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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2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关于黄秀吉毁坝垦植一案十多年来已向各级政府多次反应,但无人管,是否可以通过起诉安岳水电局违法行政来解决,请指教!详情见新闻网.

抢走公牛抵罚款,安岳水电局乱加罪名(已回复)
 

   申诉人黄秀吉,53.安岳兴隆学堂村人,71年真保岛战斗中打火箭炮致残,73年退伍,神精失灵,丧失劳动力.

   91年安岳水电局强加“毁坝垦植罪名,由杨秀文,杨秀伟等人对我处以数千无罚款.他们比土匪还凶,无搜查证竟敢搜身抄家,翻箱倒柜,毁我复员证”,抢走现金298,抢走配种公牛一头价值3845,更恶毒的是强迫我跪在坝子上看他们搜查,而且还有乡干部到场不闻不问.后来我只好贷款交了罚款,取回了公牛.事后以减50公斤公粮予以补救政府过失.水电局的违法行为,使我的旧病复发加重,用去数万元药费.在“八一建军节之际本人提出以下要求:

1,退还罚款1430.

2,归还完整的退伍证.

3,保护家人安全.

4,办理治病定额补助.

5按国家赔偿法赔偿.

                                                           代理人:黄子章(联络电话13340843075)

2006717

发表于 2006-8-12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yuf926在2006-5-10 16:28:00的发言:

以前的穷苦老百姓打官司,击鼓升堂,县官即刻断案。不需要诉讼费。

而如今,经常看到老百姓 有理却无钱交诉讼费,只有忍气吞声!!!!!!!!

郁闷啊

发表于 2006-8-23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咋给不回复呢????????????????????????要收费就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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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4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安岳老妪为拆迁还房五年四场官司10次出庭
标题:四川安岳64岁老妪为拆迁还房五年四场官司10次出庭
作者:reygtjyyr(2006-08-24 22:02:42.0)
正文: 四川安岳老妪为拆迁还房五年四场官司10次出庭
    安文琪 电话0832—4536377


四川资阳市安岳县64岁老太安文琪因房屋拆迁纠纷,为讨公道五年来与安岳县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下称“三力公司”)打了四次官司。

1997年因政府美化城市需要,安文琪所居上府街的旧房(包括门市和住宅)被规划改造。在县政府2号文
件的命令下,谁反对就要依法惩办谁,拒签协议者公安可抓人坐牢。安不得不于4月3日与三力公司签订
了《拆迁安置还房协议》。1998年9月15日,双方又签定《补充协议》。

因协议中有涉拆迁户要交“门市等面积结构补差款”的条款,引发众多拆迁户不满而上访并围攻县政府
事件。为了稳定人心,1998年安岳县8号令出台,明确更正了“门市房等面积结构补差款”按重置价结算。

三力公司未履行多项协议条款

安拥有旧门市38.088平方米,旧住宅101.0035平方米。但三力公司分别于2000年3月3日和2001年1月16日
交付给安新门市面积49.44m2,新住宅面积96m2。

从交付的新房看与协议有以下不符:
1.住宅面积少了101.0035m2-96m2=5.0035m2。

2.还给安的住宅是五楼的,但协议里是四楼。

3.原门市宽4.6米,深8.3米;新门市宽3.3米,深14.98米。

此外,三力公司还未按协议补偿拆迁过渡费给安。

三力公司也未按时交付‘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打官司

从2000年开始,安老太在极无奈情况下将三力公司告上法庭,从此拉开了打官司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序幕。
但2005年63岁的安却做为被告被三力公司所告。

