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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tym

请看绵阳中院枉法判案“歪”到什么程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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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0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本案二审中,原告除重申一审诉求外,补充一个请求:判令被告把在一审中违反法庭禁令,私下收取的06年至07年3月租金24400元归还给原告,并呈交两份判决书作为依据。中院判被告归还租金24400元于原告,算是显示了一丝依法办案气息。


但是由于要保护被告,中院枉法认定原告首先违约,被告后违约,判各自承担违责任——相互抵销,互不追究: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其反诉要求得到支持原告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审诉求未获支持,实为驳回,且处处被打压。这样就再一次坑害了原告:既不准约定追讨15万多元的罚金以抵扣补差款,又把05年底前应属原告的租金收益10.2万元夺去,变成礼物,送给被告——冤枉呀!

发表于 2010-1-31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不是以"基于违约行为所得的收益应该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 为由,判被告把“在约定交房时间后收取的房租24400元退还给原告”吗?那么,约定交房的时间是01年4月,以此开始到05年底,这4年零3个月时间也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后(庭审已查明),其所得收益也应该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告才能自圆其说呀!为什么又不再依法一点,把这属于原告的10.2万判归原告呢?
发表于 2010-2-1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不是以
基于违约行为所得的收益应该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 为由,判被告把“在约定交房时间后收取的房租24400元退还给原告吗?那么,约定交房的时间是01年4月,以此开始到05年底,这4年零3个月时间也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后(庭审已查明),其所得收益也应该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告,才能自圆其说呀!为什么又不再依法一点,把这属于原告的10.2判归原告呢?


如此自相矛盾的原因是什么?可能又是领导挥舞了权力棒。在下以小人之心猜度一下这位有审核权的领导的心理历程:不识好歹的刁民,想求公正,竟敢告老爷我的刁状!老爷我就“公正”给你看一看,判给你2万4,给你颗水果糖甜甜嘴,让你感恩不尽,再从你口袋里掏走10万2,让你有苦说不出;见识见识老爷我的手段!不反复踏你几脚,难消老爷我的胸中闷乞!


这真是,判给你2万4,夺走你10万元,这才叫司法能力!

发表于 2010-2-2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不是以
基于违约行为所得的收益应该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 为由,判被告把“在约定交房时间后收取的房租24400元退还给原告吗?那么,约定交房的时间是01年4月,以此开始到05年底,这4年零3个月时间也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后(庭审已查明),其所得收益也应该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告,才能自圆其说呀!为什么又不再依法一点,把这属于原告的10.2判归原告呢?


如此自相矛盾的原因是什么?可能又是领导挥舞了权力棒。在下以小人之心猜度一下这位有审核权的领导的心理历程:不识好歹的刁民,想求公正,竟敢告老爷我的刁状!老爷我就“公正”给你看一看,判给你2万4,给你颗水果糖甜甜嘴,让你感恩不尽,再从你口袋里掏走10万2,让你有苦说不出;见识见识老爷我的手段!不反复踏你几脚,难消老爷我的胸中闷乞!


这真是,判给你2万4,夺走你10万元,这才叫司法能力!


原告依法维护权益,法院枉法保护被告;原告依法不重复计算,不骑双头马,法院凭权力骑双头马,重复打击:既不许依协议约定追究被告,又把属原告的收益宰一大节献给被告。


们对原告真是恨之入骨,对被告真是情有独钟啊!!


此乃判决第十“歪” 而且是“歪”“歪”


为何如此之“歪” ?因为要落实莫亚林院长的“歪” 决定!

发表于 2010-2-2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版主:为有完整印象,现把第十"歪"完整贴一次,供网友浏览。谢谢。


10第10“歪”, 给你二万四,夺你十万元


判决第10页第三段对门面8年租金归谁所有的问题作了处理:以“因为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行为,其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基于违约行为所得的收益应该返还到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为由,判令“在约定交房时间后锦湘公司收取的房租24400元应该退还给 原告。


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二审中,原告向中院提供了其邻居罗某与锦湘公司的一、二审判决书【(2002)梓法民初字第531号】、【(2003)绵民终字第49号】(以下简称两份判决),证明应该将案涉门面的租金判归其所有”( 引自判决书笫5页第三段)。


这两份判决书又是怎么回事?


