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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出租车和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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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南充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6-10-25 17:06 下载附件:sdf.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构建与城市客运交通结构相适应、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约租车协调发展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南充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南充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征求意见时间为期7天,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18时止。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箱,邮箱地址:517742969@qq.com

(二)来信来函: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南充市顺庆区青云路60号;收件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科;邮政编号:637000。并请在信封标注“南充市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字样。

(三)传真电话:将书面意见发送传真0817-2222466。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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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6 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超长,实在不知怎样简略才能发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6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size=29.3333px]南充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size=29.3333px] 实   施   意   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国、省政策在我市的落地实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及省政府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深化改革,努力实现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目标。
二、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明确改革基本思路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明确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发展的基本思路:一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二是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三是根据公众出行需求,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结合城市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经营权改革等行业现状,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其中网约车发展遵循规范有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走市场化道路,数量由市场调节;四是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继续推进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今后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期限制并无偿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经营权不得炒卖,未经政府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市辖三区现有经营权到期后一律由政府收回,按照2012年市政府五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处置方案实行公司化经营,公司化经营权到期后仍由政府全部收回,依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重新投放。市辖三区现有经营权从2016年11月1日起取消征收有偿使用费。
(二)完善协调协商机制,健全行业利益分配制度。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人和持有经营权的个体挂靠经营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也要依法和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要改革现有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依法建立驾驶员工会,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以及网约出租汽车的提成标准。现有承包费标准、营运定额任务、抵押金以及网约车提成标准过高的要降低。
(三)进一步理顺出租汽车价格管理体系。各地对巡游出租汽车要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要尽快研究,解决巡游车起步价“调零为整”和等候计价时间合理调整的工作。网约出租汽车由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合理确定运价,但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四)推动传统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转型和升级。一是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的融合发展;二是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三是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
(五)积极推进网约出租汽车规范发展。网约出租汽车是通过“互联网+出租汽车”,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差异化服务,其车辆档次要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车,其运行价格要与“高品质服务”匹配,其供求状况由市场调节。要依据我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对参与我市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车辆以及驾驶人员依法严格把关,确保行业规范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经营主体,承担承运人责任,其在各经营地的分支机构负责网约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六)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加强品牌建设,强化服务质量管理,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开展安全、诚信和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良服务,尤其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
(七)规划建设和完善服务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同时,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八)加强法制和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快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范建设,实现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市场监管有章可循。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并落实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以考核结果作为行业准入退出以及经营权投放竞标的依据。要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制度,进一步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要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记录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九)创新管理方式、强化监管手段。一是要进一步简化许可、办证等办事程序,推行网上办理;二是要提高行业管理透明度,公开巡游出租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公开网约出租车经营主体、车辆及驾驶员数量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定期开展企业、驾驶员收入及成本监测并在行业内部公开;三是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经营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以及各种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管理。
(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一是按照“一牵头、三联动(即: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地域联动、社会联动)”的机制,严厉打击道路运输非法经营,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本实施意见出台后,从事非法客运营运被查获的驾驶员,一律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相关证件,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二是运管机构必须配备执法专用车辆或特种车辆,以保证执法工作的需要;三是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破坏运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尤其对挑头者、组织者依法严厉处置,维护出租汽车行业良好秩序。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实施
市人民政府成立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各地各单位也要建立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方案,稳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是本地本单位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6 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   施   细   则(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60号)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南充市辖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发展网约车,其数量实行市场调节。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市辖三区网约车管理,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约车管理。
  公安、发改、经信、网信、工商、税务、质监、商务、通讯、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及驾驶员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县、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服务器未设置在服务所在地的,应当在服务所在地设置数据备份系统。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服务所在地分支机构有与业务能力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证明(信息)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和在服务所在地设置数据备份系统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在市辖三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在市辖六县(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充本地登记(川R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市辖三区为同一经营服务区域)一致;
(二)车辆裸车价格9万元(发票)以上,排气量不小于同期购置的主流巡游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三)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
(四)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五)安装有能够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平台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有能够接入公安系统监控平台的应急报警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及驾驶员证件办理程序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规定执行。

