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亚林院长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四)为什么要错误适用法律?
本案涉诉协议是经县法院判决有效的协议。既然有效,就条条、句句有效,都要执行;既判决有效,就只剩下执行生效判决的问题:全部执行,不能选择执行。更不能另改方法执行;若有人不执行协议影响对方利益时,法院还要制止。这个道理,相伩莫亚林院长、审委会专家们比在下清楚得多。协议第六条斩钉截铁,毫无歧义,排除了任何前提因素:“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以房屋款总额按银行贷款利息赔偿,另加滞纳金总额的20%”。既如此,支持原告诉求,按协议第六条下判,既合法又便捷,被告也只能自认活该:谁让他擅自变更约定,被发现后又拒绝补救、不愿协商!。但是心悬明镜的领导们却不如此操作!因为按第六条下判,邹正武所得不多,这令领导们心疼。
不按有效协议判处,是为了枉法适用【法释(200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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