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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tym

请看绵阳中院枉法判案“歪”到什么程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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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

  身兼院党组书记,在政治上应忠于党中央,

  时时处处把党中央的要求化为自己的行动!




              _____


发表于 2009-10-29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手段。

  要重点查处审判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案件,

  不管涉及到谁,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放纵,决不手软。



发表于 2009-10-30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法王胜俊院长要求各级法院:

  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严格依法办案,

  确保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从事实出发、按法律办事,

  把好事实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

  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法院公正审判的样板,

  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





发表于 2009-10-30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页] 
 
      这里,判决用了鱼目混珠手法,以混淆视听。

  在房屋拆迁产权调换中,开发商建修砖混结构大型六层商住楼房,是根据政府规划、地形条件、与被拆迁户约定调换的新房的规格,进行设计,然后由另定的建筑公司照设计图纸施工。

  不是先胡乱设计,不考虑地形条件限制,修出问题再擅自随意变更规格、形状,敷衍了事。

  图纸决定一切,施工队更不敢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施工可能有误差,施工单位资质高、监管严,不会有误差。即或有,也只是一公分左右。比如给墙抹灰浆,不注意厚薄均匀,就会出现误差,但最多也只一公分左右。这种误差无人计較。如本协议第一号门面,误差一公分多,原告并未计較。

  只有设计时未按约定规格设计,或者动工时擅自变更设计规格才可能出现大的变化,造成严重违反约定现象。

  本案一审起诉后,才了解到:被告平整地面时,购买五号门面的买主要求增加宽度,为招揽生意,被告爽快地答应了。因六号门面只有3.6米宽,无法再窄,而四号门面是4.2米宽,所以被告就不顾他们欺负惯了的苏氏一家切身利益,不顾协议约定,从四号门面切了60公分给五号门面,于是四号门面就只有3.6米宽了,相应的,面积自然就小了6.31平米。

  对于如此严重的违反约定的行为,能以"受到设计、地理条件、施工误差等因素的影响,......房屋面积可能与协议面积不符"这样的歪理而认定为不构成违约是4.2。()

  。
发表于 2009-10-30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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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煞费苦心,千方百计避用"约定"二字,"协议面积"不是约定规格的面积是什么?

  问题在于怎样对待、处理违反约定的行为。

  凡订立合同的双方,为保障约定不被违反,自己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都要在合同中设罝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本案协议第四条针对被拆迁户订了严厉违约处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针对双方违约规定了严厉处分办法,第六条二款针対开发商违约订了严格处分办法。

  些微违约,如前所述,互谅互让,不去计較,但严重违约就必须按約定追究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以房屋款总额按银行贷款利息赔偿,另加滞纳金总额的20%",这是多么的明确具体,易于操作!照此执行就行了。

  然而判决制造了两条理由,以此为据,认定被告修小了6.31平米"不构成违约"。

  法律沒有规定拆迁返还房严重违反约定修窄了、修小了可以免责,即"房屋面积可能与协议面积不符"不是法定免责条件协议也沒有约定因违约而修窄了、修小了可以不负责任,即"房屋面积可能与协议面积不符"不是协议约定的免责条件。因此,必须按第六条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法院凭手中的裁判权,造条非法定免责条,把违約行为认定为"不构成违约",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如此是滥用审判权行为。

 

      我



发表于 2009-10-30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为保被告邹正武过关,承认四号门面修少了6.31平米,但认定"不构成违约"。

  为使这个认定有据可凭,判决列举了两条理由。现再剖析一番。

  第一条理由是"由于房屋面积会受到设计、地理条件、施工误差等因素的影响,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可能与协议面积不符"。

  (接下页)

发表于 2009-10-31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

  所以这个理由不能成立!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不违约!

