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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忱为网友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有问必答、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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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大师:

    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打击非法医疗  洪雅县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文中,受非法医疗伤害的病员们,在记者采访时,才知道张文学夫妇是非法行医的!他们当即愤怒地表示要告张文学!……请大师们分别情况支支招吧!!!        胡国友 

发表于 2006-5-22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大师们:                                    你们好 ! 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打击非法医疗  洪雅县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文中,那些无辜无助的受害者们的心在哭泣!据了解:当记者采访受害者时,他们才知道张文学夫妇是非法行医的!请各位大师分别情况为他们支支招吧!!!

发表于 2006-5-2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5.11发给你们的短信连看都不看。

发表于 2006-5-25 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399楼手机无短信功能——不能发,也不能收。

      

发表于 2006-5-25 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无短信功能,实在对不起!请速来电!

发表于 2006-5-26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致各位领导:

    兹有仁寿龙乐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乐公司)前身为仁寿水电设备厂,在1997年由国营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又叫全民合作制企业),一个不伦不类的企业在改制的同时买股份的多少不是以自愿的形式,而是强迫职工只能买多少,在改制时职工应享受的国家的政策从未享受过(如住房补贴等)。
    今年4月份,仁寿县九羊房产信息部(以下简称九羊),以增资扩股的名义,注入资金215万元现金后(合同价为1960万)与龙乐公司部份管理者互相勾结,强行将企业的资产转为九羊名下,企业将有一百多户职工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这些职工现住的是公房,土地是政府划拨给企业的),九羊要在这块地上搞房地产。
    附:企业增资扩股不是以公开的形式,有几家外资愿出2000万(甚至更多)的现金注入企业,给职工的待遇相对于九羊更优越,让企业重新生产,因为我们企业的技术很先进,但龙乐公司领导人都把这些外资以各种方式和借口拒绝,迅速与九羊就这215万元现金达成交易,希望各位领导能为我们这些职工说话公道话。
 
 
龙乐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全体无家可归的职工等待相关领导的帮助
 
 
 

能帮帮我吗?

联系方式:youmeand5858@126.com

发表于 2006-5-26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boyang在2006-5-11 22:34:00的发言:

各位律师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哥哥在生前以自己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除了首付,大概还了10个月左右的按揭款就病逝了,由于嫂子及哥哥的岳父母将钱看的很重,所以通过各种关系把这套房子卖了,但是我大伯和我父母都没有签过字,他们这样做合法吗?如果不合法的话,按照正常途径应该这样才能变卖?(说明:我哥哥是在三岁的时候抱养给大伯家的,但是一直是我父母亲和大伯家共同在抚养,直至病逝)

以你哥哥的名义按揭购买的这套住房,属于你哥嫂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你哥哥的遗产份额只有一半,另一办可在你嫂、孩子、你的父母和大伯中进行继承分割。鉴于房屋已卖,则从卖房款中拿出一半进行分割。

发表于 2006-5-27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当兵回来,分到林业.可 是工资写的是867.9元可为什么只发340元的工资,一 发就发了3年

发表于 2006-5-28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408楼所说的案件中,

镇府有权划定临时集贸市场吗?有无相关文件支持?

把全区的乡(场)镇沿街沿路都划成了市场,还有哪里不是市场,这合理合法吗?

工商对所谓零时划定的集贸市场可以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吗?

这样的判决公正吗?

发表于 2006-5-28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法律工作者你们好!

请教一个问题,我们是一所农村小学,所管辖的一所村小因生源问题被撤并,但是遗留下的校产所在地的村社说是他们有份,这所学校解放前就是学校,解放后学校一直在使用,但是学校因为经费问题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借此机会问问这所学校所有权他属于学校吗?国家有相关的规定吗?当地村社享有处置的权利吗?

谢谢!

发表于 2006-5-30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们是中国的个体医生,由于卫生部的错误条例造成我们无执业资格。具体事由如下:

    1、《卫生人员技术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第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机构的人员。很显然,个体医生是无条件地不能评定职称。那些有职称的个体医生都是花钱直接买或变相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个体医生连职称都无法取得,怎么能评定执业医师?  

    2、《卫生人员技术职称及晋升条例》第十三条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的法律如果公正,就该起诉卫生部。

    3、我们应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06-5-30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人治?

