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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忱为网友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有问必答、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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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3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57楼

关于此问题很多地区的情况不一样,据我所知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关于住房肯定有相关的补偿或补助金,具体到各个地区或者省属或市属的不同机关单位都不一样。很多地区都在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你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我们不是很清楚,建议到当地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询问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3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58楼,按法律程序,一审审限为6个月,如果案情实在复杂延期6个月,一般而言一年案件肯定能有个结果,而此案已拖过一年了,建议你上中院审监庭或高院反映情况。

发表于 2005-11-14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2年9月,在成都数码广场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发票上注明了“笔记本电脑”一套,并加盖了成都华美华硕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2003年5月,因电脑质量问题送厂家修理,5个多月没有修好。找315、工商局、质监局、中质报协调未果,起诉至法院,成都华美华硕科技有限公司居然矢口否认该电脑是发票所注明的“笔记本电脑”。法院近日也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持有的存在质量问题的笔记本电脑是华美华硕公司出售的”,驳回诉讼请求。
    商家诚信何在?法院如何支持消费者维权?
    只有法律而没有诚信,是否是一个民族的悲哀?!
    发票内容填写不全,我是否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举报来取证?

发表于 2005-11-14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 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 填写项目不齐全;
。。。。。。

发表于 2005-11-1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这样的交警

前几天发生的事。(交通事故)
一个(无证)三轮车师傅在经过黄忠小区路口时,被一辆奥拓车撞翻了。
虽然事故没造成多大的伤害,但是在处理这事故的交警,我这里不想用脏话说。他来处理这事的时候问三轮车师傅的亲属(因为三轮车师傅已经送往西区医院):“他是干什么的?”“他是我的亲戚,来城里耍的。”
这交警说的什么啊我的天:“农民不好生在屋头做活路,跑到城里来爪子。”
我鄙视他。真的。到现在这事还没处理好,肇事司机没有付一分钱医药费,
被交警暂扣的车已经被开走,说是有规定什么的。我对他们的规定不清楚哈。这是不是明显的期负我们农村来的啊?

发表于 2005-11-14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发表于 2005-11-15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对同一个新市场,相邻铺面,相同的开业时间(有前有后),两家要罚款,其它的商家可以办证,还说已进入程序,其它的没有,点到谁,谁就该倒霉,试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什么地方可以投诉他们?
发表于 2005-11-15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

详细点

引何受处罚

发表于 2005-11-17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辛苦

发表于 2005-12-2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四川律师维权)热忱为网友无偿提供法律咨询(...

发表于 2005-12-3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段时间怎么没有法律咨询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5-12-3 20:45
谁敢把钱放在如此银行?
为了抢占市场,某些银行不惜以降低用户帐户安全性来换取使用的方便性,极易导致我们储户的存款蒸发,我的血汗钱就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神秘蒸发了,深受其害的我告诫大家要一万个小心!

2003年12月22日,我像往常一样到乐山市工商银行五通桥支行取款时,营业员惊告我存折上的6000多元存款仅仅剩下了0.82元,其余的钱竟然不翼而飞。

我大惑不解,谁能够在没有我的存折和卡的情况下?轻易在凌晨两小时之内分七次将我的血汗钱挥霍一空呢?如今工行方面只告诉我的存款是被千里之外的河南省方向的人用开通网上银行的方式,通过网上购物“正常支付”了,并说工行有规定不需要储户的卡和存折,只要有号码就可以自助开通个人网上银行。

怀着对支行可怕的解释,回家后我打了中国工商银行的全国服务热线电话 95588 核对,热线小姐清晰的回答我,除办理转帐支付要带相应证件到工行营业厅办理以外,办理个人网银只要相应的号码,不要有效证件就可以在任何一台电脑上申请使用,并可以网上购物等之类的消费支付,每日限额一万元。晕啊!难怪我们储户的存款会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千里之外不翼而飞?!我要求工行提供是河南什么地方的人盗去了(因支付了就应该有受益人的详细地址)?工行领导说没有必要告诉我。而对于我持卡人的正常支付要求,工行予以了断然拒绝,只打印了一份犯罪份子盗款后的清单给我就算了事,我请求支行找上一级的领导解决此事,支行领导又说上级领导可以不见我,不服你就去报官或起诉打官司。

转帐支付和消费支付都是支付现金的行为,而且消费支付每天的限额为一万元,为什么在工行一个需要手续审核认证开通而另一个又不要呢?去掉最关键的审核程序比其它银行高明在何处?

证件和密码具有双保险的作用,脱离了储户最具有说服力的有效证件,储户的密码有何用?没有储户自己有效证件的初始认证和储户自愿开通网银亲笔签名的协议,仅凭号码在任何场合注册谁来保证注册者就是我们储户本人呢?对于呆坏帐成堆的不讲职业道德的银行而言,岂不是可以故布疑阵打着是储户自已泄密被盗的幌子公开吃掉我们的存款!

