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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tym

请看绵阳中院枉法判案“歪”到什么程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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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适用法律錯误

  (三)本案只能按照协议第六条判处,别无他法。

  (1)本案协议具有不可更改性。

  (2)本案只能按照协议第六条判处。

  按《合同法>的规定和[(2000)梓法民初字707号民事判决],本案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协议各条款等同法律条文,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执行,否则即为违法;对法院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守执行,遵照裁判,不得更改,不得选择执行。否则属枉法裁判,要承担责任。因此毫无疑义的是:本案要解决违约纠纷、追究违约责任,必须遵照协议第六条执行!


发表于 2009-10-12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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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以房屋款总额按银行贷款利息赔偿,另加滞纳金总额的20%。2、甲方还建房屋工期从开工之日起计算,工期为十二个月,若超出工期每天按银行贷款利息处罚。”

  约定的“第四号面积为4.2米乂10.5米=44.1平米”,住房”位置由苏氏优先选择”均在第二条,"工期、过渡期一年”在第三条第4款和第六条第2款______被告违反了这三处约定。

  另外,为防被拆迁户不及时交款,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付款凭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十四日内必须付清应付比例款项,否则视为弃权处理"

  ——“视为弃权”,乙方放弃产权,甲方无偿取得乙方房屋所有权!  





发表于 2009-10-14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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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四间临街平房,两间门面,两间生产用房,宽度均为3.6米,进深均为7米。按78号令和市县拆迁政策,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以间为单位,不作余缺调补。即原告可调换四间门面。但是,两间生产用房被逼着换一套住房,其地面指标就是新房第5、6两间门面,由被告出售赚钱。5号门面4.2乂10.5=44.1平米,以5500元平米出售,计币242550元,扣去建修双包款19756.8元,赚币222793.2元(未计五层楼房相应面积所赚之钱);6号门面是转角,面积大概为19.8平米,售币为103950元,扣双包款8870.4元,赚95079.6元。凭原告两间门面指标,被告共赚317871.8元。
发表于 2009-10-14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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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亚林院长:

  原告既合理合法,又异常窘困,把解十年之困的希望寄托在中院身上。您们为什么不依法判决,却枉法认定事实,枉法适用法律,枉法判处本案?

  估计您们会枉法判,但谁也没想到您竟这样狠起心乱判:二十九万多元,是一审的四倍多!

  您不觉得"歪"得过分了吗?

  您怎么下得了手?

发表于 2009-10-14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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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四号门面窄了60公分,被告一直拒绝补救,又不协商,原告遂不交款接房,被告出租房屋至07年3月,收租金十二万余元。

  按78号令操作,本案涉诉房屋合法的补差款只该7万余元。

  从99年拆迁开始至今,原告一家即丧失谋生的营业门面。苏氏失业,领最低生活费,老大外出打工,仅能糊囗,老二只能高价租房借贷营业,收入微薄,其家属、幼子和90余岁老太婆的生活全靠以往节余和家长月退休金千余元维持。用捉襟见肘尚不足以表现其窘困现状。而莫院长竟定原告违约,轻轻松松判原告交补差款二十九万余元。

  真下得手啊!
发表于 2009-10-15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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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第六条判处本案,是为了枉法适用【法释(2003)7号】文件;枉法适用【法释(2003)7号】文件,是为了枉法保护被告!

  在下斗胆问一句:莫亚林院长,您们集体枉法保护被告又是为了什么?您愿意把这个原因公之于众吗?

  在此先行谢谢!
发表于 2009-10-15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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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下是法盲,只能凭生活常识理解法律现象。懂得不同类别的事件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至少不会用野生动物保护法耒处理妇婴权益的保障。{法释(2003)7号}文件是用来规范商品商买卖合同纠纷的,第十四条是专门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而合同对此不符又没有约定解决办法或解决办法约定不明的纠纷,不能用来现范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时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而合同对此不符又明确、具体地约定了责任追究办法的现象。中院院长、审委会成员,是中院精英,怎会不懂这个道理?怎会不知被告同意参照【法释(2003)7号】文件第十四条据实结算是无理的、非法的?然而,心如明镜的莫亚林院长、审委会其他领导竟顺水推舟,支持被告非法无理的要求,错误适用该司法解释,以保护被告!



发表于 2009-10-15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四)为什么要错误适用法律?