全国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医生、全国的律师们,大家有胆量起诉卫生部吗?

起诉的理由是:

一、《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第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的卫生人员。显然,全国民营医疗的医生和个体医生是无条件地不能评职称,这是显失公平的,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条例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由于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的医生以前没评职称,当然不能被认定,所以无法取得执业资格。这样,合法行医几十年的医生,一夜之间就成为非法行医了,这是他们一生的悲痛,也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三、由于上述因素,很多医生只得另某出路,各奔东西,妻离子散,甚至有的走上了绝路。使原有的医疗资源造成了很大的浪费,公立医院占了垄断地位,所以造成了“看病难”、“看病贵”的灾难性的结局。

四、造成以上种种错误的结果卫生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由是:

1、  如果说卫生部不知道《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内容,作为一个行政主管部门不懂法,岂不是失职吗?如果说知道了又不纠正错误那是行政不作为。

2、《执业医师法》出台后医生反应强烈,卫生部代表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机构,不听民意,不采取补救措施,置老百姓利益于不顾,置胡主席的“和谐社会”主张于不顾。上不听领导,下不顾百姓,我行我素,一意孤行,一错再错,这是怎样的工作作风?这是背离党和人民的失职行为。

    3、《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违背了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和条例有效吗?而卫生部仍然要这样“现罚”

发表于 2006-5-30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双流某中学的教师,学校按上级要求进行房改.在学校有公有住房的老师,只需少量的钱就可以买下自己住的房屋,使其成为私有财产.这算是国家对教师的一种关心吧.但我想问一问,在学校没有住房的老师又怎样来获得这种关心和照顾呢?房屋是国家建的,同是人民教师,为什么有这种差别?现今的商品房价格节节上升,这种不公平就越来越明显了.

有在校工作十多年没分到房的,有刚到学校一两年分了房的,在房改的时候,这些合理吗?

还有,住房公积金问题.无论在校有没有住房的都在实行,这合不合理?既在校有了公有住房,又享受国家(或学校)的住房公积金补助,这是哪家的政策?

请就此提供相关的国家政策指导.

QQ留言:280408583

 

发表于 2006-5-31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谴责国美—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本人于五月二十七日持《武汉晨报》B26版的国美广告,到国美武昌中北路店购买其宣称的长城K241G型电脑,广告价为2099元并直降400元,还送音箱和视频耳迈或电脑桌。

等我表明购买意向后,柜员却一口拒绝,称那是武汉晨报的刊登错误。我本想就此打道回府,但想到国美不止一次的出现“报社错误”,其中可能有诈。我当即向晨报询问,其答复为是按国美的要求刊登的。我立即到总台要求见店长,总台推说在二楼办公室,到办公室后得知二位店长刘芳、黄建在一楼大堂。回到一楼后还是无法找到,我要求总台客服用手机与刘芳联系上后,里面只有“喂喂”声。我只好找到客服经理,将晨报的答复告诉她,希望她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究竟是报纸刊登的错误还是国美的广告欺诈。要求她将送到报社的广告文档能否给我看看。我当场表示若是报社错误,我就不追究国美的责任,若是你们撒谎,欺诈消费者,我今天就一定要购买此电脑。客服经理的答复是广告部经理休息,周一给出答复;购买是不可能的。

今天下午1500左右,有一个所谓的国美客服专员给我来电,表示道歉,再次强调是报社的错误。我在网上看到国美在全国各地的广告欺诈,都是以报社错误而搪塞。为了帮助国美这个所谓的“上市公司”,今后不要再利用消费者的善良与厚道,使他们的欺诈一再的得手,我决定此次与国美认真到底,同时也提高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意识。只有这样,共同的提高,全民的诚信,才能使我们的国家从一个大国走向强国。

希望广大的消费者,特别是有此经历的朋友,给我出出主意,是通过工商、消费者协会或法律来解决此事。我的电话:13986218084

强烈谴责国美—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本人于五月二十七日持《武汉晨报》B26版的国美广告,到国美武昌中北路店购买其宣称的长城K241G型电脑,广告价为2099元并直降400元,还送音箱和视频耳迈或电脑桌。

