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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tym

请看绵阳中院枉法判案“歪”到什么程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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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严

发表于 2009-10-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为了打这个官司,楼主的法律知识已颇有专业水平!

原来冤假错案还有迅速普及民众法律知识的作用!

法律--开宗明义 就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发表于 2009-10-5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62楼网友夸奖!

  其实我是虚度了年华:十年时间,完全可以自学法律到研究生水平。可惜当年无此目标,是应付的态度。同时家族事杂、成天治病救命,以求在世时完成任务,就成现在状态:最怕法官讲歪理。

  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我们是司法为民。之所以冤假错案不断,不是法律的过错,不是体制的过错,是因为各地都有绵阳中院莫亚林院长似的法官、领导,而这类人又官运亨通。但是,事情是发展变化的,相伩终会改变!

  我们就耐心等吧!
发表于 2009-10-5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依法治国?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管理、治理国家。

  这要怀念邓小平同志,是他老人家提出依法治国并写入宪法!

  也要感谢胡锦涛同志,是他代表党中央庄严宣布:"宪法、法律至上"!

  还需肯定指出:现任高法院长、首席大法官王勝俊同志,是第一位要求法院、法官要严格依照法律判案的高法院长!

  以后,我们就围绕依法治国来议论,谈点肤浅的看法,希望网友们能发表意见。



发表于 2009-10-5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0-6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从古至今的司法制度是成文法,即由中央制定法律,执法者查清事实,对照法律寻找相适用的条款判处。

  这种司法制度最好,标准统一,利于施行。近代,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法律条文用语浅显,百姓读得懂,听得懂,易于做到明辨是非、服判息诉。

  但是,为什么又有众多涉法涉诉上访事件?这就扯出枉法审判了。

发表于 2009-10-6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何谓"枉法"?在下找不着法律辞典,查了<现代汉语词典>。"枉"有几个意项,第2个意项是:使歪曲。枉法:执法的人为了私人利益,或某种企图而歪曲和破坏法律。

  据此解释,对照十年诉讼经历,在下感到,枉法现象可散见于一个案子的多方面:

  在程序方面,不按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审理、操作,另搞一套。如本案二审时裁定"中止诉讼",让被告交决算价,以便确定新房基本造价。但被告拒绝决算___中止诉讼的原因未消除。依法,不能恢复诉讼。但中院不只恢复了诉讼,而且判决维持原判。这就属导至错误判决的违反法定程序。

  在实体上认定事实错误该认定的不认定,不该认定的却认定。亊实认定错了,必然导至适用法律错误。如本案中,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自定,却认定为约定;两个补差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判决却认定为不违反法律、政策。

  适用法律错误,张冠李戴是其典形表现。如本案用内容严重违法的<梓时价>作判案的准绳,导至错判。

  还有很多........

发表于 2009-10-7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当事人无所谓,他们争的只是依法正判,并不要求惩处法官:一改判,气就消了,还惩谁?

发表于 2009-10-7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错误判决,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枉法判决:

  1、属于对事实认识错误造成错判的,不为枉法;

  2、对法律理解错误导至错判的,不为枉法;

  3、判后出现新的直接证据推翻原判决的,不为枉法;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而有可能导至错误判决的,不为枉法。

  对这些情况,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则可能扣承办人一定比例的奖金,以示处罚。


发表于 2009-10-8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9月2日登陆"群众呼声",到今天(10月8日)才36天,点击数已达一万一仟多人次。足见网友的厚爱!虽说跟帖少、评论少,但点击浏览就是支持!在此致以衷心的感谢!

  
 
     一月来,出于义愤,在下天天跟帖,着重对枉法认定事实进行揭露和剖析,从明天起将着重点移到适用法律上,恳求网友继续大力支持,以期引起省高院院长关注,裁定由高院再审,则依法改判、拯救原告一家人的概率要大得多。若果指令绵阳中院再审,很可能如在下诉邹正武一案那样,铁了心地维持原判,那么原告一家人就又陷入痛苦深渊。因为此帖得罪了莫院长、审委会、罗庭长,必然要趁机"剥皮抽筋",以泄胸中恶气!

  再次感谢网友,请继续关注本案,继续大力支持!

  谢谢!

发表于 2009-10-8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69]

 

      众多发回重审的错误判决为何无一种情況属枉法判决?因为枉法判决是刑事犯罪,受刑法惩处。

  十几年前法官队伍人员不多,整体文化素质、业务水平不敢与现在相比,对事实的认识、法律条文的理解难免出错,所以不能一出错就定性为枉法。只有错判过分、逼出人命的案子才认真对承办人进行处理。但一般也不作为枉法判决动刑。

  尽管如此,法官对指责法院枉法判决很反感,从心里抵触,所以在诉讼或将来会诉讼的网友注意,尽量不用"枉法"二字。那么用个什么词语呢?用"瑕疵"。瑕疵:微小的缺点。法官不反感,使会"歪"得轻微一点。

  这是在下的教训

发表于 2009-10-9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莫亚林院长:国庆快乐吧

  上班时间到了,在下就本案存在的违法现象继续跟帖。先概括一下以前一个月跟帖内容:

  1、反复探讨四号门面因修窄60公分而导至面积修小这一事实是否属违反约定。在下的结论是:典型的"擅自违反约定";您拍板"不构成违约",属滥用裁判权的枉法认定,其目的是保护被告邹正武不受法律制裁。

  2、反复探讨原吿因被告严重违约而依法行使法定抗辩权是否属违约行为。在下的结论是:行使法律赋于(也是党和国家赋于)的抗辨权,暂拒付款,属合法行为您拍板认定"构成违约"系滥用司法权。其目的亦是为了保护被告邹正武。

