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同志研究一下这个协议:
我是粮站职工,于2003年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甲方:(单位)
乙方:(职工)
为努力贯彻国务院"减员分流政策",经粮站支委会研究,职代会讨论通过,报经县局同意,本单位职工 自愿申请与单位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制定以下协议,以明确相关事项.
一,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给予安置补偿金(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补偿),标准暂按劳动部门认可的工龄计算,每满一年补偿600元(陆佰圆整),补偿基数3000元.
二,以上补偿标准为企业暂定标准,若与新标准(县局统一制定标准)对照后,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三,在解除劳动关系前,职工必须了清一切帐务及让出单位住房等,否则不予办理.
四,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职工就与单位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各种保险关系缴讫到签订协议之月份,其户口迁回原址.
五,本协议虽为临时协议,但在县局新的政策未出台即新协议未签订前,本协议永远具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报县劳动局,社保局,主管局备案一份,企业,职工本人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