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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6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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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26543在2006-2-25 11:04:00的发言:
法律,请救救我
    看着周围的邻居搞农家乐过上了好日子,我家也于三年前借款在四川省彭州市银厂沟风景区修建了一幢一楼一底的农家乐,取名丹卉山庄,就在全家雄心勃勃,准备好生经营,做作早日过上好日子的美梦时,仿佛突然之间,梦醒了!梦碎了!
    釆用“五防轻体隔墙板”刚修建的楼房开始漏雨,墙体开裂变形,电线短路,槽钢等金属很快被腐蚀而流出锈水,我们一下头都大了,找到为我们修建房屋(包工包料)的五防轻体隔墙板生产厂家,维修了几次无济于事后,我们请来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危房。而且该生产厂家没有建筑施工的资质,于是,我们于2002年11月将该企业起诉到彭州市法院,但时至今日,两年多时间过去了,连一审都未判决下来。听说法律有规定,一审的时限不能超过半年,为什么就我的案子例外呢?我想问问四川省彭州市法院,究竟为什么?我们本指望靠农家乐致富,没想到借款修建起来至今已三年,不仅没有赚到一分钱,反而债台高筑;本指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讨个公道,没想到法律也如此薄情,我们老百姓打官司怎这么难?我不信法律又信什么?谁能帮我讨回公道?法律,请救救我吧!!

在进行常规措施的同时,可以提请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各地相继要开两会了,走信访之路,正是时候.

发表于 2006-2-26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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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gogo345在2006-2-24 21:17:00的发言:
律师同志:你好!  一县人大主任的儿子在该所属县大搞房地产开发,该行为是否违法违纪?谢谢!

2005年4月,四川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发出通知,重申和强调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规定,要求全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自查登记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说明。

发表于 2006-2-26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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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开心人在2006-1-21 15:23:00的发言:
                  看了忽眼的报道,勾起我痛苦的回忆!    
    煤矿毁了我的全家幸福:我父亲就死在成都市都江煤矿70年7月的矿难,可能就是那些老板的疏忽,没有经常去检测瓦斯,使我失去了父亲。
  煤矿把我们三姊妹抚养到16岁,哥哥16岁就去接了班,母亲.妹妹和我相依为命。从此煤矿就在以没有管过我们了。
我16岁就担起家里的重担,为了生存我筛过沙石,搞过建筑,到马尔康买过鱼、、、、、、
然而命运捉弄人,在2005年10月医院判我身患绝症,同年底我做了器官移植,这件事使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个雪上加霜,虽然我开了一个小小的门市,那只不过是杯水车薪。
     我在2005年的4月2日看见成都商报02版的特别报道.报道是这样说的:医药费话6-10万政府补偿1万,民政部门补偿5000元,我当时就找了当地的政府,政府的工作人员说:“你不是补偿的对象,政府有钱想补偿谁就补偿谁” 我到现在还想不通,我为什么就不是政府的补偿对象.                                                                                                      
        
    
                       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2006.01.21
                                                                              

没有硬性统一的标准,有一点可以肯定:入合作医疗是很有必要的.

发表于 2006-2-26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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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教育工作者在2006-2-26 1:24:00的发言:

              <<老师法>>上面的各级政府不能克扣或者拖欠老师的工资中的工资指的是什么工资?

有谁知?

当然是列入了财政预算的这部分了

发表于 2006-2-26 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法>>上面的各级政府不能克扣或者拖欠老师的工资中的工资指的是什么工资?

有谁知道?

发表于 2006-3-3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叫丰安华,女,42岁,汉族,现住彭州市桂花镇利济村1组,一家五口,均是老实巴交憨厚的农民,托党中央胡总书记,温总理的福,减完农民税赋,我们家的生活臻臻日上,日益好转。

