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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嚣张的中介、蛮横的买家、不作为乱作为的管理部门:一件稀奇古怪的二手房交易维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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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6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9-6 00:46
听说这个祥明公司,给百度这样发布,加盟公司也不加了,生意也不好了,员工也不做了,生意受到影响,特别是 ...

好吧,同情你。
发表于 2017-9-6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7-9-6 14:50
如果作为专业人员,轻易就能受到舆论影响,作出违背专业原则的事,那就不叫专业人员,而是市侩混混。你是 ...

民意汹汹,被阁下这个公众人物都炒到10万多点击量了,还叫轻易?
警察又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一个个有血有肉的人民公仆被民意影响是很正常的事,能被民意影响的公仆,说明是心中装着人民,怎么在你嘴里就成了市井混混?民意也分好坏,能被好的舆论影响,这有什么不好呢?在你这段话的逻辑里,民意成了市井混混的勾当,难道阁下内心是严重鄙视民意的?我现在真是搞不懂你神一样的逻辑啊。
幸好,此事件目前为止,警方在阁下掀起的民意压力下,还是坚持了自己的专业判断。
能被好的、专业的舆论影响的公仆是心里装作人民的好公仆;不受非专业的舆论影响,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的公仆也是人民的好公仆。人民和社会正义需要那些汲取好的民意,同时又不被群氓们非理性的情绪带做走、坚持依法办事的好公仆。
我又没有反对你质疑警方,我只是在用你的逻辑反驳你反对我的质疑的荒谬。所以,你就不要随时顾左右而言他秀你社会责任感了。说这么多激昂慷慨的话,何不用实际行动去检举你已经掌握证据的警察渎职行为?办这一件事比你秀10万个激昂慷慨的姿势管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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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6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9-6 01:02
发布想为朋友要回房子我们可以理解,可你真不了解真像,这个事情发生你应该多问一下你朋友,到底是谁的错, ...

如果你是当事人,已经数次提醒你了,可以把你了解的“真像”发布出来。这是公共平台,谁都可以自由发言,可以纠正驳斥不实的言论,让网友们自己来判读。

老是发些概念性的东西,让人家怎么了解这里面有些什么内幕?
发表于 2017-9-6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7-9-6 15:18
如果,你通过观察了解维权过程,从中得出了“警方借管辖权之由,行渎职之实……”的结论,我会认为你是个 ...

我不认为你所描述的就是警察渎职的证据,所以,我凭什么接受这个任务?这个任务对于你才是光荣的,对于我不是。你的明白?
我鼓励你伸张社会正义,怎么就成了“看热闹不嫌事大,以故意挑唆矛盾、制造社会对立刷存在感的家伙”?你这样不惜用污蔑的手段对付一个鼓励你伸张社会正义的网友,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认为,你满嘴维护的“社会正义”对于你是又一场“叶公好龙”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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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6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市场,少奴役 发表于 2017-9-6 15:31
民意汹汹,被阁下这个公众人物都炒到10万多点击量了,还叫轻易?
警察又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一个个 ...

10万的点击,是个什么级别,能否按你前面的设想,足以启动法外权力解决问题了?

事实证明,所谓的什么民意汹汹的舆论,并没有影响到各部门各专业人士的判断,依旧在各自走自己的程序,各自规避各自的麻烦,问题仍然存在。

因为以前没有接触到这样奇葩的事,所以才发这样的帖子,并跟踪报导进展。而过程展现出来的东西,与本帖的点击跟帖量一样,出人意外。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问题,各机构的作为方式与效率都有目共睹。点击回复量大,表示反映的问题触到了痛点,得到了认同,表示类似的情况并非孤例,在某种程度上普遍存在……

如果说真想要利用法外权力解决什么问题的话,宁愿是政府部门能通过类似的事件,了解到百姓公力维权过程的艰辛,减少官僚主义,改进部分机构的管理方式及流程,从而做到有效降低百姓维权成本,维护政府公信力。

其实,我们都知道问题出在哪里,解决个例问题跟我们的争论一样,意义不大。官员不恪尽职守,不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机构,舆论影响再大,影响都有限。目前只希望这点有限的影响,能多少改变一点什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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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6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市场,少奴役 发表于 2017-9-6 15:46
我不认为你所描述的就是警察渎职的证据,所以,我凭什么接受这个任务?这个任务对于你才是光荣的,对于我 ...

我的不明白。

这个罪名是你首先发明的,准备赖我头上?你自己都不认同的罪名,鼓励别人去“伸张社会正义”告,你说你是不是“看热闹不嫌事大,以故意挑唆矛盾、制造社会对立刷存在感的家伙”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6 20:25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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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7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9-7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7-9-6 16:44
10万的点击,是个什么级别,能否按你前面的设想,足以启动法外权力解决问题了?

事实证明,所谓的什么 ...