原来,罗某与锦湘公司因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而诉讼多年,法院均以协议有效判罗某败诉。但判决中未对罗某应交多少补差款作出判处,故锦湘公司持判协议有效的【(2001)绵民二终字第22号】判决书,起诉罗某不交款接房。诉讼中,罗某提出,协议既有效房屋产权在拆迁前、建成后均属其所有,被告只不过是依约代建而已,新房建成未移交前,被告是代原告保管保管人,故建成后未移交前被告出租门面的收入应归房屋所有人罗某所有。经合议庭认真合议,认为罗某要求合法,给予支持。不知何故,承办人在判决又强行将一年多租期写成一月之数,罗某因此“笔误”而损失一万多元。罗某不服又上诉,中院民一庭闫晓秋任审判长的第三合议庭支持罗某要求,把少算的租金判归其所有。这就是这两份判决书的来源。没料到,据说因此判决,-审承办人被罚了-个季度的奖金,声誉也因此下降。



对于用这两份生效判决在本案作诉求依据,引起了争议。有权威精英庭长面对双方振振有辞:既然旧房移交开发商拆除,由其另建了新房,被拆迁户已失去产权,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其租金收入当然归房屋持有人开发商,只有移交房屋办产权证之后,产权才归被拆迁户;这是两份错误判决,不能作为请求的依据,应该驳回。但是也有不少法官持相反观点!而原告所持两份判决,乃县、市两级法院几年前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司法解释,应该作为依据,若果否定其效力,势必引起新的诉讼。最后不知怎样协调一番,争议归于一致,形成了前述判决。


此争议的归于-致,说明多数法官好的和比好的。但是,领导有权另创办法,所以这个判处也有“歪”的地方。


第一、被告收取房租应是五年零六个月,而不是一年零三个月。被告还建房于2000年9月3日动工,2001年4月建成大楼,2001年9月4日应该交房。由于所建返还房四号门面规格比协议约定的窄了60公分、小了6.31平米,严重侵犯了原权益,又拒不补救、拒不协商,原告只得坚持暂拒付款,被告则把门面自用,1号门面作办公室对外卖房,4号门面作仓库存放建筑材料,02年两间全部出租。楼上住房则给建修工人住宿。


本案原告于05年8月29日起诉后,请求法官制止被告继续收取05年以后租金,法官面对两位当事人下令禁止任何一方收取05以后租金、待判后收取。但被告阳奉阴违,立即暗中以优惠价同客户签订06年至07年3月合同,收租金24400元,并嘱其保密。不管自用或出租,均为被告创造了财富,自用的价值应与租金等同。所以被告出租房屋应是01年9月4日至07年3月,共计五年又六个月


第二、一审时,原告没有要求追回被告05年底前4年零3个月所收租金。原告凭法院判定的有效协议起诉被告违约,请求按协议第六条追究其违约责任,然后交款接房。由于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了超出还建工期的处罚办法,所以,原告据其约定,要求超出工期按银行贷款利息处罚,其罚金为15万多元。因已按约定追究了违约责任,故没有对05年底前被告自用、出租门面的收益要求收回。道理很简单:对同一违约行为,不能重复处罚——骑双头马。所以一审判决未涉及被告收取租金问题。


第三、本案二审中,原告除重申一审诉求外,补充一个请求:判令被告把在一审中违反法庭禁令,私下收取的06年至07年3月租金24400元归还给原告,并呈交两份判决书作为依据。中院判被告归还租金24400元于原告,算是显示了一丝依法办案气息。


但是由于要保护被告,中院枉法认定原告首先违约,被告后违约,判各自承担违责任——相互抵销,互不追究: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其反诉要求得到支持原告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审诉求未获支持,实为驳回,且处处被打压。这样就再一次坑害了原告:既不准约定追讨15万多元的罚金以抵扣补差款,又把05年底前应属原告的租金收益10.2万元夺去,变成礼物,送给被告——冤枉呀!