  如此认定,是法官无心过错?否!是法官有意为之:

  他们要落实院长、审委会的决定,否则轻者受处分,重者丢饭碗。
发表于 2009-10-31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

  约定面积是建修前双方约定的房屋大小,是"应该建多大",里面包含着原告所要达到的合同目的,它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他人,包括政府都无权干预。开发商要尽义务,按约定的宽窄修建,否则即违约,要按协议第六条追究。

  实际面积是“实际修了多大”,是为办产权证由政府对任何房产确权时必走的法定程序,由权威部门勘丈认定,拆迁双方无权过问,只可作为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实现的证据。

  两个不同的概念,两种不同的面积,是两码事。怎么能因为有了实际面积而否定约定面积?怎么能用实际面积代替约定面积?判决恰恰用实际面积否定约定面积、取代约定面积,得出结论,门面少了6.31平米。。。。。。“该行为不构成违约”。有了实际面积,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修少了那么大面积也不构成违约,沒有法律依据!即有了实际面积不是被告严重违约的法定免责条件;协议也没有约定有了实际面积,被告严重违约修少了6.31平米不受追究
发表于 2009-10-31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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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被告”不构成违约”这个认定更站得住,判决又找了一个理由:“认定面积”是竣工后为办产权证而经勘丈后确定的实际面积的约定,即房屋实际面积以勘丈后确定的为准,用以支撑被告“不构成违约”的认定。

  这真让人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

  原告的诉求是被告把四号门面修窄60公分导至面积修少了6.31平米,构成违约——违反约定面积。判决说的是建成后经勘丈认定的实际面积,沒有违反约定。
发表于 2009-11-1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要"具实结算"?

  百姓说:天大由天!

  对于绵阳市打官司的人来说,中院就是"天",而莫亚林院长就是"天老爷"!您们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反正百姓都得服从、执行。

  本案判决中,你们说被告"还给罗某的门面少了6.31平米.....该行为不构成违约,只是在计算房款时具实结算即可"。我们打心眼里根本不接受,但行动上只得服从。不过,总该给个合法、合理的说法吧?

  你们不说"约定",我们就不说约定,你们说是"不符",我们就来说说"不符"。

发表于 2009-11-1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feloo.com/news.php?article_id=8206

 

中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 www.12388.gov.cn


中纪委监察部开通举报网站后广受关注,昨日下午记者发现网站登陆一直不顺利,热线电话也一直忙音,也有不少网民在网上讨论这个问题,网民估计是头一天开通太多人尝试相关服务所致。到了晚上,相关服务恢复正常。而网民普遍关心网上举报如何确保举报人身份信息不泄露。

  昨日下午2时,记者登陆中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 www.12388.gov.cn时发现,一旦切入到相属省市举报的页面,页面迟迟显示不出来,多次刷新也无效,曾经有次成功刷出来,但是要进入下一步时又同样地不顺利,举报步骤一直难以完成。

  记者也曾拨打01012388,按2转入中纪委监察部举报时,立即出现忙音,多次尝试同样如此。网上有不少网民也讨论到这个情况。

 

  有网民估计是头一天开通太多人尝试相关服务导致服务器承受不了所致。到了晚上8时,记者再次尝试,相关网站及电话服务都正常。

  自从中纪委监察部开通举报网站后,网民都表示了极大的关注,有关新闻被多次转载。网民普遍认为这是一种进步,希望行之有效,反腐倡廉。但也有不少网民关注网上举报如何确保举报人身份信息不泄露。

  网易内蒙古网友 IP:116.115.*.* :“现在上网举报,肯本保证不了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人肉一搜或者高手一查就能轻而易举地暴露举报人的信息。所以怎么样保护好举报人不受到打击报复才是关

发表于 2009-11-1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 www.12388.gov.cn


中纪委监察部开通举报网站后广受关注,昨日下午记者发现网站登陆一直不顺利,热线电话也一直忙音,也有不少网民在网上讨论这个问题,网民估计是头一天开通太多人尝试相关服务所致。到了晚上,相关服务恢复正常。而网民普遍关心网上举报如何确保举报人身份信息不泄露。

  昨日下午2时,记者登陆中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 www.12388.gov.cn时发现,一旦切入到相属省市举报的页面,页面迟迟显示不出来,多次刷新也无效,曾经有次成功刷出来,但是要进入下一步时又同样地不顺利,举报步骤一直难以完成。