2000年安告三力公司还房楼层与协议不符,一审胜诉。

2001年,安老太告三力公司补偿过渡费未到位,一审败诉,经抗诉、上诉、申诉至今无果。

2003年安文琪告三力公司‘两证’违约,一审败诉,上诉中院后胜诉。

2005年3月4日安收到安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定于4月18日开庭审理三力公司告安文琪一案,原告三力
公司要求“被告安按《拆迁安置还房协议》结清房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90798元。其中“结构补差款
”64202元,利息2659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力公司提出的事由:安未按协议支付“结构补差款”:
1.门市等面积结构差38.088m2×850元/m2=32375元;
2.门市超面积补差款11.352m2×2550元/m2=28947元;
3.住宅等面积结构差96m2×30元/m2=2880元;
三项合计64202元。三力公司认为安一直未付款,应支付其欠款的利息。

而安老太则针锋相对逐条反驳:
1.结构补差

安认为:国务院[2001]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相等面积调换不补结构差”。且县
政府8号令出台后,更改了门市等面积按重置价结算结构差。

2.门市超面积

安的代理人指出:“旧门市面积是:宽4.6m×深8.3m=38.18m2。,三力公司还门市宽仅为3.3米,还门
市深度应为同等深度8.3米,而不是11.57m,门市的关键因素是宽度,本着公平对等的原则计算新门市
面积为3.3×8.3=27.39m2,实际三力公司少还门市面积(38.18-27.39)=10.79m2.

3.利息
安认为:不承认“补结构差款”和超面积计算方法,也就无从谈利息了。

最终安岳县人民法院宣判安败诉。安不服,再上诉又败诉。

经过一审、二审的败诉,安文琪2005年11月14日要求再审,还是败诉。

安准备上诉到四川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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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4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拆迁安置还房协议》63老太五年四次官司                                   

