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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嚣张的中介、蛮横的买家、不作为乱作为的管理部门:一件稀奇古怪的二手房交易维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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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09:21
什么部门,局,机关,办事处,街道会都让老百姓有问题上法院,我就不懂,国家成立这么多部门,养这么多人做什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0:12
吃空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0:13
养这么多人为什么:
“浪费粮食,制造垃圾,增加城市pm2.5的浓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1:47
中介可以要求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证据在手十年二十年后都可以告,吊销营业执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1:55
吊销中介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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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市场,少奴役 发表于 2017-9-5 00:52
我并没把是否实施暴力作为是否违法的唯一标准,你可以不回我的帖,但回帖请你务必读懂我的发言。
我认为 ...

我读懂了的,你在794楼,明明就是表达的这种观念。

咱们来复习一下你的原话:“整个事件,目前为止当时双方都没有出现暴力或胁迫的行为-----中介卖房(卖房行为是否违法或侵权,这需要法院依法判决)、买房的老年夫妇买房和进驻都是和平进行的,并未有暴力强制或暴力进入房屋的事件发生。以现行的法律规定,警察只能对暴力、欺诈、偷盗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公民的和平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发表于 2017-9-5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顶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2:37
结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2:38
老家伙把中介赖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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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市场,少奴役 发表于 2017-9-5 00:52
我并没把是否实施暴力作为是否违法的唯一标准,你可以不回我的帖,但回帖请你务必读懂我的发言。
我认为 ...

关于强行入住问题,可能本帖楼层太多,你没有看到部分内容。

31页620楼,展示了一份中介与买方的居间合同,这份合同中卖方的签字是中介以代理人身份代签的。但陈姓网友根本没有对中介有任何委托。这就意味着中介可能存在欺诈故意,诱使买方与之签合同,达到自己收取中介费等目的。而相对的,目前有 言正扌居 显示,买方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曾向中介表示过担心,但还是签了这个合同。并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在违反合同内容,没有办理过户等手续的情况下,向中介交纳了20万的房款,入住该房屋,拥有主观故意,成了实际侵害人。

在这种背景下,卖方与买方是没有关联的。买方仅凭一份与中介的非法合同,就占据他人财产,针对卖方,这是特征明显的非法占有行为。

在此事件中,房屋被占后至今,房主都一再提醒对方,此事违法,但对方置若罔闻,继续侵占,要强买强卖,这就不仅仅是商业道德问题了。

至于寻求什么形式的救济,是公力还是私力,是房主的选择。我只负责观察、表述,向大众传递信息,让大众知晓这件维权事件中的方方面面,了解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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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市场,少奴役 发表于 2017-9-5 01:33
从你对事件的最新报告中,我也没有看出中介和买房人有构成法定的欺诈或强占罪的行为,反而证明了此事件就 ...

因为你没掌握充分的信息,加上个人观念,没看出很正常。

就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其实非常简单。中介在违背卖方意愿的情况下,代理当事人签名,把别人房子给卖掉,以赚取中介费,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买方明知行为违法,但依然与中介合作,实际侵占他人财产,是事件的后果。

个人主张与公权力的判断有差距,是很正常的事情。提出来让大家讨论,也是合情合理的事。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走的一切程序都是合法的。就算是警方曾告知需要走司法程序,难道因为发现了新  言正扌居,就不能再次向警方提出要求吗?

你这个私知从哪里得出“你们却妄想公权力法外救济”的结论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3:03
中介,买,两伙可能分赃没达成,内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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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市场,少奴役 发表于 2017-9-5 02:05
依据法律,中介当然无权处置他人未经授权的财产,具体到此事件,房主交钥匙的行为是否被中介故意错误理解 ...

中介是专业人员,深知行业法规,非常明确交钥匙意味着什么的。而且房屋交易国家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应当以书面文件支撑。中介以目前这种方式处理,是再明确不过的故意了。中介这种故意是以赚取中介费为目的,过程非法,结果的占有难道还是正常的?

你所指的市场行为,是指普通市场行为,应不包括房地产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句话。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另一部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在房屋销售中,不仅仅口头合同不适用,就连电子文档都不适用。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3:20
中介嚣张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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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1968lzs 发表于 2017-9-5 07:25
那顺庆分局又如何答复?

因为时间关系,没有向分局提出要求。

是否坚持报警,是房主的选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3:34
中介应有自知之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3:35
事情是中介惹起出来的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4:07
继续向公安局报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4:07
继续向公安局报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4:44
老太婆挺有意思,房子始终不是你的,霸占到干啥子嘛,都一大把年纪了还这么闹心费神的,说不定哪天一闭眼过去了,哦豁,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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