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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一“歪”,双方均违约,却判原告承担被告三分之二诉讼费。
诉讼费的分摊,没有具体规定,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双方所负责任的大小分配。过错大的多摊,过错小的少摊,无过错则不摊,过错基本相当的,各自承担。这要看法官对案情掌握得是否全面、深刻,看法官的思想层次、道德水准,看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好、恶感觉,还要看法官下判时的心情。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如失业、下岗、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户等,高法还规定诉讼费可减、免、缓。据说,对诉讼费分摊不当,不能作为理由单独申请再审。
本案诉讼费应该如何分摊?
如果严格依法审判,则被告三处违约属铁证如山,而原告无丝毫过错,按第六条约定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则原告的诉讼费应由被告全部承担——500元。
但是,中院为保护被告而另施高招:
首先,在判决中不引述原告上诉请求中的“4、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却引述了被告此方面的诉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吃掉原告诉求,为判原告承担被告63%以上诉讼费埋下伏笔。手法险恶!
其次,违背事实与法律,推定原告违约,在判决第10页第二段归纳为:“苏氏一家和锦湘公司均有违约行为,其应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既如此,诉讼费该怎样分摊呢?揣摩其心态,有三种分摊可供选择:
第一种、原告暂拒付款,是因被告修窄宽度、少修面积引起的抗辩行为,虽说我们强行断定构成违约,但被告是肇事者,应负首要责任,同时,我们已让原告吃了大亏,就让被告承担原告上诉费500元的三分之二,即333.23元,让原告感谢我们两声——判决未如此分摊。
第二种、既然已定为双方都违约,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互不追究,我们也就不麻烦了,象一审那样,各自承担各自的诉讼费。让苏氏一家少点负担,让他们也感谢一声——判决也未如此分摊。
第三种、这些刁民让我们收拾够了,但我们的气还没有消完,再踹上一脚,以泄完胸中怒气——看来是这种心理起了作用:判决第11页第八自然段写明,本案一审原告苏氏一家的诉讼费免收;被告的诉讼费11375元,由原告负担7500元。二审原告的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的诉讼费518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两审合计,原告负担被告的诉讼费10500元(原告计算,此数占被告诉讼费的63%以上)——这才阴狠!
这个免收诉讼费是怎么回事?据原告闲谈,2002年6月原确认之诉败诉后,原告转而上访维权。05年,县委、县府召被告到梓潼协调解决。被告开始还来过两次,说是给梓潼面子,但不作让步,后来就不来人,只说执行判决,到最后竟连县府的电话都不接;因其自己严重违约,也就不敢按“视为弃权” 处理,卖掉门面——反正门面由自已掌控出租,不着急。05年8月县府动员原告继续走诉讼维权之路,打违约官司。原告担心又枉法判,且6年来租门面经营,收入很少,经济困难,无钱交诉讼费、无钱请律师,不愿诉讼维权。领导说法院会依法判,让法院司法救济、司法局法律援助。于是法院免收诉讼费,司法局指派律师代理,才有了这场违约之诉。二审时,该交诉讼费1000元,原告附上各种证明申请免交,结果减半,只收了500元。法院减免诉讼费是否会影响收入?不会。法院是收支两条线,诉讼费全上缴。所减免之费,不用哪位院长、庭长、法官掏腰包垫付,也不会影响其奖金福利的发放,因为法院的经费由政府拨付,不够又追加。
既然判决认定双方均违约,要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那么就应象一审判决那样,各自承担各自的诉讼费!判原告负担被告两审诉讼费63%以上——10500元,与法院的认定发生了冲突!
如此分摊意味着什么?这个10500元接近原告两审减免的诉讼费。在下估计这是某领导的泄愤之举:既然告我刁状,说我要“歪”判,我就再“歪”一点,让你把减免的诉讼费给我吐出来!但是法院又无法收这笔钱,于是就判原告承担被告诉讼费的10500元,给被告减负!
诉讼费的减、免、缓,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党和政府对贫穷百姓的关爱,诉讼费的恰当分摊,是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体现,安定和谐的需要,必须正确对待。但在本案中,梓潼县委、县府已经到位的恩泽又由关爱弱势群体的领导收回,变成领导送给被告的礼物!诉讼费的分摊,在绵阳市中院竟成了个人市恩、泄愤的手段,这是多么令人悲哀啊!
原告到底告了什么刁状,惹得领导如此反复鞭挞?
09年7月6日,某领导奉莫亚林院长指示,组织双方调解(二审庭审时,被告坚决拒绝调解)。调解中,领导当着双方一味指责原告这里不对、那里违約,指责中暴露出很多错误观点,兑现一条就足以让原告再次败诉。领导还说,依法判要判你二十八万、二十五万、二十二万,最少十八万。整个过程中,领导没有说被告一个不字;又不准原告申辩,只许说让歩的底线是是多少。原告感到又要办"关系案"、"人情案"了,异常害怕,于7月13日书面向市政法委,市人大、市委书记反映调解的部分情况和担心,请求组织听证,以避免错判。市政法委姓刘的同志看了材料后非常重视,立即批示并告诉原告:我批给主持调解的领导,立即转过去,让他们慎重处理!原告此举完全是只想引起领导关注,以求有个公正判决而摆事实讲道理,但却引起领导、院长的极大仇视,于是便有了本案判决。
原告在帖中说,“这位领导在调解时对我们情深意长地说:‘你们是弱势群体,莫院长要我们人性化办案,尽量倾斜你们,想尽一切办法尽量减少你们的负担。’可是,二审判决尽量减轻的是开发商的负担,就连诉讼费也不例外。我们没有违约,却判我们负担开发商一、二审的诉讼费63%以上(合计10500元),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是呀,领导和院长,你们为何说-套、做一套,如此歹毒和阴狠?
判决判定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却判原告承担被告两审诉讼费的63%以上,是本案第十一“歪”,而且是“歪”中“歪”!
为何如此之“歪” ?因为院长和领导要泄完胸中的恶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