                    作者       狂人

   安文琪[电话0832—4536377]:女,现年63岁,一生饱经风霜,官司缠身,顽强不屈。因出生地主家庭,1991年落实私房改造政策,政府将原改造房还给安文琪,房子位于黄金口岸上府街4号,家中五弟妹为了争这套房的产权打了四年官司,经过银钱调解,结果是安文琪取得了房产权。但1997年因政府美化城市,旧房必须改为新房,谁要是反对就要依法惩办。于是安文琪被迫与三力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还房协议》,美其名曰:“自愿”签订。安文琪曾在法院哭诉:正是那个带有强迫性、欺骗性的《拆迁安置还房协议》加之种种原因,2000年至2005年五年时间与三力公司打了四次官司,三次作原告,一次作被告,至今尚有两起官司未结案。
2000年安文琪告三力公司少还住房面积,一审胜诉。
2001年,安老太告三力公司补偿过度费未到位一审败诉,经抗诉、上诉、申诉至今无果,略有希望。
2003年安文琪告三力公司产权证违约一审败诉,经上诉中院后胜诉。
2005年4月18日,三力公司告安文琪,要求按《拆迁安置还房协议》结清房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90798元。
多年来,安文琪一边学法,一边打官司,已有丰富的经验。
A 六三老太作被告
2005年3月14日,安文琪收到安岳县人民法院民三庭送来的(2005)字第472号传票,定于2005年4月18日上午8点开庭审理“拆迁合同“一案。同时安文琪还收到应诉通知书(2005)安岳民初字第472号及三力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安文琪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诉状付本,要求15日内向法院提供答辩状及本案有关的证据。于是拉开了安文琪为拆迁还房五年中第四次官司的序幕。
B 开发公司的诉状(部分)
原告:四川省安岳县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冷文兆
被告:安文琪
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还房补差款64202元,支付原告利息26596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7年拆迁被告门市38.088平方米,住宅101.0035m2,原被告经过充分协商,于1997年4月3日达成《拆迁安置还房协议》,原告偿还被告房屋145.44 m2,其中门市一个49.44 m2,住宅96 m2,被告未按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原告的补差款:①门市等面积结构差38.088 m2×850元/ m2=32375元;②门市超面积补差款11.352 m2×2550元/ m2=28947元,③住宅等面积结构差96 m2×30元/ m2=2880元;三项补差款合计64202元.
原告多次催被告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一直未付款,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利息26596元。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县法院提起诉讼,以达到上述诉讼请求之目的。
C 安太太的答辩条条是道
多年来官司缠身的安文琪已被折磨得精疲力尽,加之孤身一人,年老多病,好在还有一个正在读中学的外孙女作伴为乐,官司不尽人意,费时费神费钱,但安文琪顽强不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不相信律师,找了两位朋友作法庭代理,一位是法院退休法官,另一位是安岳的新闻人物胡代国。请之目的一是代理,二是给自己壮胆。安文琪认真学法律,先后打了九年官司已能言善辩,在庭上主要由她自己答辩,二位代理人补充之。庭上双方互不相让,庭审整整进行了一天。
(一) 关于补结构差的争论
原告诉称:《拆迁安置还房协议》是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所以被告应按协议补差给原告64202元。
被告认为:按《拆迁还房安置协议》补结构差决不允许。理由如下:①原协议是按安岳县2号令强制性和欺骗性签订的;②安岳2号令的实施办法不完善,部分违反了中央78号令的规定,例如:78号令是“重置补差”,安岳2号令是“门市补综合造价的1-2倍为重置补差”;③实施2号令后,百姓无法抵抗,引起了大规模还房户群体上访省政府;④为了稳定人心,安岳县(1998)8号令重申执行拆迁还房“重置补差”的政策;⑤8号令出台后,哪里还存在执行门市等面积补差每平方米850元不平等的协议呢。
讲到这里,安文琪饱含泪水诉说:正是那个不平等的“协议”使我五年打四次官司,正是那个2号令使安岳发生了类似的大量悲剧。
安文琪还诉称:安岳2号令第42条规定,今后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新规定执行,国务院[2001]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相等面积调换不补差”。事实上安岳早已执行了这一政策,却有大量先例。所以安文琪请求法院支持同等面积调换不补差的主张。
(二) 关于门市超面积补款28947元的分岐意见
原告诉称:门市超面积补差11.352 m2×2550元/ m2=28947元
被告代理人胡代国针对超门市面积一项提出了相反的证据。原告不是多还了门市面积11.352 m2而是少还了门市面积10.79 m2。理由如下:
被告的门市产权证记载宽4.6米,深8.3米,面积4.6×8.3=38.18 m2,本着公平对等的原则,计算原告所还门市深度应为同等深度8.3米,而不是11.57 米,原告还门市宽是3.3米,即原告所还新门市3.3×8.3=27.39 m2
品迭原告少还门市面积(38.18-27.39)=10.79 (m2 )
按照当时的门市地价和现时的地价都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安文琪愤怒地对法官说:“原告吃了我门市10.79 m2还不甘心,还企图欺负我老太太补门市超面积差价款28947元,真是欺人太甚。”
(三) 原告诉称: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26596元。
被告认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的房屋具有合法的全部证件,开发商虽然是美化城市旧房拆迁建新房,但也是借鸡下蛋赚钱,同时将被告的房产证用于银行贷款抵押,公民未提出分红利,原告倒过来强迫算利息,真是违背公平常理,被告不能接受。
(四)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种办证费的争论。
被告表示不同的意见。在拆迁房屋前,被告将合法齐备的房产证、国土证交给原告抵押货款建房;按照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原告还房时理应将新房产证、国土证等全部证件免费交到被告手中,不存在收被告证件费之说,且有大量先例。本作者的拆迁还房就是其中之一未交任何办证费。
(五) 关于诉讼失效的争论
被告代理人吕金统认为:原告的结算诉讼期早已失效,不再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①《拆迁安置还房协议》第七条写道:在新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不交钱,甲方不交房。甲方为了减少支出过度费,让乙方先住进新房,随即甲方通知结算,但因原《拆迁安置还房协议》不平等,乙方在通知中签字拒绝结算,但甲方从未起诉保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在超过协议规定结款期限数年之后,提起诉讼结款之事,明显地超过了诉讼时限。
②安文琪在2001年3月起诉至2005年5月判决之日起计算,已经4年多,同时安岳2号令和国务院78令早已作废,为何原告一直不主张结款也不起诉,早已诉讼失效,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被告请求法院拔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支持被告下列主张:
①同等面积调换不补差;
②原告补还尚欠被告门市面积10.79 m2;
③原告支付被告垫付的7000元办证费;
④原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下午6点,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2005年6月14日
非常遗憾,安岳法院判安文其输了官司,请大家评一评这个官司该不该输?判决书等材料将陆续上网,二审即将判决,是输是赢请网民关注
自: 52nv.com

