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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tym

请看绵阳中院枉法判案“歪”到什么程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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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接着昨天继续转帖,介绍庭审情况。


     (四)、法庭辩论。漆法官宣布法庭辩论,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发言,尽量简明,避免冗长。先由申请人谈。


      在下談了以下几点:一、介绍一审诉讼请求的变更:撤销变更之诉,变成确认之诉;二、再审判决不审原告诉讼请求,却把已撤销的变更之诉加以复活,把其变更的理由篡改成确认之诉大审特审,进而维持原判。三、适用法律错误:1、用合同成立的规定代替合同生效的规定,把签字盖章属合同成立认定成合同生效;2、认定约定的两个补差款,等面积结构差价每平米2500元,超面积为市场价4000元平米,不违反法律政策而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3、用违法无效的梓时价作判案的准绳,更属适用法律错误。第四、请求审理原告一审的诉讼请求:确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因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确认原告参照市时价结算出的等面积结构差价和超面积商品价。然后由被告答辩(待续)。
发表于 2010-3-29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了解后面情况的网友请看本栏目另一篇帖子<  人民群众向严格执法的绵阳市中级检察院致敬>。
发表于 2010-3-30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叙述被告发言内容。被告邹正武到了成都,上午还参加漆法官组织的调解,但下午的庭审却不出庭,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庭审。

      该代理人所作民事答辩发言如下:



       一、78号令不是强制性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违反了不算一回事,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不成在无效的问题;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是合同的效力规定,是管理性任意性规定。言下之意违反了五十二条第五款不会无效。

       三、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排除了政府定价的规定。言下之意是开发商可以定价。



       四、原告的官司几年前就终审结案了,也自觉付了房款,现在又申请再审,是违反诚实伩用原则的行为。


       五、本案若改判,梓潼县有两千多户拆迁户都会起来找原来的开发商闹事,破坏稳定。


       为了梓潼稳定,请驳回原告诉求!(待续)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参加每周的篮球活动,奖励金钱24元.
发表于 2010-3-30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前阵续一帖介绍庭审,系承接上页的续帖。若无问题,请显示。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去成都保卫战旧战场瞻仰,获得精神奖励金钱22元
发表于 2010-4-2 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你好!现在,发帖了,请审查。   各位网友:现在介绍庭审最后一部分。

被告的辩论意见明显乱了套,语无伦次了。因不少内容在第一轮辨论中已驳斥,故此轮辩论,原告着重驳了两点:

一、所谓十七号文件不能适用。首先,本案所涉拆迁,是99年9月开始的,到被拆迁户迁回新房生产生活为止,属一个时段;其次,当年县府要求执行的政策是78号令、市府1号令、梓潼拆迁办法及其实施细节,且是双方写在协议第一段正文里的;再次被告当拆迁负责人的第5号《拆迁公告》里也规定执行梓潼拆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最后,十七号文件依法律规定没有朔及力。

二、指出被告在打“稳定”牌,威胁法官。梓潼拆迁户主要是住户,而住户的产权调换完全按78号令在执行,这部分群众无意见。有意见的主要是靠营业门面谋生的被拆迁户。由于本案,其他开发商汲取教训,采用灵活方法处理,平顺地解决了问题。本案依法改判后即或有人想效仿也无胜诉权了:已过时限七年,谁还会自讨没趣?被告假设情报威胁法庭:引起群众集体诉讼,破坏梓潼稳定,要下课,以便持原判!代理人为什么不说:被告要带上几百人到北京去上访!这一招更厉害,法官会马上下课。

漆法官宣布:双方最后陈述。

原告说:坚持十年,是想看看到底要到哪一级法院才会依法正判本案。希望法官牢记胡点总书记宪法法律至上的教导,牢记周永康、王胜俊、江必新同志有关讲话要求,依法判处本案。

被告方则嗫嚅着说:请求驳回原告诉求,维持原判。

审判长宣布:休庭!

