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人员于2004年由外地转来成都应聘工作.转来后,他按成都社保局的要求将外地已交多年的社保和医保,均转到了成都.由接收单位按月支付社保局.2005年年底该人员在接收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今年这个单位因政策原因注销了,社保部门要求该单位一次性为该退休人员缴纳十年的医保,否则该退休人员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该退休人员在退休时的所在单位因种种原因未能为该退休人员支付一次性医保费用,而退休人员为了减少自己将来医疗无一点保障的风险,只好自己想办法去社保部门,一次性代为单位支付了自己的费用,他是以单位的名义缴纳的,基数高过自然交保人好两倍.这个费用,是他退休后整整两年的退休费!而该退休人员已经为国家整整工作了35年!请问他应该用什么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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