发表于 2006-8-25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真子在2006-8-10 22:26:00的发言: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我是一个上班族,现已上有十年班,属于正试职工,因个人原因现在想离开单位,不知该咋办。想了解一下单位会不会有所补偿?

你的情况介绍太简单

是公务员还是事业还是企业?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人事部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印发)

 

人核培发[1995]7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查的;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  辞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辞退: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夭的;

    ()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任兔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敬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

问题的暂行办法

(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印发)

人发[1996]64

    为了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保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顺利推行,现就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登记。

    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等应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构管理。

    三、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四、辞退费发放期限:

    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

    ()领取期限已满;

    ()重新就业;

    ()参军;

    ()出境或出国定居;

    ()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六,辞退国家公务员所需辞退费,由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有关机构缴纳。所需费用在单位预算内经费中调剂解决。

    七、在已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地区,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事宜,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暂行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发表于 2006-9-3 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回我的啊????????

发表于 2006-11-28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您好:
    我在几个月前按揭20年买的房子,我已经付了首付,房子还没有交工,每月还款都是我自己出钱还(不是公积金),结婚以后也是我还,再有半年我就要结婚了,请问结婚以后房子应该算我的还是共同财产?如果房子交工后(那时应该已经结婚了)让女方家出钱装修又该算谁的呢?

发表于 2006-11-28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律师同志如果有人在互联网上对我采取人身攻击我该如何维权,谢谢!!!

发表于 2006-11-28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真实的特大冤案,希望网络能救我


