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对原告请求依法判处的补差款30337.70元,怎么看待?
协议约定苏氏一家补差款计361138元,结果只找补30337.70元,少了330800.30元。对于不了解真相的人,会特别惊异:原告占了大便宜,被告吃了大亏,对被告的同情之心会油然而生。现将有关情况披露于后:
A,被告凭拆迁调换原告房屋,早已赚回426871.8元
原告四间联成一体的临街平房:两间门面,两间生产用房,宽度均为3.6米,进深均为7米。两间生产用房本来该换回与门面联成一体的临街门面,却被逼着换一套二楼住房,其地面指标就是新房第5、6两间门面,由被告出售赚钱。5号门面4.2乂10.5=44.1平米,以5500元平米出售,计币242550元,扣去建修双包款19756.8元,赚币222793.2元;6号门面是转角,面积大概为19.8平米,售币为103950元,扣双包款8870.4元,赚95079.6元。凭原告两间门面指标建成的两间门面,被告共赚317871.8元(未计五层楼房相应面积所赚之钱)。
因四号门面始终窄了60公分,被告一直拒绝补救,又拒不协商,原告遂不交款接房,被告出租房屋至07年3月,收租金十万九千余元。
两项合计,被告已赚取426871.80元。
B,再比較一组数据___原告吃了大亏。
98年县委领导批准原告片区自已联建。按当时物价、工价、优惠政策,原告建同样面积五楼一底楼房,只需26万多元。因被告保护伞上任后撤销原政策,不许群众联建,遂交由被告开发。
按78号令操作,原告换回两间门面、一套住房,只该给被告找补差价款七万多元。
按本案一审判决,原告找补72218元(未计05年底前被告所收门面租金8.5万,若计入则为15万多元)。
按本案二审判决,原告找补293803元,前两种数据均是其四分之一(未计被告05年底前4年3个月门面租金8。5万元,若计入则为38万元,这是多么丰盛的礼物啊)。
若果再审维持原判,则被告凭拆迁调换原告房屋一案,共赚取426871.8元十293803元十85000元=805674.80元。
读了这组数据,大家的心理会平衡下来,依法思考:是被告赚了大钱,原告吃了大亏!
C、依法判决找补30337.70元,系被告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本案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得全面详细,对违约责任约定得明确、具体,易于操作。被告对此应该清楚。特别是为调换产权,原告打过一场行政诉讼,被告为第三人,拆迁办败诉,是被告代出的诉讼费,对此应该记忆犹新:严格履行自已的义务,不要出纰漏才对。但是被告从动工就严重违约且拒不补救,拒不协商解决,接着连续多次违约,这既不是官方指使,也不是旁人教唆,完全是被告挟势凌人、鱼肉百姓的习惯促其造成,是错误估计司法形势造成。被告违约,咎由自取;有法必依,法不容情:只能依协议判处。这怨不得任何人,应让其独酌自酿苦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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