    对农村电网改造解决农民的用电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深受我们农民欢迎,可是在基层迟迟得不到落实。早在2000年,我们每户农民就出了130元的电网改造费用。但是我们组上的电网,拖了5年多无人管,已造成用电困难。我们村民多次找供电所要求改造,均未兑现。2005年我们组村民再次找到村上及当地电管站要求把我组的电网改了,经多次要求后村上和都江堰供电局桂花镇电管站才同意并签订用电协议后才给我们改,在今年我们每户又出资50元钱,但电杆还要我们每户农民自己出工到另外的地方去找不用的。这些电杆都是电管站介绍去找的,要我们自己拔电杆栽电杆。桂花镇电管站技术员(电管站三把手)周永录给我们介绍的电杆并选定了栽电杆的地点。不幸的是在2006年元月19日上午9时,我们在拔最后1根电杆时我被电杆倒下来砸伤,已造成我下半身瘫痪,现卧病在彭州市中医院4楼骨科13号病床上,动、站不得,生活不能自理,下肢已失去知觉,医治困难,高额医药费无人管。

    我去拔电杆被电杆砸伤致殘,现睡在医院死活不得,缺钱医治,我丈夫吝顺代,48岁,为我被农网改造拔电杆砸伤后到处奔走,找各级领导,找到镇长郑卫兵答应电话调解,村支书张德九推诿不管,村长李天寿还能为农民办事,找电管站多种渠道交涉想办法找钱,现电管站只给我筹了2000元,周永录私人给我借支2000元,这点钱,杯水车薪,又如何能医治砸伤至殘的病。造成我这次砸伤,是电管站一直拖延农电改造所造成。在拔、栽电杆时,电管站人员又不给我们交待操作安全措施,完全是忽视安全,冒险蛮干,才酿成了这次严重事故。

不该发生的事已发生了,我作为一个朴实勤劳的农村妇女遭遇上这样不幸的事,用血泪哭诉哀求都江堰供电局给钱医治救我一命,我们全家万分感激。如供电局领导不给予救助,我们祖祖辈辈老实巴交、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忠厚老实的农民,确实无力承担这高额的医药费用,只有向社会求助,乞求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同情、救助,给予我温暖关怀、恢复健康的后半身。

此致

 

 

 

                                        丰安华

                                    00六年二月六日

 

 

 

住 址: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利济村1

联系人:吝顺代

联系电话:(02883769941 81218549 81230281


发表于 2006-3-3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叫丰安华,女,42岁,汉族,现住彭州市桂花镇利济村1组,一家五口,均是老实巴交憨厚的农民,托党中央胡总书记,温总理的福,减完农民税赋,我们家的生活臻臻日上,日益好转。

    对农村电网改造解决农民的用电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深受我们农民欢迎,可是在基层迟迟得不到落实。早在2000年,我们每户农民就出了130元的电网改造费用。但是我们组上的电网,拖了5年多无人管,已造成用电困难。我们村民多次找供电所要求改造,均未兑现。2005年我们组村民再次找到村上及当地电管站要求把我组的电网改了,经多次要求后村上和都江堰供电局桂花镇电管站才同意并签订用电协议后才给我们改,在今年我们每户又出资50元钱,但电杆还要我们每户农民自己出工到另外的地方去找不用的。这些电杆都是电管站介绍去找的,要我们自己拔电杆栽电杆。桂花镇电管站技术员(电管站三把手)周永录给我们介绍的电杆并选定了栽电杆的地点。不幸的是在2006年元月19日上午9时,我们在拔最后1根电杆时我被电杆倒下来砸伤,已造成我下半身瘫痪,现卧病在彭州市中医院4楼骨科13号病床上,动、站不得,生活不能自理,下肢已失去知觉,医治困难,高额医药费无人管。

    我去拔电杆被电杆砸伤致殘,现睡在医院死活不得,缺钱医治,我丈夫吝顺代,48岁,为我被农网改造拔电杆砸伤后到处奔走,找各级领导,找到镇长郑卫兵答应电话调解,村支书张德九推诿不管,村长李天寿还能为农民办事,找电管站多种渠道交涉想办法找钱,现电管站只给我筹了2000元,周永录私人给我借支2000元,这点钱,杯水车薪,又如何能医治砸伤至殘的病。造成我这次砸伤,是电管站一直拖延农电改造所造成。在拔、栽电杆时,电管站人员又不给我们交待操作安全措施,完全是忽视安全,冒险蛮干,才酿成了这次严重事故。

