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ztym

请看绵阳中院枉法判案“歪”到什么程度(一)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9-18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被告违约是您否认不了的事实!(二)

  三、根据法律,既然依法約定,对当事人就构成权利和义务,协议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就受法律保护。因此,照协议约定的宽度和深度修建就是开发商(本案被告)的法定义务;不尽义务、违约修建就是违法,要依法受到制裁!享有协议约定宽度、深度的门面,就是被拆迁户(本案原告)的法定权利;门面修窄60公分因而面积缩小了6.31平米,是权利受到侵害,被拆迁人有权起诉维权,这是法律赋于公民的权力!

  四、协议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何谓擅自?《汉语辞典》解释:“对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以內的事情自作主张。”任何约定,是当事人双方反复协商、互谅互让后而达成一致,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都必须遵守、履行。对合同约定的事项,当事人一方无权变更;若要变更必须向对方提出,双方重新协商,最后经对方同意,变更才算成立。因此,単方变更约定即是违約,不只无效,更要被追究违约责任!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09-9-18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被告违约是您否认不了的事实!(三)

  五、本案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义务,依约定交付旧房;被告应该履行义务,依照約定建新房。通知原告第一次付款时,原告才发现门面修窄了60公分,自然,面积也缩小了。对此擅自变更宽度行为,原告当然不能接受。第二天通知被告:你们违约了,门面修窄了60公分,我们依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暂不付款,补救后再付款。

  以后,被告还通知过付款,因被告既不补救,又不重新协商,门面宽度仍窄60公分,不合约定,故原告仍暂拒付款,要求其补救。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09-9-1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被告违约是您否认不了的事实!(四)

  六、对被告违约行为,有门面实物作证,有一审法官勘丈笔录作证,有法官调查笔录作证,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的庭审记录作证,被告自己也承认(见一审判决)。上述证据共同证实被告从动工起就擅自变更约定,造成至今无合符协议约定的门面交付的局面。,

  对此违约事实,任何大脑无病、思维正常的人,都会得岀“被告违約了”的判断!不会出现承认修小了但又认定“不构成违约”这样的怪事!

  莫亚林院长:无论怎样,您都无法否定被告违约这个事实!尽管您凭手中的裁判权枉法判定被告不构成违約,但这只是一时得逞,终必被高院纠正!请拭目以待!

  (本帖完)
发表于 2009-9-19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为什么给原告强行加上

                                     "构成违約"罪名?(二)

  四、因被告违约而引发原告行使法定抗辩权,暂拒付款,这是天经地义的合法行为,不属违约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违约修建,至今无合符协议约定的门面交付,应按协议第六条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为保护被告,莫院长颠倒黑白,滥用裁判权,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给原告加上“构成违约”的罪名,黑起心肠惩处!

  莫亚林院长在国庆60周年前夕又制告一起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作为对国庆节的献礼!         伟大啊,莫院长!
发表于 2009-9-19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为什么给原告强行加上

                                       “构成违约”罪名?()

  一、被告动工修建时,擅自把四号门面宽度由协议约定的4.2米变更成3.6米。这有门面实物、城建単位验收图、一审勘丈记录、一审时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的庭审记录等为证。被告庭审时对门面因修窄而违約也予以承认(见一审判决)。

  二、因被告严重违约,门面宽度不合约定,窄了60公分,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法律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原告通知被告,你们违约了,根据合同法,我们暂拒付款,你们快补救,宽度够了再付款-____这是合同法第67条赋于原告的抗辩权。

  三、当被告按协议約定修建、无违约事实时,原告不付应付比例款项,才属违約行为,应按协议第六条第一款处理;若果十四日之內不付清,应按第四条“视为弃权”(指原告放弃产权)处理,由被告无偿取得原告产权。此时原告只能认命!
发表于 2009-9-19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

 

 

                第(二)

发表于 2009-9-19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这是个什么现象?

  这个案子的被告是锦湘公司梓潼项目部经理邹正武,与帖子<判后网上释疑>中被告为同一人。都是拆迁纠纷,只不过诉求不同:案是违约之诉,请求按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追究被告邹正武违约责任,但遭枉法判决,守法有理的原告败诉(此案原来有过一场确认无效之诉,开发商__被告胜诉);另一案子是确认协议部分无效之诉,也遭枉法判决,被告胜诉。两案都是莫亚林院长拍板定案。

  这就出现一个奇特现象:凡牵涉到邹正武的拆迁案子,无论从哪个角度诉讼,邹正武都是胜诉者,而拍板判决的都是莫院长您哪。

      这引起人们思考:这才奇怪。是偶然或是必然?

