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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tym

请看绵阳中院枉法判案“歪”到什么程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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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

 

      对司法不公酿成的涉法涉诉问题,中央是下了大力气抓的,但至今未完全解决。除人情、关系、金钱等因素外,这里另谈两点原因。

 

      一是司法理念未完全转变。从院长到法官只记得手握裁判特权,

忘了党赋于他们的职责,忘了自己叫人民法官、忘了自己头上有人管。面对诉民,晃然已成“大爷” ,“闫罗大王” :胜败予定、生死予夺,公正是我赐给你们的!你俯首贴耳,大爷我可给你公正,你稍有不恭,大王我扣你一节,胆敢求公正,求依法,就是对大王的大不敬,大王我就不依法,就要你输,你能怎么的!这就是苏氏一家输得离奇古怪的原因。

发表于 2009-11-10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现象就是本帖开篇说的“奢求公正”。

  奢,过分的。

  过高的希望叫奢望,过分的要求叫奢求。

  诉讼十年,见过无数诉民,他们有希望:依法裁判;有要求:依法裁判!

  这与我们党要求的公正司法,依法裁判是一致的,一点也不过分!

  对此合法合理的要求,法官却认为是奢求,是妄想,

  坚持枉法裁判!

  

  真让人悲哀!
发表于 2009-11-10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不断的上访潮引起中央高度关注。

  世纪初,中央着手抓公正司法的落实——解决伩访问题,

  从总书记到中政委书记,到公检法首长,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中央又制定政策,出台司法解释;

  法院內部年年开展教育、整顿运动;

  06年地方各級法院院长开始了开门大接访;

  07年修改《民诉法》。。。。。

  然而效果并不明显,旧的问题未完全解决,

  新的冤假错案又被造出(如苏氏一案),

  这才引出今年信访终结制和责任倒查制的出台!
发表于 2009-11-11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是缺纠错问责机制。

  任何人都需要人管,

  任何单位,

  特别是强权力部门更需要有纠错问责机制,

  否则将贻害无穷。
发表于 2009-11-11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虽无问责机制,若监督部门认真监督,局面会大不相同。

  但人们看到的是党委、政法委对投诉只是转材料,

  人大内司委只对普遍性问题提出要求,

  废除了过去很有成效的个案监督;

  检察院有权对枉法渎职后果严重的法官以渎职罪公诉,

  但全国除宁夏、重庆有行动外,其他省市纹丝不动,

  对民、行审判的监督也只能抗诉,启动再审,

  是否改判还得看法院心胸;

  纪检部门向法院派驻的纪检干部,形同休养,无所事事;

  媒体、公民有权监督,但颇受限制,

  除纸面媒体曝光稍有作用外,其余则充耳不闻。。。。

  监督不力,养痈遗患啊!
发表于 2009-11-11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的司法体制是审判、监督分设。

  法律规定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党委、人大、部门、媒体只有监督权,

  上级法院也只能监督、指导。

  上世纪末的错案追究等四个文件没得到认真执行,

  名存实无,而新的纠错问责机制又未设立。

  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渎职侵权者肆无忌僤,

  诉民们则四处上访,釀成社会问题。
发表于 2009-11-12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司法很复杂吗?很简单!

  高法有解: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王胜俊院长有详述:

  “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案,

  确保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搖。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从事实出发、

  按法律办事,

  把好事实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

  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法院公正审判的样板,

  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
发表于 2009-11-12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缺纠错问责机制是公正司法难于完全落实,

  枉法判决难以依法解决的最重要原因,

  不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枉法判决将长盛不衰!

  党中央所追求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将很难实现!
发表于 2009-11-12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正判就会有错判,这很正常。

  问题在于错判不能多,错判了依法改判就好了。

  社会是复杂的,现代社会中,人是多面的,

  出现冤案、假案也在所难免。

  这种案子受害当事人反应强烈,负面影响大。

  但是依法及时再审改判也就解决了:

  负面影响被正面影响所取代!

  然而过去没有强调依法纠错,

  所以,

  申请再审难,

  再审改判难。
发表于 2009-11-13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司法很难落实到家吗?