不该发生的事已发生了,我作为一个朴实勤劳的农村妇女遭遇上这样不幸的事,用血泪哭诉哀求都江堰供电局给钱医治救我一命,我们全家万分感激。如供电局领导不给予救助,我们祖祖辈辈老实巴交、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忠厚老实的农民,确实无力承担这高额的医药费用,只有向社会求助,乞求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同情、救助,给予我温暖关怀、恢复健康的后半身。

此致

 

 

 

 

 

                                        丰安华

                                    00六年二月六日

 

 

 

 

 

住 址: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利济村1

联系人:吝顺代

联系电话:(02883769941 81218549 81230281


发表于 2006-3-3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叫丰安华,女,42岁,汉族,现住彭州市桂花镇利济村1组,一家五口,均是老实巴交憨厚的农民,托党中央胡总书记,温总理的福,减完农民税赋,我们家的生活臻臻日上,日益好转。

    对农村电网改造解决农民的用电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深受我们农民欢迎,可是在基层迟迟得不到落实。早在2000年,我们每户农民就出了130元的电网改造费用。但是我们组上的电网,拖了5年多无人管,已造成用电困难。我们村民多次找供电所要求改造,均未兑现。2005年我们组村民再次找到村上及当地电管站要求把我组的电网改了,经多次要求后村上和都江堰供电局桂花镇电管站才同意并签订用电协议后才给我们改,在今年我们每户又出资50元钱,但电杆还要我们每户农民自己出工到另外的地方去找不用的。这些电杆都是电管站介绍去找的,要我们自己拔电杆栽电杆。桂花镇电管站技术员(电管站三把手)周永录给我们介绍的电杆并选定了栽电杆的地点。不幸的是在2006年元月19日上午9时,我们在拔最后1根电杆时我被电杆倒下来砸伤,已造成我下半身瘫痪,现卧病在彭州市中医院4楼骨科13号病床上,动、站不得,生活不能自理,下肢已失去知觉,医治困难,高额医药费无人管。

    我去拔电杆被电杆砸伤致殘,现睡在医院死活不得,缺钱医治,我丈夫吝顺代,48岁,为我被农网改造拔电杆砸伤后到处奔走,找各级领导,找到镇长郑卫兵答应电话调解,村支书张德九推诿不管,村长李天寿还能为农民办事,找电管站多种渠道交涉想办法找钱,现电管站只给我筹了2000元,周永录私人给我借支2000元,这点钱,杯水车薪,又如何能医治砸伤至殘的病。造成我这次砸伤,是电管站一直拖延农电改造所造成。在拔、栽电杆时,电管站人员又不给我们交待操作安全措施,完全是忽视安全,冒险蛮干,才酿成了这次严重事故。

不该发生的事已发生了,我作为一个朴实勤劳的农村妇女遭遇上这样不幸的事,用血泪哭诉哀求都江堰供电局给钱医治救我一命,我们全家万分感激。如供电局领导不给予救助,我们祖祖辈辈老实巴交、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忠厚老实的农民,确实无力承担这高额的医药费用,只有向社会求助,乞求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同情、救助,给予我温暖关怀、恢复健康的后半身。

此致

 

 

                                        丰安华

                                    00六年二月六日

 

 

住 址: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利济村1

联系人:吝顺代

联系电话:(02883769941 81218549 81230281


发表于 2006-3-3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晚报刊登行人违章头像(不是有背景的新闻照片,而是像公布人大代表一样的清晰头像)是否涉嫌侵权?
发表于 2006-3-6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哥哥,我真做律师了

只不过多年歇业,现在还算实习律师呢

发表于 2006-3-6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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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tingt在2006-3-3 18:02:00的发言:
请问律师:晚报刊登行人违章头像(不是有背景的新闻照片,而是像公布人大代表一样的清晰头像)是否涉嫌侵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肖像权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违法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形.当然,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我国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是不完善的。 19883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华北五省(市、区)审理侵害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案件工作座谈会认为: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不论是否营利,均可认定侵害了他人肖像权,不能认为侵害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但是此种解释仅限于理论探讨,还未在立法上予以确认。 个人认为把违章当事人的头像在报纸上进行并不具备新闻形式的一一醒目刊登,是侵权行为。我们都看到,近年来,即使在对犯罪行为的新闻报道中,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添加马赛克式的处理,部分地区甚至采取了戴面罩保护。

发表于 2006-3-6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民很行抢班夺权当律师了哈,嘿嘿嘿
发表于 2006-3-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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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在2006-3-6 21:24:00的发言:

请问律师乡镇府要员可以经商吗?