  记者也曾拨打01012388,按2转入中纪委监察部举报时,立即出现忙音,多次尝试同样如此。网上有不少网民也讨论到这个情况。

 

  有网民估计是头一天开通太多人尝试相关服务导致服务器承受不了所致。到了晚上8时,记者再次尝试,相关网站及电话服务都正常。

  自从中纪委监察部开通举报网站后,网民都表示了极大的关注,有关新闻被多次转载。网民普遍认为这是一种进步,希望行之有效,反腐倡廉。但也有不少网民关注网上举报如何确保举报人身份信息不泄露。

  网易内蒙古网友 IP:116.115.*.* :“现在上网举报,肯本保证不了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人肉一搜或者高手一查就能轻而易举地暴露举报人的信息。所以怎么样保护好举报人不受到打击报复才是关

 

http://www.12388.gov.cn/xf/index.html

发表于 2009-11-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本案协议是经县法院审理判定的有效协议,这次诉讼的两审判决书也反复承认协议有效。既然经过判决判定的有效协议,就剩下按协议执行问题。协议规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以房屋款总额按银行贷款利息赔偿,另加滞纳金总额的20%。请注意,句中有” 违反” 一词, 无“约定”一词;违反任何一条的结果就是”不符” !只要不符,大家按此规定执行就行了!原告要求照此计算是他的法定权利,被告照此赔偿,是其法定义务,法院照此判决是其法定职责!原告、被告、法院三方都无权不按此条追究,也无权绕过此条另寻办法解决,否则是对县法院的蔑视,对法律的亵渎!

发表于 2009-11-1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不符?符,符合,(数量、形状、情节等)相合。不符就是不相合。判决书中指的是门面面积不相合,少了6.31平米。王胜俊院长说,法院要严格从事实出发,把好事实证据关。事实是:协议约定门面宽4.2米,面积44.1平米,房屋实际宽3.6米,面积37.79平米。这就是门面宽度不相合,面积数量不相合,宽度少了60公分,面积少了6.31平米。。这可不是小数目,那是60公分宽、10.50米长的一块不见了。这个损失可大了,几百年呀!原告当然不接受!

 

    问题在于怎样处理这个“不符”

发表于 2009-11-2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   蜀联社   跟帖!

发表于 2009-11-2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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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是,原告反复强烈要求执行此条;被告则耍无赖,要求不执行此条,参照他法计算;而公正无私的法院却忘了执行判决的法定职责,竟绕过本条,决定“在计算房款时具实结算即可”。

  协议中有一句话是“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以房屋款总额按银行贷款利息赔偿,另加滞纳金总额的20%”,没有“在计算房款时具实结算即可”这句话。这是无中生有呀!
发表于 2009-11-3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

    不知神圣的法律在院长眼里算什么?有多重?

 

    无人制约的权力就是特权!

 

    有特权而又不讲原则、道德,可怕!


发表于 2009-11-3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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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竟是这样无情:

  中院自恃是上级,不给县法院起码的遵重;

  不顾协议是判决有效、条条具有法律效力,

  不经法定程序不能推翻原判决,

  凭自已的权力,径自推翻县法院判决——不执行协议条款,

  另外设计一个非法解决办法,来处理被告违反协议的行为!
发表于 2009-11-3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此认定,按此办法,原告一家凭空增添了二十五万元支出(据原告诉求计),需要原告方透支十余年收益!那么,这十余年时间,原告一家又凭什么耒生活呢?单凭阳光、空气、水能活命吗?

  而被告凭此判决,轻易地避过违约责任的追究——好不痛快!心中一定在想:这事办得还可以!该表扬表扬。

发表于 2009-11-3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亚林院长:

  您不给您的下属法院留丝毫面子,不经法定程序重新审理就推翻了原判决,

  不执行有效协议第六条,另定方法处理被告违反协议的行为,

  您这是弄权枉法,制造冤案,祸害苏氏一家!

  您失守公平正义这道底线,一定有原因,而且是让您伤神的原因。

  您只顾您轻松,不惜踏法律,不顾冤者死活,您这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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