我的 冤情 告白 
? ——为此我愿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的冤情并不复杂,用一句话来说:某粮库一贪官伙同办案人员伪造证据将一无辜商人送入冤狱。 
我已服刑六年,六年中我多方申诉,但都渺无音信,我背负着“诈骗犯”的罪名,受尽屈辱。 
何日能昭雪沉冤?今天我将冤情发布于互联网上,希望能得到更多的同情,和帮助。但更主要的目的是揭露真相,有了网格的帮助,我的沉冤昭雪是否真的指日可待!? 
下面是冤狱形成的详细经过: 
1999年6月初我与石某签订了一份《代销协议》之后石某把10车600吨玉米发到大连港。同年7月19日石某公司业务员范某开出转货《介绍信》(○1证据)交给我,证明把10车600吨玉米转交给我“全权处理”。同时我给范某出示了一张货物《收到条》之后经石某同意,准备以98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福州华文粮行”陈某。1999年7月19日我向“亚特行”公司开出《证明信》(○2证据)连同范某开出的转货《介绍信》一同交给“亚特行”公司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后开始办理结算。1999年8月20日范某按照《代销协议》规定向买货方“福州华文粮行”陈某开出粮食正规的《结算发票》(○3证据),数量是:597.931吨,金额是:585972.38元。台头是:福州华文粮行。我接到此《结算发票》后,给范某写了一张585972.38元《货款欠条》。1999年8月20日“福州华文粮行”陈某拿到《结算发票》后给我开出三张银行“转帐支票”合计金额为56万多元。当时我为了把三张银行“转帐支票”落到某单位的帐户上,再把钱汇回白城我公司。我找到了“大连三立公司”用该公司的帐户把三张银行“转帐支票”落下,1999年9月末我从“大连三立公司”帐户上汇回白城我公司帐户上40万元。余下的16多万元被三立公司占用了。经过多次催要后,给我275吨羊草顶帐。在2000年12月初我才把羊草卖掉。拿回全部货款。2000年12月25日我通知石来我公司结算。当时石某拿来我曾在大连给范某写的585972.38元《货款欠条》,经双方进行结算我扣除28万元(此款是石某在1999年3月至5月末欠我公司的麻袋款、9600吨玉米手续费和铁路铁费,合计28万元),给了石某30万元现金是玉米的货款。(此货款石某没有返给其粮库帐户,被其个人贪污)。我抽回石某手中的585972.38元《货款欠条》和货物《收到条》(○4证据)。就这样于2000年12月25日石某与我公司彻底结算完毕。 
2001年7月3日“农安金岗粮库”通过法院清理欠款(该粮库是石某公司的下属粮库)。在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托欠玉米货款:585972.38元。2000年8月10日在白城中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审判长:邓某向我出示了石某起诉我公司托欠玉米货款:585972.38元的唯一一份证据《收到条》。此《收到条》上的签名是复印的,被我当庭揭穿,公章也不是我公司的公章。石某当庭提出撤诉,并向审判长邓某要回伪造的《收到条》。拿着这张伪造的《收到条》,石某又来到辽宁省大连市某公安局经侦大队告我“诈骗”。2001年8月22日大连市某公安局经侦大队“杨办案人”和石某一同来到白城我家中把我抓住并带到白城市公安局。当时我问“杨办安案人”凭什么证据抓人时,“杨办案人”向我再次出示了在白城中院曾用过的那张伪造《收到条》原件。当时我告之“杨办案人”此《收到条》是伪造的。当时经过“杨办案人”仔细辩认后,告示之我:先不抓我,等做完笔迹鉴定再来抓我。就这样我被抓后又被放了。半个月没有消息,后来听白城市公安局”卢某警官司“讲大连市某公安局撤案了。2001年9月18日大连市某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和石某来到广西省凭祥市我公司办公室,凭《口头合同》(○5证据)为证据再次把我抓走带回大连。 
辽宁省大连市某级人民法院认定我的犯罪事实如下: 
我打电话与石某商订《口头合同》每吨1070元,共64万元,购买10车600吨玉米,把货骗到大连港。又利用《收到条》合同把货骗到手。然后以每吨980元价格低价卖出,然后《结算发票》是在我提出:“如果不按每吨980元开发票就别想要货款的情况下出具的。”而且认定我没有写“货款欠条”。结得货款后携款逃逸。所以我购成《合同诈骗》罪,判我无期徒刑。 
辽宁省大连市某级人民法院的定罪“证据”有如下几个问题: 
○1证据《介绍信》开出日期是1999年7月19日。也就是说一切代销销业务手续都应在7月19日以后或当天,绝不可能在7月19日前。 
○2证据《证明信》1999年7月19日我向“亚特行”公司开出了转货《证明信》案卷中,用来对《收到条》合同上“公章”进行鉴定所用的样本材料是《证明信》,而不是1999年7月19日我写的那张。字迹不符,公章不符,而且日期是1999年7月12日是错误的。案卷中用来对《收到条》合同上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所用的样本材料是:《两份协议》和《两张字条》但我不知是何物。不知从那里来的,而且都是“复印件”没有原件。大连市某公安局办案人:某、某就是利用上述三个证据作为鉴定样本材料取得了卷宗的《鉴定报告》。此行为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问题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复印件。书证的复印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复印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复印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签名或盖章。 
○3证据《结算发票》,1999年8月20日范某开出的发票是开给买货方“福州华文粮行”陈某的,可是案卷中的发票是开给“大连三立公司”的。为什么会出现两张“结帐发票”。并且石玉英讲:发票是我提出如果不按每吨980元开发票就别想要货款的情况下出具的。并且认定当时我没有给范新凯写585972.38元《货款欠条》就把发票给我了,这可能吗? 
○4证据《收到条》1999年7月19日我给范某出示的《收到条》已在2000年12月25日和石某结算后抽回,案卷中定罪证据《收到条》合同不是我写的,签名字迹不符,日期是:1999年7月12日,是错误的,在7月12日我还没有接到转货《介绍信》我怎么能写出《收到条》呢!? 
○5证据《口头合同》。石某讲:1999年6月初我给她打电话商订购买10车600吨玉米价格是每吨1070元,金额为64万元,但没有任何人和证据来述明此《口头合同》的存在,而且与事实存在的《代销协议》合同互相矛盾。 
我已向辽宁省检察院申诉控告处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出60封申斥材料及举报信。但至今没有音信,无奈之下,我将此事公布在网上,求个公道,我现在辽宁省某监狱服刑。 
家人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13843618845 杜风臣 被害人:刘长文 
13943636553 刘刚 
0436——2941146 刘长利 