  在下两点认定系依据事实,对照国家颁布的法律而得出,肯定与您的相反,当然无效力,您不必介意!
发表于 2009-10-9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协议类别不同,要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本案是十年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纠纷,不是买卖商品房合同履行纠纷。

  协议的类别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前者是房屋产权调换,旧房换新房;后者是无房之人出钱买开发商的新房。因而前者只适用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适用审理买卖商品房合同纠纷的相关条款;反之,亦然。

  甲类协议该用甲类法律规范,却用乙类法律做准绳,这就是适用法律错误。若果是为了实现某种非法目的而有意错用法律,则属于枉法适用法律,必须再审改判。

  在下以上的理解正确吗

发表于 2009-10-10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莫

发表于 2009-10-10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案判(二)二审判决用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为准绳判处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第五页,“锦湘房地产公司同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还罗某门面的差面积3%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3%的部分双倍返还”,法院遂遵照公司指示结算,判少修6.31平米价值为56458元,从原告补差款总额中扣出。

  这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本案是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履行纠纷
发表于 2009-10-10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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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与本案真是风马牛不相及。该条针对买卖商品房中、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时的两种情况如何解决作了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两个原则处理(即判决引用的内容)。本案协议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是买卖商品房合同;本案协议第六条对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规定了明确、具体、易于操作的赔偿、惩罚办法,不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这个第十四条与本案实在是风马牛不相及啊!

  既如此,法院为何不按协议第六条处理,却要仰被告鼻息,按被告表态去判?这个原因只有套句老话: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了。

  莫亚林院长,你知道原因吗?
发表于 2009-10-11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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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有必要撕下被告的遮羞布___"同意参照"法释(2003)7号]第十四条规定据实结算。

  何谓"参照"?参考并仿照某种方法做事。

  何时方参照?无方法可用时才仿照别的方法去做。

  解决被告违约问题沒有约定方法吗?协议第六条专门约定了明确、具体、易于操作的违约处分办法。

  为什么不用第六条处理?被告在一审时就承认我们是违约了,但按第六条处理太严厉了,要求不用第六条,据实结算。但遭到原告方强烈反对,被告的阴谋才未得逞。

  为什么被告要参照该司法解释结算?因为这样做对被告最有利:收了几年房租,三处违约又不受追究,还可得三十来万元,何乐而不为!

  法院会採纳吗?一审未釆纳,二审如奉圣旨。

  中院为什么会采纳被告的"同意"?这个原因只有天知、地知、被告知、院长莫亚林知了。我们无从得知。

  这样做合法吗?被告的要求纯属非法、胡搅蛮缠,因其心虚,才用上"参照"一词;法院本应驳回其非法要求,但出于保卫被告非法暴利,便枉法采纳,适用该十四条了。

  这个被告真划算呀!是划算,但只是暂时得逞,高院必定改判,否则就不是我们党领导的有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了。

  你这么有伩心?当然。你没看见中央抓司法改革的力度吗?中央给了人民很多权利,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控告权、上访权,,.....


发表于 2009-10-11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案只能按照协议第六条判处,别无他法。

  1、本案协议具有不可更改性。协议签订后,原告曾提起请求确认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确认之诉,县法院判协议全部有效。既然判决有效,就条条有效,句句有效,该协议就受法律保护,具有强制力,具有不可更改性,双方当事人,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领导都无权变更其条款或选择执行。否则即为违法,受损害方有权控告。

  若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协议内客于己太过不利想要修改或变通,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否则属于侵权而无效,又惹上官司。

  若果一方当事人想不执行判决,则必须经诉讼而推翱原判决才行。

  就是尊贵如莫院长,也无权改变协议内容,只能发回重审,撤销第六条,待县法院作出正式判决,中院适用【法释(2003)7号】才合法。可惜未正式改判就适用了该司法解释,给原告方留了个大空档,给了原告方再审改判的机会。

  您看,莫院长,大意了吧?
发表于 2009-10-11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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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有必要撕下被告的遮羞布___"同意参照"法释(2003)7号]第十四条规定据实结算。

  何谓"参照"?参考并仿照某种方法做事。

  何时方参照?无方法可用时才仿照别的方法去做。

  解决被告违约问题沒有约定方法吗?协议第六条专门约定了明确、具体、易于操作的违约处分办法。

  为什么不用第六条处理?被告在一审时就承认我们是违约了,但按第六条处理太严厉了,要求不用第六条,据实结算。但遭到原告方强烈反对,被告的阴谋才未得逞。

  为什么被告要参照该司法解释结算?因为这样做对被告最有利:收了几年房租,三处违约又不受追究,还可得三十来万元,何乐而不为!

  法院会採纳吗?一审未釆纳,二审如奉圣旨。

  中院为什么会采纳被告的"同意"?这个原因只有天知、地知、被告知、院长莫亚林知了。我们无从得知。

  这样做合法吗?被告的要求纯属非法、胡搅蛮缠,因其心虚,才用上"参照"一词;法院本应驳回其非法要求,但出于保卫被告非法暴利,便枉法采纳,适用该十四条了。

  这个被告真划算呀!是划算,但只是暂时得逞,高院必定改判,否则就不是我们党领导的有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了。

  你这么有伩心?当然。你没看见中央抓司法改革的力度吗?中央给了人民很多权利,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控告权、上访权,,.....




发表于 2009-10-12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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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因四号门面修窄60公分导至面积少了6.31平米,未让乙方优先选择二楼住房,应按第六条第一款处理;过渡期延长了

 

 

四年半,应按第六条第二款处理。

两项合计,违约赔偿及罚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与补差款品迭后,乙方只该给甲方找补差价款3033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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