网约车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营运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网约车辆和驾驶员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把车辆和驾驶员入口关,确保营运安全。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网约车辆具有足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营运车辆驾驶员规定组织网约车驾驶员开展岗前教育、继续教育和日常培训教育,督促驾驶员遵章守纪,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按营运车辆相关规定对网约车辆进行修理和维护,确保投入经营的网约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经营主体,其在各经营地的分支机构应当对接入本平台提供经营服务的网约车辆及驾驶员资质、保险等严格把关,并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和日常培训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按照“高品质、差异化”的要求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发优惠券和补贴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不得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保证网络安全。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五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六条  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市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  发改、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通过统一网约车辆保险标准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违反(二)、(三)、(四)项情节严重的,由核发证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四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五、三十三、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以前已经在市辖三区从事网约车服务,裸车购置价格低于9万元但不低于7.6万元的车辆,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其他条件的,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办为期两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市辖三区范围经营,经营期满后退出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通过互联网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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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南充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6 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实   施   意   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国、省政策在我市的落地实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及省政府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深化改革,努力实现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目标。
二、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明确改革基本思路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明确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发展的基本思路:一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二是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三是根据公众出行需求,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结合城市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经营权改革等行业现状,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其中网约车发展遵循规范有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走市场化道路,数量由市场调节;四是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继续推进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今后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期限制并无偿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经营权不得炒卖,未经政府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市辖三区现有经营权到期后一律由政府收回,按照2012年市政府五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处置方案实行公司化经营,公司化经营权到期后仍由政府全部收回,依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重新投放。市辖三区现有经营权从2016年11月1日起取消征收有偿使用费。
(二)完善协调协商机制,健全行业利益分配制度。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人和持有经营权的个体挂靠经营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也要依法和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要改革现有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依法建立驾驶员工会,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以及网约出租汽车的提成标准。现有承包费标准、营运定额任务、抵押金以及网约车提成标准过高的要降低。
(三)进一步理顺出租汽车价格管理体系。各地对巡游出租汽车要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要尽快研究,解决巡游车起步价“调零为整”和等候计价时间合理调整的工作。网约出租汽车由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合理确定运价,但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四)推动传统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转型和升级。一是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的融合发展;二是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三是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
(五)积极推进网约出租汽车规范发展。网约出租汽车是通过“互联网+出租汽车”,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差异化服务,其车辆档次要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车,其运行价格要与“高品质服务”匹配,其供求状况由市场调节。要依据我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对参与我市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车辆以及驾驶人员依法严格把关,确保行业规范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经营主体,承担承运人责任,其在各经营地的分支机构负责网约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六)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加强品牌建设,强化服务质量管理,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开展安全、诚信和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良服务,尤其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
(七)规划建设和完善服务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同时,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八)加强法制和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快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范建设,实现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市场监管有章可循。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并落实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以考核结果作为行业准入退出以及经营权投放竞标的依据。要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制度,进一步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要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记录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九)创新管理方式、强化监管手段。一是要进一步简化许可、办证等办事程序,推行网上办理;二是要提高行业管理透明度,公开巡游出租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公开网约出租车经营主体、车辆及驾驶员数量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定期开展企业、驾驶员收入及成本监测并在行业内部公开;三是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经营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以及各种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管理。
(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一是按照“一牵头、三联动(即: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地域联动、社会联动)”的机制,严厉打击道路运输非法经营,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本实施意见出台后,从事非法客运营运被查获的驾驶员,一律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相关证件,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二是运管机构必须配备执法专用车辆或特种车辆,以保证执法工作的需要;三是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破坏运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尤其对挑头者、组织者依法严厉处置,维护出租汽车行业良好秩序。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实施
市人民政府成立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各地各单位也要建立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方案,稳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是本地本单位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6 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   施   细   则(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60号)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南充市辖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发展网约车,其数量实行市场调节。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市辖三区网约车管理,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约车管理。
  公安、发改、经信、网信、工商、税务、质监、商务、通讯、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及驾驶员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县、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服务器未设置在服务所在地的,应当在服务所在地设置数据备份系统。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服务所在地分支机构有与业务能力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证明(信息)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和在服务所在地设置数据备份系统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在市辖三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在市辖六县(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充本地登记(川R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市辖三区为同一经营服务区域)一致;
(二)车辆裸车价格9万元(发票)以上,排气量不小于同期购置的主流巡游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三)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
(四)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五)安装有能够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平台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有能够接入公安系统监控平台的应急报警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及驾驶员证件办理程序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规定执行。

