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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面积是建修前双方约定的房屋大小,是"应该建多大",里面包含着原告所要达到的合同目的,它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他人,包括政府都无权干预。开发商要尽义务,按约定的宽窄修建,否则即违约,要按协议第六条追究。
实际面积是“实际修了多大”,是为办产权证由政府对任何房产确权时必走的法定程序,由权威部门勘丈认定,拆迁双方无权过问,只可作为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实现的证据。
两个不同的概念,两种不同的面积,是两码事。怎么能因为有了实际面积而否定约定面积?怎么能用实际面积代替约定面积?判决恰恰用实际面积否定约定面积、取代约定面积,得出结论,门面少了6.31平米。。。。。。“该行为不构成违约”。有了实际面积,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修少了那么大面积也不构成违约,沒有法律依据!即有了实际面积不是被告严重违约的法定免责条件;协议也没有约定有了实际面积,被告严重违约修少了6.31平米不受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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