  本案涉诉协议是经县法院判决有效的协议。既然有效,就条条、句句有效,都要执行;既判决有效,就只剩下执行生效判决的问题:全部执行,不能选择执行。更不能另改方法执行;若有人不执行协议影响对方利益时,法院还要制止。这个道理,相伩莫亚林院长、审委会专家们比在下清楚得多。协议第六条斩钉截铁,毫无歧义,排除了任何前提因素:“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以房屋款总额按银行贷款利息赔偿,另加滞纳金总额的20%”。既如此,支持原告诉求,按协议第六条下判,既合法又便捷,被告也只能自认活该:谁让他擅自变更约定,被发现后又拒绝补救、不愿协商!。但是心悬明镜的领导们却不如此操作!因为按第六条下判,邹正武所得不多,这令领导们心疼。

  不按有效协议判处,是为了枉法适用【法释(2003)7号】文件。。
发表于 2009-10-16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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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利益至上,在司法活动中怎么体现?

  愚以为体现在宪法、法律条文中

  宪法、法律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愿望,蕴含了全国人民的利益,体现了党的意志!

  民事当事人讼争于法院,必定有输有赢,怎样体现输方的利益至上呢?

  很简单!严格依法律判!输方输在违反了自己的根本利益上你今天依法输了,是为了以后不损害自己的根本利益,变成赢家;同时也井告赢家,注意别干损害自己根本利益的事,避免变成输家!

  王胜俊院长就完全掌握了总书记法制思想他提出"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从事实出发、按法律办事,把好事实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法院公正审判的样板,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

  做到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了,就体现了人民利益至上!

发表于 2009-10-16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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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法律至上的地位怎样体现?

  按王胜俊院长的要求去做,严格依法律办案,把好事实证据关、审判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办成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这就是宪法、法律至上!

  如果心怀杂念,就会颠倒黑白认定事实,随心所欲迸行审理,错误适用法律,所办之案就是依法"歪判"的样板!必然上访、重访、缠访!和谐的局面无法构建!

  莫亚林院长,

  您拍板判决的本案就是一件"依法歪判"的样板!

  您对不起党的重托,人民的伩任!

  您应该深深自责!




发表于 2009-10-16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想来您是拥护的。

  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在全社会推进公平正义,这就是党的事业!

  身为党组书记、院长,应率领全院干群竭尽全力为这一事业而奋斗,但在本案中,您决定枉法适用法律,歪判本案。

  您这是法治还是人治?

  在下认为:您以个人意见代替法律歪判,是典型的人治!

  请别生气,莫院长:在下认为

  您的思想有点"歪"!

发表于 2009-10-17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

  您的职责是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公正地解决纷争。

  您为什么要枉法适用法律,歪判本案?

  您为什么要枉法保一方,害一方?

  您在本案的作为,对得起院长这光荣而神圣的称号吗?

  您在本案的作为,是一种渎职行为!

  若果您的天良未泯,应主动采取正确合法的措施,

  助原告尽快再审改判,了结此案!

发表于 2009-10-17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

  本案原、被告双方都是公民,属人民一份子,其合法利益均应受法律保护。

  身为院长的您,应该忠于职守,执行判决,按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的约定解决纷争。

  为保护被告非法利益,您枉法适用[法释(2003)7号]文件,判原告给付二十九万多元。

  按协议第六条严格测算,扣出违约责任所付赔偿、处罚以后,原告只该给付三万多元。

  您的判决比依法该给付的多近二十六万元,比一审的判决七万多元,多近二十二万元。

  您这是以法律的名义把原告方今后十来年的合法利益,强行一次性从原告处抓来奉献给被告!

  您保护被告的非法利益,,丧失了法院的公伩力,损害了人民的根本利益!

  您在本案的作为,与您的职责完全相悖,与院长应有道德完全相悖,与中国人美好人性相悖!

  莫亚林院长:您不尽忠职守,枉法判案,利益,对不起选举您的市人大

  您应该向市人大深刻反省!



发表于 2009-10-18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因被告违约而依<合同法>第67条授权,

  暂拒付款,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后再付款。

  对此合法行为,判决却认定为违约行为,要负违约责任!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第二歪!

发表于 2009-10-18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是现行司法制度下,

  中央狠抓司法改革、

  狠抓依法审判形势下的最出格的歪判!

  其特色是歪!

发表于 2009-10-18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擅自更改约定,把四号门面修窄60公分,

  面积小了6.31平米,判决却认定不构成违约!

  这是最核心的第一歪!

发表于 2009-10-20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发表于 2009-10-20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原
发表于 2009-10-20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让原
发表于 2009-10-20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歪配合就造出一个"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____

  流传后世的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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