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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嚣张的中介、蛮横的买家、不作为乱作为的管理部门:一件稀奇古怪的二手房交易维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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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4 12:05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4 13:06
唯恐天下不乱

发表于 2017-9-4 16: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这个事件看,房主与中介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房主将钥匙交于中介,说明房主与中介有一定的委托关系,至于中介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是否超越了委托权限,在行政和司法都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只能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裁决。
根据这个事件,房主和广大网友,以后处理类似事情,都要吸取教训,房主将房屋钥匙交予自己并不十分了解的中介,本身就是一种轻率的行为。
法律和公权力救济是一回事,自己对自己财产和行为负责又是另一回事,这个社会并不是人人都是谦谦君子,这是每个成年人都应该具备的基本常识。

发表于 2017-9-4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是搞不定了,中介们以后请尽情效仿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7-9-4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市场,少奴役 发表于 2017-9-4 10:19
遇到这种事,如果房主的遭遇属实,我对房主表示同情,并从道义上对房主表示支持。
但是,个人认为,以现有 ...

大部分的欺诈等罪行,都可能不存在暴力或胁迫等行为,以你的观点,这些都不需要公安介入制止……显然,这是荒谬的,表示你的臆想是建立在错误观念之上的。

基于这样的前提,你的后面评论没有价值,不需要针对性地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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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4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市场,少奴役 发表于 2017-9-4 10:47
人家并没有撬锁、破门,通过和中介签订合同用钥匙进入,当然是和平行为。
和平行为不代表就不会违法或侵权 ...

和平行为不是判断合法与守法的必要条件。大量的欺骗、贪污等严重罪行,不一定要借助暴力。

但是明显的侵害财产等行为,政府管理方或警方都能自主作出判断。具体到此案中,买方与卖方没有任何关系,且在明知非法的情况下,强行入住,拒不搬离,已经不是善意第三方,其行为性质是典型的侵权。个人认为警方可以独立自主地作出认定,而且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制止与纠正。

你在下面回复网友,称房主与中介有一定委托关系,这是不需要否认的现实。但交钥匙的性质,是部分权力让度,让中介与购买方有参观权,而非处置权。众所周知,不动产交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必须要以书面文件为准。其它形式的委托均是无效的委托。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中介没有任何权力处置他人财产,这是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最基本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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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00: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给网友们汇报一下进度。

今天,与陈姓网友一起到房管局了解进展。因为二十天前,其向房管局提出了一个书面申请,要求调查中介的行为并依法处理。期间房管局进行了调查协调,但一直没有结果。房管局表示目前还在走程序,希望耐心等待。咱们对他们的解释表示感谢和理解。

其后咱们又到石油南路派出所,要求以侵占财产立案。该派出所一名民警还是很负责任,召集了三方,进行了调查,最后告诉我们,因为对方签合同是在中介公司,地域管辖权在城北分局石油东路派出所,如要立案,需到该处去。

到了城北分局石油东路派出所,所方告诉我们,因为争议房屋所在地方,是石油南路派出所的辖区,如要立案,需到石油南路派出所去。

这似乎陷入了一个死结……

通过警方的调查,我们了解到,目前问题的关键部分在买方不愿撤离。中介方经手人称给老太太跪了两次,自己一方愿意出钱解决问题,但老太太开价与之相距甚远,始终无法谈拢。买方老太太坚信她手中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在这个过程中,中介方女士似乎比较仇恨我,甚至当着警方的面对我作出了扼颈的举动……

这过程是不是很有趣?


发表于 2017-9-5 00: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7-9-4 23:31
大部分的欺诈等罪行,都可能不存在暴力或胁迫等行为,以你的观点,这些都不需要公安介入制止……显然,这 ...

大部分经济纠纷当事人站在自己的角度都认为对方有欺诈行为,是不是只要有人报案,警察就一定要立案?
是否立案警方只能根据证据和事实,依据法律进行相对独立的判断,你们如果认为警察有误判,甚至有渎职行为,也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只是在发表个人看法,你是否回复我的发言对于我来说并不重要。

发表于 2017-9-5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必两个派出所也踢皮球了。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7-9-5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我就遇到过,停水停气停电,立马找关系给你打开。
发表于 2017-9-5 00: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7-9-4 23:44
和平行为不是判断合法与守法的必要条件。大量的欺骗、贪污等严重罪行,不一定要借助暴力。

但是明显的 ...

我并没把是否实施暴力作为是否违法的唯一标准,你可以不回我的帖,但回帖请你务必读懂我的发言。
我认为,中介、买房的老夫妻并非强行入住,而你却坚持认为他们是强行入住,而警方目前为止也认为这是经济纠纷,那么到底谁的判断是正确的呢?这就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判断。
所谓欺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此事件中,中介和买房人的行为基本还是以市场交易为手段在实施房屋买卖,并且中介也没有非法占有房款,双方交易的房价,中介也如实告诉了房主。我认为,这个过程中介和买房人的行为都不构成“非法占有”欺诈要件。至于中介是无意或故意错误理解房主的委托范围,这也需要法院裁决。即使是故意错误理解,我认为,中介也不构成法定欺诈罪要件,最多是个商业道德问题。
因此,我认为警方目前的判断是合法、专业的。
再有,你们既然是在寻求公权力救济,那么,我认为你们是相信现行法律的基本公正性的。你们认为对方有欺诈和强占行为,警方又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你们可以一并将他们起诉到人民法院。
如果你们对现行法律没有基本的信任,你们可以寻求私力救济,你们还找公权力机关干嘛呢?

发表于 2017-9-5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7-9-5 00:06
给网友们汇报一下进度。

今天,与陈姓网友一起到房管局了解进展。因为二十天前,其向房管局提出了一个书 ...

从你对事件的最新报告中,我也没有看出中介和买房人有构成法定的欺诈或强占罪的行为,反而证明了此事件就是一个经济纠纷。而中介在此纠纷中实施了有违商业道德的行为。
我再次声明,中介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受到惩罚,而房主的损失应该得到补偿,但是,不管是惩罚还是补偿都必须依法依规、依据“程序正义”,而不是依据个人的主观判断。
公知们不是一直在强调“程序正义”吗?当警方告知你们需要走“司法程序”,就是在用行动践行“程序正义”,而当“程序正义”落到你们头上时,你们却妄想公权力法外救济,难道对于“程序正义”的呼唤,不过是你们一场“叶公好龙”的表演?但愿你们不是。
发表于 2017-9-5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版主,上面几位网友发言有谩骂和不文明用语行为,请依据版规处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01:56
报告版主,本帖有个叫信市场,少奴役的东西,是中介私养的恶犬,呲牙咧嘴地出来,又没套链子,吓人!应该清理出去
发表于 2017-9-5 02: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7-9-4 23:44
和平行为不是判断合法与守法的必要条件。大量的欺骗、贪污等严重罪行,不一定要借助暴力。

但是明显的 ...

依据法律,中介当然无权处置他人未经授权的财产,具体到此事件,房主交钥匙的行为是否被中介故意错误理解,这是警方不能判断的,而中介又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警方判断这不够成欺诈和强占是有道理的。
是否有书面委托并不构成欺诈和强占要件,在市场行为中,口头委托,事后补充书面委托的市场行为屡见不鲜。

发表于 2017-9-5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7-9-5 00:06
给网友们汇报一下进度。

今天,与陈姓网友一起到房管局了解进展。因为二十天前,其向房管局提出了一个书 ...

那顺庆分局又如何答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07:59
炒房的人很讨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08:20
中介嚣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08:43
基层民警一般没多少技能,升迁无望,工作不积极,所以做事得过且过,这个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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