在网络犯罪不断有升级之势的今天,就网络犯罪盗款而言,难怪罪犯仅用几个数字就能盗款成功?!这是谁故意留给罪犯最好的缺口呢?如果遇上了银行工作人员作案我们的存款不是就更危险了吗?以前罪犯盗取号码后还需要制作伪卡和假身份证,现在反而更轻松了,连制作伪卡和假身份证的麻烦都省去了!

我向乐山晚报,中国消费者报,乐山电视台,四川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一层一层呼吁反映此事后,大家都一致看到了事件背后的特别严重性!并都作了相关的新闻报道,而工行不管是电视台还是报社采访大都拒绝采访。

请看事发十个月后工行方面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新闻中公然以假话故意推卸责任的新闻 (在不能提供我本人开通过网上银行的手续的情况下,公然“肯定”我办理过网上银行的手续,媒体在工行的办公室实地采访时,没有提供最具说服力的手续给媒体,为何不提供?因为我没办理所以就根本无法提供。)。

请点击网址收看央视新闻 http://www.cctv.com/news/society/20041103/100749_2.shtml (请关注此事的您点击题目《密林枪声》后面的摄像机符号进行视频收看,从十九分钟处开始)。

黑手绝对不会只针对我一个千里之外的储户,而且储户被黑的事件大有上升之势,我要求工行方面为了更多储户的存款安全利益去报案并找原因堵漏而工行至今仍没报案,盗款人乐得至今霄遥法外,而对于受害的我至今也没有来一个电话联系解决,哪怕中央电视台十个月后播出此事后也是如此。

事情已经一年多了,刚开始我十分痛恨的是可恶的罪犯,现在我才知道最危险的是什么?从我的事件可以看出,储户的存款安全仅仅是储户保管好号码和密码就安全了吗?十分明显的漏洞工行为什么公然不堵?!我几十次发贴至工行网站及论坛,工行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关解释及安全处理措施,工行的网站对此类建议贴,贴一次及时的删一次,充分说明他们根本就不想认真查找原因加以悔过。为了以后我们弱势储户不再出现类似我这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出现存款蒸发的现象。本人已决定誓讨公道并诚寻媒体和法律援助!以免更多的储户步我的后尘。

中国工商银行:我要吃饭,儿子要读书,请你良心发现支付我的血汗存款!更请你为工行上亿的储户及时消除荒唐至极的至今未堵的漏洞!

我的邮箱:dimg23123@sohu.com 电话:0833 5996788
受害人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图书馆二单元 丁杰

发表于 2005-12-10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名乡镇干部,周末回家时,在乡政府宿舍的电脑被盗,请问能否向乡政府要求赔偿,适用什么法律,请指教,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1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71楼:

如果你说的事情情况属实。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你的权益,这样的案例多不胜举,你可以搜索一下相关的案例。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1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73楼:我个人意见是,此事不能向乡政府要求赔偿,与法无据

值班律师,杨树林

发表于 2005-12-14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乡政府强行收取农民的应得款项,一农民向上级反映,终于得到纠正,农民们得到了该得的款项,请问大家能否向该反映问题的农民捐款,表示感谢。

发表于 2005-12-15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骗子,我昨晚在QQ上多次向他们请教,我的一个朋友受他以前男朋友纠缠和骚扰,且男的破门而入还打这女的,可这些个所谓的维权律师根本就不作回答.就来一句:(2005-12-14 21:48:48) 四川律师维权
法律途径解决不了,当地司法环境不好,我无能为力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5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76楼:

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任何一部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向某人捐款或赠与!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5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77楼,希望ZJ5987不要断章取义

昨天我在值班,以上咨询解答是我回复的,而且确实说过。

昨晚我值班,解答了十几个朋友的法律咨询,其中277楼朋友提出了以上问题,我给为他出了一些主意,包括通过哪些部门寻求司法帮助,如何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的手段获得对方侵权的证据,讨论到最后,他认为当地的警察。。。。。,我表示确实有很多地方的司法环境不好,对于这种问题,作为执业律师而且是在异地,确实无能为力。

作为一个义务为广大网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我们除了自己的工作要完成,并且挤出有限的业余时间来提供无偿法律咨询解答,希望每一个网友明白。如果你不能象其他热心网友(如中国人民很行)一起来热心回答咨询,也希望你能事实求是。

杨树林律师

发表于 2005-12-16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应该理解一下各位律师,他们完全是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义务为大家解答,大家应该学着用一颗宽容的心去对待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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