     是有困难。

     因为任何单位、

     部门不可能纯而又纯。

     不过,

     快了!
发表于 2009-11-13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招,

  今年六月,

  中办转发中政委文件,

  要求对涉法涉诉“缠访”、“缠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依法处理,

  并实行信访终结制;

  对枉法判决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制,

  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枉法判案者逍遥游的曰子快结束了

  ——单受个处分也不光彩呀!
发表于 2009-11-13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公正司法,

  这七、八年花了中央很多时间,

  耗费了很大精力和财力,

  连续出台政策规范,

  年年苦囗婆心规劝。

  但上访潮依旧不减,

  逼着中央下狠心治理:
发表于 2009-11-13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公正司法,

  这七、八年花了中央很多时间,

  耗费了很大精力和财力,

  连续出台政策规范,

  年年苦囗婆心规劝。

  但上访潮依旧不减,

  逼着中央下狠心治理:
发表于 2009-11-16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招,对全国基层法院、中院院长进行轮训。

   

    十二天十二个课题,中央领导当教员,严格纪律约束,保证学好。

端正这批人的思想:树立社仝主义司法理念,确立司法为民观念,要他们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胡总书记用对了人:王胜俊院长抓准了公正司法难于完全落实的病根在基层。

基层学风不正,作秀忽悠,假学假懂,假信假用

在利益诱惑下,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败坏了法院声誉,玷污了法院形象,损害了法院公信力,是涉法涉诉上访潮的推手。

把这些人端正了,就挖掉了病根,痼疾就会治愈!

发表于 2009-11-16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党虽然宽厚,但已仁至义尽。

  这次培训既是培养、教育,又是挽救:再不与中央保持一致,我行我素,下一步就动真格的了!

  11月15号,高法下发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的《意见》。

  文件规定得很细、很具体,还特别规定对该立案却不立案的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对行政干预受理立案的,要向上级法院反映,再由上级法院协助当地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这可是第一次!

  这份文件的制定和下发,有力地表明对枉法办案者、违法干预司法者,

  要动真格的了。

 

     (<>,"声"<疑>帖)

发表于 2009-11-17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不是梦!

  我们党所许诺的都会兑现,所要求的都要实现!

  “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党的许诺、党的要求,不是我们的梦!

  公正即将到来!

  中央已经部署了,动手了!

  诉民们,高举双手迎接这灿烂的公正的到来!

  (09年11月17日)
发表于 2009-11-17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2、被告既已违约,修窄修小,又拒不补救,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好依合同法第67条赋于的抗辩权暂拒付款;被告拒不补救,房屋规格一直不符合同 要求,原告只好继续暂拒付款。对此合法行为,判决认定构成违约,要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此其第二“歪“,把白说成黑!

      

      事实、证据确凿,被告多次承认,一审判决也认定,但二审判决为保护被告,竟不顾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采用旧社会刀笔吏颠倒黑白手法,以手中的裁判大权,强行作出与事实完全相反的认定,豁免了被告的违约责任,给原告强加违约责任!

 

      因为法官要落实莫院长的“歪” 指示!(一)

发表于 2009-11-17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是不公正的“歪” 判!(一)

 

      党的要求、法律的规定,都是依法裁判。对此,王胜俊院长还作过解释:人民法院要严格从事实出发、按法律办事,把好事实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法院公正审判的样板,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 以此检验本案,是典型的“歪”判!

      

      1、被告把四号门面不按明文约定的规格修建,缩小宽度、修小面积,判决以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不符、约定有实际面积为由,认定被告修窄修小了不构成违约——此其第一“歪” ,把黑说成白!

发表于 2009-11-21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3、协议约定原告临街的两间生产用房换二楼住房一套,位置由苏氏优先选择。按78号令规定,生产用房与营业用房属非住宅房屋,适用一个标准,也应调换成非住宅房屋——即也该与门面联成一体,换成生产用房,若无生产用房,按公平原则,也该换成营业用房。原告换成二楼住房是作了巨大让步,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以约定苏氏对住房享有优先选择权。
发表于 2009-11-21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协议约定原告临街的两间生产用房换二楼住房一套,位置由苏氏优先选择。按78号令规定,生产用房与营业用房属非住宅房屋,适用一个标准,也应调换成非住宅房屋——即也该与门面联成一体,换成生产用房,若无生产用房,按公平原则,也该换成营业用房。原告换成二楼住房是作了巨大让步,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以约定苏氏对住房享有优先选择权。
(请教版主:工具栏第三个按纽是管字体大小,无原版好用,点而不动,字体不变,只是在文字两端各显两钽英这个问题怎么解决?点颜色按纽、字体按纽都如此。还有,字数检査按纽所现字芦数是什么意思?我连标点算上才 275 个,怎么显示的是54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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