 

      莫



发表于 2009-9-20 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中院的还是要小心一点哦 共产党和国家反腐打黑有一天到你们头上就跑不脱了哦 共产党和人民及国家是不容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的哦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白宫修好了吗?
发表于 2009-9-20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枉法判案太多,我也是其中之一,就是拿它没办法,不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组何时来川?楼主,支持你!!!

发表于 2009-9-24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莫亚林院长回答(一)

  一、被告擅自变更协议约定,把四号门面由约定的4.2米宽修成3.6米宽,窄了60公分,面积也相应小了,属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协议第六条规定处理。

  您却拍板认定"不构成违约",豁免其违约责任,对少修部分,"只是在计算房款时具实结算即可"。请问:

  1、您规定的"擅自变更约定"到什么程度才算违约?请公示您的规定;

  2、对少修部分,"只是在计算房款时具实结算即可"。对违反约定作如此处理有无法律依据?若没有,有您的成文规定也行,请公示。
发表于 2009-9-24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莫亚林院长回答(一.2)

  二、原告因被告擅自变更约定,把四号门面宽度由4.2米修成3.6米,窄了60公分,便依据合同法67条授权,拒绝其付款要求,暂拒付款,要求其补救,待宽度够了再付款。因其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四号门面一直只有3.6米宽,始终不合约定,故原告一直拒绝付款,坚持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原告如此操作,是行使法律赋于的抗辩权,不属违约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您对此行为却拍板认定为"违反合同約定拒绝交纳房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请问:

  1、据说合同法第67条仍在施行,也未修改,不知有无暂停施行该条的內部文件?若有,原告肯定遵守,不过请出示该文件;

  2、若果您对此条作过司法解释,您是绵阳市最高司法长官,您的话在中院就是法律,我们也遵守。不过请出示该条款。
发表于 2009-9-24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莫亚林院长回答(一.2)

  二、原告因被告擅自变更约定,把四号门面宽度由4.2米修成3.6米,窄了60公分,便依据合同法67条授权,拒绝其付款要求,暂拒付款,要求其补救,待宽度够了再付款。因其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四号门面一直只有3.6米宽,始终不合约定,故原告一直拒绝付款,坚持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原告如此操作,是行使法律赋于的抗辩权,不属违约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您对此行为却拍板认定为"违反合同約定拒绝交纳房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请问:

  1、据说合同法第67条仍在施行,也未修改,不知有无暂停施行该条的內部文件?若有,原告肯定遵守,不过请出示该文件;

  2、若果您对此条作过司法解释,您是绵阳市最高司法长官,您的话在中院就是法律,我们也遵守。不过请出示该条款。
发表于 2009-9-24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

  您是实行的人治还是法治?

  说您是法治,但您在本案中处处以个意志判案,您的话在中院代替了法律;

  说您是人治,但您又在适用法律,尽管是张冠李戴式地胡乱适用、错误适用。

  您到底实行的是什么治?呵,明白了:

  在本案,您实行的是具有个人特色的莫氏法治!

  您真伟大!


发表于 2009-9-25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请反思:

  "

  连被告自己都承认的违约事实,您为什么要强行认定为"不构成违约"?您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原告因被告严重违约而行使法定抗辩权,暂拒付款,是天经地义的合法行为,你为什么强行认定为:不交款就违约!你肚子里的算盘是怎样打的?

  莫亚林院长:市委任命您为中院党组书记、市人大选您为中院院长,正儿八经的局级干部,是要您守住公平正义这条底线,在绵阳市推进公平、正义!为什么凡涉及开发商邹正武的案子,您都毫不犹豫地站在邹一边,不遗余力地为邹效劳、替邹服务,不惜一切保护邹避过法律的制裁?您丧失了公平与正义,对得起这众多光荣头衔吗?对得起这身法官服吗?对得起共产党员这光荣的称号吗?

  莫亚林院长:在下替你惋惜!
发表于 2009-9-25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罗庭长、莫院长通报案情

  9月21日获悉,前两天,被告邹正武携老婆到梓潼找到原告,目无凶光,脸无煞气,面露胜利者的微笑,要原告到期后执行判决。经协商,邹同意缓期。

  这同邻居罗良仲诉邹正武一案的到期即被強制执行大相径庭。不掠穷人不富的邹正武怎么变得和善了?