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这是各级党组织多次三令五申的!

发表于 2006-3-6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乡镇府要员可以经商吗?

发表于 2006-3-6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em04][em04][em04][em04][em04][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6-3-1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除劳动合同后,办了个失业证.但自己大意了,没注意到本本后面有个"每年11月要去年审"这几个字,所以到现在失效了.

另外,我有个同事于2003年又被反聘回到单位,并于2005年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他却可以领2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而我却没有. 请问这是什么原因? 合法吗?

发表于 2006-3-1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律师同志研究一下这个协议:  

我是粮站职工,于2003年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甲方:(单位)

乙方:(职工)

   为努力贯彻国务院"减员分流政策",经粮站支委会研究,职代会讨论通过,报经县局同意,本单位职工      自愿申请与单位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制定以下协议,以明确相关事项.

一,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给予安置补偿金(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补偿),标准暂按劳动部门认可的工龄计算,每满一年补偿600元(陆佰圆整),补偿基数3000元.

二,以上补偿标准为企业暂定标准,若与新标准(县局统一制定标准)对照后,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三,在解除劳动关系前,职工必须了清一切帐务及让出单位住房等,否则不予办理.

四,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职工就与单位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各种保险关系缴讫到签订协议之月份,其户口迁回原址.

五,本协议虽为临时协议,但在县局新的政策未出台即新协议未签订前,本协议永远具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报县劳动局,社保局,主管局备案一份,企业,职工本人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发表于 2006-3-17 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上述比较才能分出黑白,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不容践踏。请各位律师和正义之士,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遭遇不公正待遇的众多弱者呼吁!

发表于 2006-3-17 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院网《案件大全》中刊登判案,《哈尔滨9名无故被除名职工胜诉》、山东省枣庄法院《工厂不当除名 法院判决无效》、河南省淇县《开除职工未送达书面通知 用人单位被判败诉》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除决定未送达劳动合同不解除》

 

成都市新都法院判决了新都联运司张永久等4人发生在1987年的劳动争议案,除名未书面通知本人,判决了补办社会保险,确认了在册职工身份。(2004427日四川工人日报载)

 双流县法院([2004]民初字第354号)判决了双流广都大厦与职工王清义发生在1995年的除名劳动争议案。双流县法院以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职工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的规定,以被告处理程序违法。按《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判决撤消了单位的处理决定。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网登载: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140号判决了四川化工机械厂职工发生在2000年6月的劳动争议案。职工未收到书面开除处理决定,法院判决了恢复职工厂籍。   

 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网登载:高新区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判决了成都某化工厂职工游万根发生在1992年的劳动争议案。除名决定未送达给被告,职工未收到书面除名处理决定,人事档案仍在厂方,法院判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办理自1992年7月至今的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上述相似情况,企业处理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不合法,依法得到了纠正。企业未依法履行各项法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关系并未因此而自然消灭,未依照法律严格规定的必经程序行使解除权无效。

 

依法的法院保护了职工合法权益,违法的法院仍在枉法判决。

发表于 2006-3-17 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企业违反了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违反提前30天书面送达通知本人的规定、剥夺了职工的陈诉和申辩权利、未经过必须的工会同意程序、未履行通知本人回单位上班程序,未履行必须的批评教育程序、未履行法定的处分程序,违反了国务院“除名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时效”的规定。企业多项程序违法。处理职工程序不合法, 处理决定就不合法,依法应撤消无效的处理。

同样的劳动争议案在全中国绝大多数法院,判劳动者胜诉,可在成都市中级法院却遭到恶意打压。

企业处理程序不合法, 处理决定就不合法,依法应撤消无效的处理,这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全中国绝大多数法院,判劳动者胜诉,可在成都市中级法院却执行的是企业违法,公权保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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