刘磊法官要求双方审查记录并签了字。


发表于 2010-4-2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不放行。
发表于 2010-4-3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变个位置!
发表于 2010-4-4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抓得准,被告跑不脱;省高院防守严,被告攻不破;黔驴技穷,只好採用吓人战术:若不维持原判,梓潼县的被拆迁户要闹事,破坏了稳定,你们高院负得起这个责任吗?你们不怕下课吗?


      省高院怕被告威胁吗!
发表于 2010-4-7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不怕威胁!
发表于 2010-4-9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04年7月省高院曾指令绵阳市中院再审本案。

            既然是省高院指令再审,肯定二审判决错误;既然原告在庭审中把被告违法之处阐述论证得清楚明白,把歪判的路都堵死了,那么再审肯定依法改判!但是,考虑到绵阳的司法环境,被告保护伞的势力,估计仍要败诉,所以忐忑难安。不过抗争到底的决心一下,便着手准备到省高院申请再审。

      领判决了,问法官是否是维持?回答:是!拿着判决看下去,越到后面越乱写,越读不懂,除老调重弹外别无新意,于是在送达单上签上"枉法判决"四个大字和名字,对法官说:这下好了,终于离开中院势力范围了,这次到高院申请再审,肯定改判了。他却说:休想!(待续)

发表于 2010-4-10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想来,他说休想,是基于此次判决是指令再审的终审判决,已无机会再申请再审了,只能属于申诉,让你泄泄怨气,最后死了或累了,自已终止了事。他估计不到司法改革的进程会加快,没估计到检察院会出手救济!
     这位法官人还不错,不是坏人,他只能执行审委会决定,而审委会要听从院长莫亚林指挥!在下认为,此案的错判,他不该负责任。
发表于 2010-4-11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沒想到在高院申请再审却受挫。开始顺利,登记、收材料,说三个月内回复。以为立案提审是可见的事,谁知满三个月后却出变故,真是始料不及呀!

   难!难!!难!!!
发表于 2010-4-12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今,在下仍在怀疑:高院变掛是否是有人做了工作。
发表于 2010-4-13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最高法院长王胜俊同志在福建考查工作时强调: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切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以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个案公正,依法保护好当事人的具体权益。要切实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扩大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以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来源:最高法院网站  )_________

   若各级法院认真落实王院长要求,则全国不会产生新的冤假错案,审监庭的压力会减轻,两年内消化涉法涉诉伩访案件的目标可能达到!

发表于 2010-4-14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若各级法院认真落实王院长要求,则全国不会产生新的冤假错案,审监庭的压力会减轻,两年内消化涉法涉诉伩访案件的目标可能达到!
发表于 2010-4-15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研究案情    自己释疑

     04年8月中院对本案的再审判决,至今还未完全读懂。为准备这次提审的陈述,才算把判决书认定部分的思路摸清。判决书前面还较客观,到后面就开始歪了。判原告败诉是既定方针,所以第一次见法官,他就说高院的指令再审往往是错误的,我们多数都是维持原判。而且说高院只下了裁定,无我的再审申请等材料,无法审,让我交两份再审申请。这让人徨恐又好奇。不知此事是否真实,便问:你们总要开庭审嘛?法官说当然要开庭审。我舒口气说:只要开庭审,看你们怎么判,我总可阐述观点。于是交了两份再审申请,又交了其他材料,等候开庭通知。
     最终法官兑现了诺言,判原告再次败诉:维持原判!
发表于 2010-4-16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持原判是预料中之事,我有申诉权,仍可到省高院申请再审。于是研究判决书,赶写材料,22天后带上应交的法律文书、证据、民事申诉状,到高院申请再审。三个月后有了变化,七个多月后不发裁定,却按信访处理,发了张<来信来访回复函>,要我息诉服判。后来就不再受理了。

      这样转而求检察院抗诉,这才有高院提审的事出现。
发表于 2010-4-17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3月24日下午,高院已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在等待法官依法判决。
发表于 2010-4-18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估计一下,法官会怎么判?

发表于 2010-4-19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歪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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