  在罗庭长、莫院长的庇护下,该惨败的邹正武却大获全胜,确实该高兴;他现是胜利者,虽说其获胜并不光彩,该陶醉,所以鄙人不忌妒。在下感兴趣的是,谁促成此种变化?反复分析、比較,可能是敬爱的莫院长打了招呼,让其缓慢执行,莫逼出人命!这才抑制了邹施暴的冲动!

  如果确系莫院长打招呼所致,在下想赞扬两句:这不是莫院长人性的回归,天良的复苏,而是理智的显现!试想:莫院长拍板枉法判决,造成原告方二十几万的巨大损失,并因强制执行而逼出人命,枉法判案的莫院长会因滥用职权而受到法律追究,这不合他既要有收益又不犯风险的作派,所以理智让他打招呼。

  看来吃法官饭的人少感情用事,多理智处事是很重要的。            (续)
发表于 2009-9-25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情()

  理智处事对一个手握特权的领导更重要。如果理智处理本案,

  1、严格依法审判,不因当事人有保护伞而特意保护;

  2、碍于情面或盛情难却,可调解结案,让关系户不占太大便宜、另一方不吃太大亏;

  3、如果听从有关方面劝告,维持原判或发回重审,就不会有申冤帖出现。可惜,这些都是在下的马后炮!

  已往无法追悔,但未来尚可把握。原告遭此冤枉,必定到高院申请再审,当此时,若理智处事,作为政法老手,是知道如何办理的,这时就看您的党性和政治态度了。

  罗庭长、莫院长,但愿您们天天清醒、时时清醒,别再出本案这样的错案了!

发表于 2009-9-26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

  2、化掉被告违约行为

  判决行文中引述了原。第2页倒三行引协议内容:"第四号面积4.2m乂10.5m=44.1平米";第7页倒二行引原告方上诉理由:"被上诉人所修第四号门面宽度只有3.6m,面积仅为37.58平米,致使上诉人无法得到合同约定的营业口面"。两处都突出门面宽度及被变更情况。为淡化被告违约行为,判决在第9页顺11行不说宽度变更了,只说"公司还给罗某的门面少了6.31平米"。不仔细思量,6.31与60相比是很少的,这就从感觉上造成错觉:6.31,不大嘛,何必计較。于是被告违约就被化小了。接着讲歪理、忽悠人,再用独掌的裁判权硬性结论:"该行为不构成违约"!就把被告违约行为由小化无

  这种由大化小,由小化了的


发表于 2009-9-26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书偏袒被告的伎俩:移花接木、避重就轻。

  1、诉争焦点:被告是否违约。

  本案是原告起诉被告违约,请求追究其违约责任;案件事实是被告擅自变更约定,修窄60公分,引起原告抗辩____核心都是被告违约。既如此,被告是否违约,顺理成章地就应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然而判决在第9页第二行却用移花接木手法,把违约行为移到原告头上:"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争议的焦点是:首先,苏某某、罗某某、罗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这就从主观上把被告排除于违约之外,把原告纳入违约行列____这就叫违约推定:说你违约,你就违约,你沒违约,我定你违约!

  这不是以事实为依据!
发表于 2009-9-26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莫院长:您今后能不出冤假错案吗?

  前面"我老了"网友所说情况属实,因为在下也见到过同样的事。

  在06年6___9月份大接访时期,在下看到的现象更热闹。曾几次见一衣著整洁的中年妇女,在中院门口大声呼叫莫院长的名字,要其接访,解释为什么骗她,要莫把她也关起来判刑。有人曾劝其不要骂人,被她臭骂一通,反而说,我就是要骂他,让他把我打死在这里最好。

  观察其衣着言行,不像精神病患者,从其要求看,估计是儿子受冤判刑。不知此事是如何了结的

  至于在墙上、纸上涂写一些辱骂法官、法院、院长的话的就看到过多次。看来,对判决不满的人还不少。

  什么时候沒有这些现象发生,就说明法院的工作做好了:胜败皆服!不过,这要院长、审委会首先做到不出冤假错案。

  莫院长,您能做到吗?



发表于 2009-9-26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为什么给原告强行加上

                           "构成违约"罪名(三)

  只有给告強行加上"构成违约"罪名,才能与被告违约责任抵销,让违约的被告不承担违約责任!

  莫院长,您真高明啊!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