通过个案的报道,呼吁行政制度、司法制度的改善,这个可以有。至于,呼吁是否合理,制度是否因为个案而改变,也要通过复杂而漫长的法定程序,并非朝夕可改。
在制度未改变之前,作为信仰依法治国的守法公民,就应该对现有制度保持基本的尊重、对警方的专业判断保持基本的尊重。不要来不来就占在自己的角度,表现出比谁都有社会责任感的样子,质疑这个、指责那个,甚至在858楼的发言中用相当肯定的陈述性语言指责办案人员渎职,之后又不敢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作为一方的公众人物搞这些哗众取宠的东西,你认为对改善社会的法治环境有任何意义吗?
这个事件的确很奇葩,但这仍然是一个极端的个案,不具备普遍性。我相信绝大多数中介公司是守法的公司,并能理性地认识到不诚实守信、违法、违规经营将付出怎样惨痛的代价。因为一个极端个案而抹黑整个行业也是不可取的行为。
发表于 2017-9-7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7-9-6 16:56
我的不明白。

这个罪名是你首先发明的,准备赖我头上?你自己都不认同的罪名,鼓励别人去“伸张社会正 ...

首先这个罪名不是我发明,渎职罪是一个法定的罪名。其次,根本就不存在赖在你头上的事,你858楼对警方一系列带肯定性的陈述就是对警方渎职的指控。
在不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我个人当然不会认同你对警方的指控。
而我通过你对警方行为的肯定性的描述,我分析你是掌握了相当关的证据的,这个正义当然还是该你去伸张。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9-7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市场,少奴役 发表于 2017-9-5 15:03
你看清楚了,整句话的意思很明确,警察只能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对象采取强制措施。
而这段话主要是针对 ...

    “强占”最典型的行为就是暴力,包括暴力破门.....这种说法来自于哪部法律的解释?不合适吧?
    那么暴力强占、与非法强占,有什么区别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7 13:54
有毛病的老人家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9-7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忠言相告。 到法院打过官司的人,都会得出你这样亲身体会。{:3_64:}

发表于 2017-9-7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7-9-7 13:52
“强占”最典型的行为就是暴力,包括暴力破门.....这种说法来自于哪部法律的解释?不合适吧?
     ...

查了一下资料,严格地说,法律上没强占罪,只有侵占罪。本人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所以有些表述可能有些想当然,谢谢你的指正。
就本案来看,就我对侵占罪的理解,中介和买方也不构成侵占罪,他们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买房方主要还是在买房并且还按与中介达成的交易价和交易约定付了款,而中介既没有占有房屋,也没打算侵吞房款。最后是中介自以为是的交易行为得到房主坚决反对,交易的房价也被房主拒绝,而买房者自以为得理也毫不退让,才造成了这个奇葩事件。
中介交易不规范是肯定的,对房主权利产生了侵犯几乎也是肯定的,但是交易不规范和侵权不等于触犯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因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该是在依法办案。
当然,这也只是我的个人看法,不对之处可多多指出。
发表于 2017-9-7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查了一下资料,即使是侵占罪,公安机关也不予立案。
侵占罪是刑法所有自诉案件中唯一一个绝对亲告罪,因此,任何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此没有管辖权,不能立案,如果立案,发现属于侵占罪后,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发表于 2017-9-7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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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7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市场,少奴役 发表于 2017-9-7 09:29
通过个案的报道,呼吁行政制度、司法制度的改善,这个可以有。至于,呼吁是否合理,制度是否因为个案而改 ...

858楼的原话是:“但需要再次强调,警方有能力判断双方提供的 言正 扌居。,而这些 言正扌居 能明白、清楚、准确地再现签那份文件时的过程。但警方不愿意这样做,互相以归属地为理由,往别的辖区推。“

渎职是范围很广的行为,需要考察作出结论。我只是讲述了经历,描述了感受,让大众来评判这难以理解的行为,怎么在你嘴里就成了货真价实必须诉诸法律的渎职指责了的?就算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渎职,展示出来,就是勇敢正气的行为,跟你讲的什么不敢负责,有什么关系?另外,怎么处置这种涉嫌渎职的行为,是房主的事,你不顾这种现实存在,非要拉扯上我去作为,感觉你非常莫名其妙。

中介市场是个庞大的市场,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从网友们的回复以及这些天了解的情况看,这种情况根本不是什么极端个案,要不是房主的坚持,它很快就会以房主妥协而变成一件寻常之事。你没有任何调查,就声称是件极端个案,不具备普遍性,自干五洗地得如此直白,令人瞠目。还尼玛抹黑整个行业,行业的黑,是你洗得白的吗?

数年来,没有看到你做过任何一件有勇气负责任的事,除了说废话就是说废话,坚持说废话。这种情况下,你连哗众取宠的机会都没有过,你哪来的底气指责别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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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7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市场,少奴役 发表于 2017-9-7 09:48
首先这个罪名不是我发明,渎职罪是一个法定的罪名。其次,根本就不存在赖在你头上的事,你858楼对警方一 ...

看你急得小舌头都露出的样子,嗯、、、我就承认嘛。

那又怎样?就一定得满足你的观摩需求去告状吗?

可以考虑向房主转达你的要求,看他是否有兴趣满足你。这总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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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7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一下最新进展:

经过房管部门等调查协调,中介与买家意识到了问题严重,已经就搬离强占房屋返还卖家,达成了意向性协议。最近几天将要执行。

希望此事不要再节外生枝,能得以圆满解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7 20:17
解决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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