网约车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营运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网约车辆和驾驶员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把车辆和驾驶员入口关,确保营运安全。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网约车辆具有足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营运车辆驾驶员规定组织网约车驾驶员开展岗前教育、继续教育和日常培训教育,督促驾驶员遵章守纪,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按营运车辆相关规定对网约车辆进行修理和维护,确保投入经营的网约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经营主体,其在各经营地的分支机构应当对接入本平台提供经营服务的网约车辆及驾驶员资质、保险等严格把关,并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和日常培训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按照“高品质、差异化”的要求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发优惠券和补贴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不得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保证网络安全。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五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六条  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市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  发改、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通过统一网约车辆保险标准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违反(二)、(三)、(四)项情节严重的,由核发证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四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五、三十三、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以前已经在市辖三区从事网约车服务,裸车购置价格低于9万元但不低于7.6万元的车辆,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其他条件的,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办为期两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市辖三区范围经营,经营期满后退出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通过互联网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6 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   施   细   则(征求意见稿)
......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充本地登记(川R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市辖三区为同一经营服务区域)一致;
(二)车辆裸车价格9万元(发票)以上,排气量不小于同期购置的主流巡游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三)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
(四)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五)安装有能够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平台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有能够接入公安系统监控平台的应急报警装置;
......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以前已经在市辖三区从事网约车服务,裸车购置价格低于9万元但不低于7.6万元的车辆,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其他条件的,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办为期两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市辖三区范围经营,经营期满后退出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6 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   施   细   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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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充本地登记(川R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市辖三区为同一经营服务区域)一致;
(二)车辆裸车价格9万元(发票)以上,排气量不小于同期购置的主流巡游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三)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
(四)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五)安装有能够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平台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有能够接入公安系统监控平台的应急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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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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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以前已经在市辖三区从事网约车服务,裸车购置价格低于9万元但不低于7.6万元的车辆,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其他条件的,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办为期两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市辖三区范围经营,经营期满后退出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6 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审核不放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6 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去南充市运管局网站下载。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6 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   施   细   则(征求意见稿)
......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充本地登记(川R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市辖三区为同一经营服务区域)一致;
(二)车辆裸车价格9万元(发票)以上,排气量不小于同期购置的主流巡游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三)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
(四)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五)安装有能够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平台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有能够接入公安系统监控平台的应急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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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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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以前已经在市辖三区从事网约车服务,裸车购置价格低于9万元但不低于7.6万元的车辆,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其他条件的,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办为期两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市辖三区范围经营,经营期满后退出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6 06:51
SB,你发这么多内容做什么啊?只需要二段即可,做网约车司机的要求和进入条件。

发表于 2016-10-26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约车门槛过那闷高,有几个网约车能收回成本?建议一、裸车价调整到6万以上。二、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5年。以减轻网约车车主经济压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6 11:29
要求太高了,还要人活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6 11:38
南充也就三线城市我觉得裸车六万以上就可以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6 11:43
应该在6万以上1,5至1、6都署中等城市

发表于 2016-10-26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语1.6L的出租车够不够条件?
要求有点高。根本不利网约车参与竞争。
主要想压制网约车,保护出租车主的利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6 11:46
简直是不要人活,我车买成六万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6 11:48
花点渣渣钱  还想坐好车?坐殡仪馆的免费坐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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