你们不是以 基于违约行为所得的收益应该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 为由,判被告把“在约定交房时间后收取的房租24400元退还给原告吗?那么,约定交房的时间是01年4月,以此开始到05年底,这4年零3个月时间也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后(庭审已查明),其所得收益也应该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告,才能自圆其说呀!为什么又不再依法一点,把这属于原告的10.2判归原告呢?


如此自相矛盾的原因是什么?可能又是领导挥舞了权力棒。在下以小人之心猜度一下这位有审核权的领导的心理历程:不识好歹的刁民,想求公正,竟敢告老爷我的刁状!老爷我就“公正”给你看一看,判给你2万4,给你颗水果糖甜甜嘴,让你感恩不尽,再从你口袋里掏走10万2,让你有苦说不出;见识见识老爷我的手段!不反复踏你几脚,难消老爷我的胸中闷乞!


这真是,判给你2万4,夺走你10万元,这才叫司法能力!


原告依法维护权益,法院枉法保护被告;原告依法不重复计算,不骑双头马,法院凭权力骑双头马,重复打击:既不许依协议约定追究被告,又把属原告的收益宰一大节献给被告。


们对原告真是恨之入骨,对被告真是情有独钟啊!!


此乃判决第十“歪” 而且是“歪”“歪”


为何如此之“歪” ?因为要落实莫亚林院长的“歪” 决定!

发表于 2010-2-3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11第十一“歪”,双方均违约,却判原告承担被告三分之二诉讼费。


诉讼费的分摊,没有具体规定,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双方所负责任的大小分配。过错大的多摊,过错小的少摊,无过错则不摊,过错基本相当的,各自承担。这要看法官对案情掌握得是否全面、深刻,看法官的思想层次、道德水准,看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好、恶感觉,还要看法官下判时的心情。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如失业、下岗、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户等,高法还规定诉讼费可减、免、缓。据说,对诉讼费分摊不当,不能作为理由单独申请再审。

发表于 2010-2-4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诉讼费应该如何分摊?如果严格依法审判,则被告三处违约属铁证如山,而原告无丝毫过错,按第六条约定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则原告的诉讼费应由被告全部承担——500元。


但是,中院为保护被告而另施高招


首先,在判决中不引述原告上诉请求中的“4、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却引述了被告此方面的诉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吃掉原告诉求,为判原告承担被告63%以上诉讼费埋下伏笔。手法险恶!


其次,违背事实与法律,推定原告违约,在判决第10页第二段归纳为:“苏氏一家和锦湘公司均有违约行为,其应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发表于 2010-2-5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次,违背事实与法律,推定原告违约,在判决第10页第二段归纳为:“苏氏一家和锦湘公司均有违约行为,其应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既如此,诉讼费该怎样分摊呢?揣摩其心态,有三种分摊可供选择




   第一种、原告暂拒付款,是因被告修窄宽度、少修面积引起的抗辩行为,虽说我们强行断定构成违约,但被告是肇事者,应负首要责任,同时,我们已让原告吃了大亏,就让被告承担原告上诉费500元的三分之二,即333.23元,让原告感谢我们两声——判决未如此分摊。



第二种、既然已定为双方都违约,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互不追究,我们也就不麻烦了,象一审那样,各自承担各自的诉讼费。让苏氏一家少点负担,让他们也感谢一声——判决也未如此分摊。
发表于 2010-2-6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诉讼费应该如何分摊?


如果严格依法审判,则被告三处违约属铁证如山,而原告无丝毫过错,按第六条约定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则原告的诉讼费应由被告全部承担——500元。


但是,中院为保护被告而另施高招


首先,在判决中不引述原告上诉请求中的“4、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却引述了被告此方面的诉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吃掉原告诉求,为判原告承担被告63%以上诉讼费埋下伏笔。手法险恶!


