的灌水者和家乡人道歉,我不是有意要占位置,我只是太气愤了,我就不相信没有说理的地方,我每个帖子后面都跟。我另外先问句:青烛斑竹,你跟我有仇蛮?你10分钟锁了我两个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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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星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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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Post By:2009-7-29 1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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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6月5日人民日报《决不能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评论员文章强调:“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决不能因为地方财力有限,就降低拆迁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标准;决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满足开发商的要求,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决不能为了要政绩、谋形象,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决不能以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决不能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定程序,决不能片面强调为政府的‘重点工程’让路而破坏拆迁和土地征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查处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发表于 2009-7-30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看那些对破坏份子简直是义愤填膺,总要在网上也加入痛批行列。但是在国家出了那么多政策,还是有那么多顶风作业的事,,有时对自己的一份执着都产生了莫名的怀疑。虽然也常敲打自己,但看到这些屡禁不止的事情,让我们怎么安心的去......

发表于 2009-7-30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直面基层腐败:中央密集部署和强化县级纪检监察力量

 

当官不为民做主,

不如回家卖红薯。

【七品芝麻官】

 

  从五部委联合下文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到首次在京对全国县纪委书记进行集训;从经费保障,到“一把手”由同级党委副职一级的干部担任,等等。今年以来,中央罕见地就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
    强化县级纪检监察力量,折射出当前中央层面的保稳定新思维。近年来,基层腐败、群体性事件有上升趋势,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中央此举意在从基层反腐角度预防群体性事件,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上打开新局面。

发表于 2009-7-30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4141414141在2009-7-29 16:33:00的发言: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意味着从此以后一个地方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等,有关官员因决策失误、失职、失察等造成恶劣影响的,都必须为此承担责任。此举无疑一下子绷紧了各级官员的责任神经,把提高责任意识,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摆在了各级官员面前。

    绷紧责任神经,就是要牢牢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一贯的优良传统,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职责和要求。如果一名党政领导干部平时心无群众,对群众利益和群众呼声漠不关心,麻木不仁,久而久之,就会为贪污腐败、滥用职权、决策失误等行为的滋生提供可乘之机。这就要求各级官员要时刻将群众冷暖挂在心上,深入群众,倾听民声,体察民情,关心群众疾苦,切实为群众谋利益、办实事。

发表于 2009-7-30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门埃铁窗铁锁链,手扶着铁窗望外边,外边的生活是多黱美好啊,何日从反我的家园。何日从反我的家园 
条条锁鍊锁住我,朋友啊听我唱支歌,歌声有悔也有恨啊,伴随着歌声一起飞,伴随着歌声一起飞。 
月儿弯弯照我心,儿在牢中想母亲,后悔未听娘的话啊,儿今我成了狱中的人。儿今我成了狱中的人。 
月儿弯弯照娘心,儿在牢中细思我寻,不要只是悔和恨啊,洗新搁面从做人,洗新搁面从做人。 
慈母眼中泪水流,儿为娘亲添忧愁,如果有那囬头日啊,干洒热血抱春秋,妈妈啊,儿给娘磕个头。 
月儿圆圆照我心,我在狱中想伊人,不知你是否相信我啊,脱胎换骨变新人,脱胎换骨变新人。 
月儿圆圆照我心,我盼你早出监狱的大门,浪子回头金不换,我等你囬来不变心,我等著你囬来不变心。 

发表于 2009-7-30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钱啊你这杀人不见血的刀!!!!!!

发表于 2009-7-30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擅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依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依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依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擅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发表于 2009-7-30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财产应受到保护。《物权法》难道形同虚设?

发表于 2009-7-30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今做主的制度

发表于 2009-7-31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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