等我表明购买意向后,柜员却一口拒绝,称那是武汉晨报的刊登错误。我本想就此打道回府,但想到国美不止一次的出现“报社错误”,其中可能有诈。我当即向晨报询问,其答复为是按国美的要求刊登的。我立即到总台要求见店长,总台推说在二楼办公室,到办公室后得知二位店长刘芳、黄建在一楼大堂。回到一楼后还是无法找到,我要求总台客服用手机与刘芳联系上后,里面只有“喂喂”声。我只好找到客服经理,将晨报的答复告诉她,希望她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究竟是报纸刊登的错误还是国美的广告欺诈。要求她将送到报社的广告文档能否给我看看。我当场表示若是报社错误,我就不追究国美的责任,若是你们撒谎,欺诈消费者,我今天就一定要购买此电脑。客服经理的答复是广告部经理休息,周一给出答复;购买是不可能的。

今天下午1500左右,有一个所谓的国美客服专员给我来电,表示道歉,再次强调是报社的错误。我在网上看到国美在全国各地的广告欺诈,都是以报社错误而搪塞。为了帮助国美这个所谓的“上市公司”,今后不要再利用消费者的善良与厚道,使他们的欺诈一再的得手,我决定此次与国美认真到底,同时也提高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意识。只有这样,共同的提高,全民的诚信,才能使我们的国家从一个大国走向强国。

希望广大的消费者,特别是有此经历的朋友,给我出出主意,是通过工商、消费者协会或法律来解决此事。我的电话:13986218084

发表于 2006-6-2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wm1234在2006-5-28 1:03:00的发言:

请问408楼所说的案件中,

镇府有权划定临时集贸市场吗?有无相关文件支持?

把全区的乡(场)镇沿街沿路都划成了市场,还有哪里不是市场,这合理合法吗?

工商对所谓零时划定的集贸市场可以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吗?

这样的判决公正吗?

怎么看不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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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3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408楼提供的那份判决对收取市场管理费的认定应该是正确的

至于政府是否滥设集贸市场,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

发表于 2006-6-5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因祖墓碑刻龙柱被盗而报警,平昌110应该出警吗?......
     没有出警是否失职?

    2006年三月底某日,四川省平昌县喜神乡八村一社.一村民发现其祖坟前碑刻龙柱(又名滚龙抱柱)被盗,上百年的碑刻还能看出古人们精湛的技术和深厚的功力,简直就是浑然天成,可能都算得上是“文物”了,就这么被盗窃了,思来想去觉得应该报警,追回祖坟前碑刻龙柱。
 
    于是,该村民拨打了当地110并反映了被盗事实,一次无果,又第二次拨打,110同志回复道,“我们知道了”,报警者以为警察已经知道了,那么肯定会出警前往案发现场调查取证以获案情的,便耐心地等待着,恭候着,恭候着"警察大爷"的大驾光临。可一等再等,两个多月过去了,仍然不见警察踪影。
  
    是平昌110的同志们忙得没有时间为民办案?还是平昌110从不受理类似于盗墓性质的案件呢?该村民如此的疑惑着,既然平昌110不受理此案,谁又能排解此忧呢?......姑且致函党政各部,投石问路吧!

发表于 2006-6-5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因祖墓碑刻龙柱被盗而报警,平昌110应该出警吗?......
     没有出警是否失职?

    2006年三月底某日,四川省平昌县喜神乡八村一社.一村民发现其祖坟前碑刻龙柱(又名滚龙抱柱)被盗,上百年的碑刻还能看出古人们精湛的技术和深厚的功力,简直就是浑然天成,可能都算得上是“文物”了,就这么被盗窃了,思来想去觉得应该报警,追回祖坟前碑刻龙柱。
 
    于是,该村民拨打了当地110并反映了被盗事实,一次无果,又第二次拨打,110同志回复道,“我们知道了”,报警者以为警察已经知道了,那么肯定会出警前往案发现场调查取证以获案情的,便耐心地等待着,恭候着,恭候着"警察大爷"的大驾光临。可一等再等,两个多月过去了,仍然不见警察踪影。
  
    是平昌110的同志们忙得没有时间为民办案?还是平昌110从不受理类似于盗墓性质的案件呢?该村民如此的疑惑着,既然平昌110不受理此案,谁又能排解此忧呢?......姑且致函党政各部,投石问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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