其次,违背事实与法律,推定原告违约,在判决第10页第二段归纳为:“苏氏一家和锦湘公司均有违约行为,其应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既如此,诉讼费该怎样分摊呢?揣摩其心态,有三种分摊可供选择


第一种、原告暂拒付款,是因被告修窄宽度、少修面积引起的抗辩行为,虽说我们强行断定构成违约,但被告是肇事者,应负首要责任,同时,我们已让原告吃了大亏,就让被告承担原告上诉费500元的三分之二,即333.23元,让原告感谢我们两声——判决未如此分摊。


第二种、既然已定为双方都违约,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互不追究,我们也就不麻烦了,象一审那样,各自承担各自的诉讼费。让苏氏一家少点负担,让他们也感谢一声——判决也未如此分摊。



第三种、这些刁民让我们收拾够了,但我们的气还没有消完,再踹上一脚,以泄完胸中怒气——看来是这种心理起了作用:判决第11页第八自然段写明,本案一审原告苏氏一家的诉讼费免收;被告的诉讼费11375元,由原告负担7500元二审原告的诉讼费1000元由
原告负担;被告的诉讼费518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两审合计,原告负担被告的诉讼费10500元(原告计算,此数占被告诉讼费的63%以上)——这才阴狠!

发表于 2010-2-7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种、这些刁民让我们收拾够了,但我们的气还没有消完,再踹上一脚,以泄完胸中怒气——看来是这种心理起了作用:判决第11页第八自然段写明,本案一审原告苏氏一家的诉讼费免收;被告的诉讼费11375元,由原告负担7500元二审原告的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的诉讼费518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两审合计,原告负担被告的诉讼费10500元(原告计算,此数占被告诉讼费的63%以上)——这才阴狠!


这个免收诉讼费是怎么回事?据原告闲谈,2002年6月原确认之诉败诉后,原告转而上访维权。05年,县委、县府召被告到梓潼协调解决。被告开始还来过两次,说是给梓潼面子,但不作让步,后来就不来人,只说执行判决,到最后竟连县府的电话都不接;因其自己严重违约,也就不敢按“视为弃权” 处理,卖掉门面——反正门面由自已掌控出租,不着急。05年8月县府动员原告继续走诉讼维权之路,打违约官司。原告担心又枉法判,且6年来租门面经营,收入很少,经济困难,无钱交诉讼费、无钱请律师,不愿诉讼维权。领导说法院会依法判,让法院司法救济、司法局法律援助。于是法院免收诉讼费,司法局指派律师代理,才有了这场违约之诉。二审时,该交诉讼费1000元,原告附上各种证明申请免交,结果减半,只收了500。法院减免诉讼费是否会影响收入?不会。法院是收支两条线,诉讼费全上缴。所减免之费,不用哪位院长、庭长、法官掏腰包垫付,也不会影响其奖金福利的发放,因为法院的经费由政府拨付,不够又追加。

发表于 2010-2-8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所跟之帖登录此处已近半个小时了,请放行。
发表于 2010-2-8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所跟之帖已上网一个小时了还未显示,请放行。
发表于 2010-2-8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所跟之帖是承接上段开启下段之用,未贴过,请放行。
发表于 2010-2-8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判决认定双方均违约,要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那么就应象一审判决那样,各自承担各自的诉讼费!判原告负担被告两审诉讼费63%以上——10500元,与法院的认定发生了冲突!


如此分摊意味着什么?这个10500元接近原告两审减免的诉讼费。在下估计这是某领导的泄愤之举:既然告我刁状,说我要“歪”判,我就再“歪”一点,让你把减免的诉讼费给我吐出来!但是法院又无法收这笔钱,于是就判原告承担被告诉讼费的10500元,给被告减负!


诉讼费的减、免、缓,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党和政府对贫穷百姓的关爱,诉讼费的恰当分摊,是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体现,安定和谐的需要,必须正确对待。但在本案中,梓潼县委、县府已经到位的恩泽又由关爱弱势群体的领导收回变成领导送给被告的礼物!诉讼费的分摊,在绵阳市中院竟成了个人市恩泄愤的手段,这是多么令人悲哀啊!

发表于 2010-2-8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在下十分钟前的跟帖是承接上一段的,无论从哪个角度审查,都合规中矩,中午贴两次不放行,现在贴又不放行。这是否叫封帖或删帖?在下愚鲁,不知何时、何处犯错误?请明示,在下会作出深刻检查并改正。谢谢!
发表于 2010-2-9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到底告了什么刁状,惹得领导如此反复鞭挞?


09年7月6日,某领导奉莫亚林院长指示,组织双方调解(二审庭审时,被告坚决拒绝调解)。调解中,领导当着双方一味指责原告这里不对、那里违,指责中暴露出很多错误观点,兑现一条就足以让原告再次败诉。领导还说,依法判要判你二十八万、二十五万、二十二万,最少十八万。整个过程中,领导没有说被告一个不字;又不准原告申辩,只许说让的底线是是多少。原告感到又要办"关系案"、"人情案"了,异常害怕,于7月13日书面向市政法委,市人大、市委书记反映调解的部分情况和担心,请求组织听证,以避免错判。市政法委姓刘的同志看了材料后非常重视,立即批示并告诉原告:我批给主持调解的领导,立即转过去,让他们慎重处理!原告此举完全是只想引起领导关注,以求有个公正判决而摆事实讲道理,但却引起领导、院长的极大仇视,于是便有了本案判决。

发表于 2010-2-10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在帖中说,“这位领导在调解时对我们情深意长地说:‘你们是弱势群体,莫院长要我们人性化办案,尽量倾斜你们,想尽一切办法尽量减少你们的负担。’可是,二审判决尽量减轻的是开发商的负担,就连诉讼费也不例外。我们没有违约,却判我们负担开发商一、二审的诉讼费63%以上(合计10500元),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是呀,领导和院长,你们为何说-套、做一套如此歹毒和阴狠?


判决判定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却判原告承担被告两审诉讼费的63%以上,是本案第十一“歪”,而且是“歪”中“歪”!


为何如此之“歪” ?因为院长和领导泄完胸中的恶气!

发表于 2010-2-11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请允许把第十一"歪"重贴一次。谢谢!

11第十一“歪”,双方均违约,却判原告承担被告三分之二诉讼费。


诉讼费的分摊,没有具体规定,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双方所负责任的大小分配。过错大的多摊,过错小的少摊,无过错则不摊,过错基本相当的,各自承担。这要看法官对案情掌握得是否全面、深刻,看法官的思想层次、道德水准,看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好、恶感觉,还要看法官下判时的心情。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如失业、下岗、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户等,高法还规定诉讼费可减、免、缓。据说,对诉讼费分摊不当,不能作为理由单独申请再审。


本案诉讼费应该如何分摊?


如果严格依法审判,则被告三处违约属铁证如山,而原告无丝毫过错,按第六条约定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则原告的诉讼费应由被告全部承担——500元。


但是,中院为保护被告而另施高招


首先,在判决中不引述原告上诉请求中的“4、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却引述了被告此方面的诉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吃掉原告诉求,为判原告承担被告63%以上诉讼费埋下伏笔。手法险恶!


其次,违背事实与法律,推定原告违约,在判决第10页第二段归纳为:“苏氏一家和锦湘公司均有违约行为,其应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既如此,诉讼费该怎样分摊呢?揣摩其心态,有三种分摊可供选择


第一种、原告暂拒付款,是因被告修窄宽度、少修面积引起的抗辩行为,虽说我们强行断定构成违约,但被告是肇事者,应负首要责任,同时,我们已让原告吃了大亏,就让被告承担原告上诉费500元的三分之二,即333.23元,让原告感谢我们两声——判决未如此分摊。


第二种、既然已定为双方都违约,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互不追究,我们也就不麻烦了,象一审那样,各自承担各自的诉讼费。让苏氏一家少点负担,让他们也感谢一声——判决也未如此分摊。


第三种、这些刁民让我们收拾够了,但我们的气还没有消完,再踹上一脚,以泄完胸中怒气——看来是这种心理起了作用:判决第11页第八自然段写明,本案一审原告苏氏一家的诉讼费免收;被告的诉讼费11375元,由原告负担7500元二审原告的诉讼费1000元由
原告负担;被告的诉讼费518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两审合计,原告负担被告的诉讼费10500元(原告计算,此数占被告诉讼费的63%以上)——这才阴狠!


这个免收诉讼费是怎么回事?据原告闲谈,2002年6月原确认之诉败诉后,原告转而上访维权。05年,县委、县府召被告到梓潼协调解决。被告开始还来过两次,说是给梓潼面子,但不作让步,后来就不来人,只说执行判决,到最后竟连县府的电话都不接;因其自己严重违约,也就不敢按“视为弃权” 处理,卖掉门面——反正门面由自已掌控出租,不着急。05年8月县府动员原告继续走诉讼维权之路,打违约官司。原告担心又枉法判,且6年来租门面经营,收入很少,经济困难,无钱交诉讼费、无钱请律师,不愿诉讼维权。领导说法院会依法判,让法院司法救济、司法局法律援助。于是法院免收诉讼费,司法局指派律师代理,才有了这场违约之诉。二审时,该交诉讼费1000元,原告附上各种证明申请免交,结果减半,只收了500。法院减免诉讼费是否会影响收入?不会。法院是收支两条线,诉讼费全上缴。所减免之费,不用哪位院长、庭长、法官掏腰包垫付,也不会影响其奖金福利的发放,因为法院的经费由政府拨付,不够又追加。


既然判决认定双方均违约,要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那么就应象一审判决那样,各自承担各自的诉讼费!判原告负担被告两审诉讼费63%以上——10500元,与法院的认定发生了冲突!


如此分摊意味着什么?这个10500元接近原告两审减免的诉讼费。在下估计这是某领导的泄愤之举:既然告我刁状,说我要“歪”判,我就再“歪”一点,让你把减免的诉讼费给我吐出来!但是法院又无法收这笔钱,于是就判原告承担被告诉讼费的10500元,给被告减负!


诉讼费的减、免、缓,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党和政府对贫穷百姓的关爱,诉讼费的恰当分摊,是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体现,安定和谐的需要,必须正确对待。但在本案中,梓潼县委、县府已经到位的恩泽又由关爱弱势群体的领导收回变成领导送给被告的礼物!诉讼费的分摊,在绵阳市中院竟成了个人市恩泄愤的手段,这是多么令人悲哀啊!


原告到底告了什么刁状,惹得领导如此反复鞭挞?


09年7月6日,某领导奉莫亚林院长指示,组织双方调解(二审庭审时,被告坚决拒绝调解)。调解中,领导当着双方一味指责原告这里不对、那里违,指责中暴露出很多错误观点,兑现一条就足以让原告再次败诉。领导还说,依法判要判你二十八万、二十五万、二十二万,最少十八万。整个过程中,领导没有说被告一个不字;又不准原告申辩,只许说让的底线是是多少。原告感到又要办"关系案"、"人情案"了,异常害怕,于7月13日书面向市政法委,市人大、市委书记反映调解的部分情况和担心,请求组织听证,以避免错判。市政法委姓刘的同志看了材料后非常重视,立即批示并告诉原告:我批给主持调解的领导,立即转过去,让他们慎重处理!原告此举完全是只想引起领导关注,以求有个公正判决而摆事实讲道理,但却引起领导、院长的极大仇视,于是便有了本案判决。


原告在帖中说,“这位领导在调解时对我们情深意长地说:‘你们是弱势群体,莫院长要我们人性化办案,尽量倾斜你们,想尽一切办法尽量减少你们的负担。’可是,二审判决尽量减轻的是开发商的负担,就连诉讼费也不例外。我们没有违约,却判我们负担开发商一、二审的诉讼费63%以上(合计10500元),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是呀,领导和院长,你们为何说-套、做一套如此歹毒和阴狠?


判决判定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却判原告承担被告两审诉讼费的63%以上,是本案第十一“歪”,而且是“歪”中“歪”!


为何如此之“歪” ?因为院长和领导泄完胸中的恶气!

发表于 2010-2-1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安好!

     帖子上传一阵了还未显示。其内容毫无问题,只不过重贴一次,给网友畄下完整印象。过去重贴,你们都未扣住不发。请放行!
发表于 2010-2-12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12、第十二“歪”, 为保护被告,把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设置为争议焦点

      判决第9页第一段“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争议的焦点是:首先,苏氏一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这违背了事实:争议的焦点首先应该是被告宽度修窄60公分、面积修小6.31平米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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