2006.6


发表于 2007-1-26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们,你们好!

     我是一名大三的学生,这学期我接手了一个个性印像店的经营。在接手之前,和老板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了他提供给我现有原材料(印像方面的耗材)是无偿的。现在合同期满了,他提供给我的原料都已经用完了,并且我自己也进了一批耗材都用完了,我想跟他解除合同关系,可是老板却要我归还他之前提供的原料,理由是他认为“无偿提供”只是免费出借而已,合同结束时,他有权收回,请问我是否还要归还他的这些原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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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6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该怎么办呢?

我们是一群生活无着落的人.我们原就是三河镇农村人.在94年三河镇搞小城镇建设时被镇,村,社,的官员们鼓动让我们买小城镇户口说有很多优惠条件的.比如建房,就业等等.我们就相信了他们的话.花了2500元买了小城镇户口.三河镇小城镇倒是建成了.很多买户口的是修不起房屋的.安派工作就更别说了.直到2005年有了说法.我们可以把户口迁回原村社.买户的2500是不退的.但有一限制:不能参加村社的一切分配,包括土地的分陪.我们又变成了没有土地的农村人了.我们吃什么?靠什么过活?我们到低算是哪里的人?我们不是成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外的第三等居民了吗?希望政府能帮一下我们这一群生活无着落的人.让我们能拥有己原有的土地.有土地才有生活的来源.

我们该怎么办呢?

qwh

发表于 2007-1-28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黑暗中行走了十年,今天终于看见了一线希望。我以前在宜宾市国贸中心上班,(主管部门是宜宾国际贸易促进会)94年调入,前两年还有工资,到了96-97年就是上班也没工资,我上有三个老人,(只有一人有点退休工资)下有小孩要读书,丈夫也无稳定收入,一家老小要吃饭啊。于是,我就到一个体户打工,一个月有300元,这下好了,单位不久说散就散了,什么买断工龄?什么养老保险?什么最低生活保障?(就连下岗证都没有)成了一个无人问津被人遗忘了的人,我年轻时为国家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到如今政府不管,单位不管,社区不管。我希望给我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我现在该找谁?我的社保又该怎么办?真诚的等待你们的答复。

联系方式:QQ-595548365

发表于 2007-2-8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同志,我想请问四川省是否停收工商管理费了?为何我们现在去年审执照规定必须交市场管理费1200元/年才给我验证?他们有没有违法?为何安岳的胡代国都上了中央电视台了,而我省很多地方都还是必须交市管费(有固定门面的个体户)

发表于 2007-2-8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同志,我想请问四川省是否停收工商管理费了?为何我们现在去年审执照规定必须交市场管理费1200元/年才给我验证?他们有没有违法?为何安岳的胡代国都上了中央电视台了,而我省很多地方都还是必须交市管费(有固定门面的个体户)

发表于 2007-2-9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出发点很好!我代表胡锦涛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向您问好!和谐的中国需要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3-4 10:49
如果有人租房但他在里面放了危险品派出所来查那房东有没有触到法律问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3-4 10:50
如果有人租房但他在里面放了危险品派出所来查那房东有没有触到法律问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3-13 15:38

请问律师,我先生作过痔疮激光手术后,水肿至今未消,手术距今已有18天,当时医生承诺,两个小时就可解决问题,决不影响工作,事实上病人至今根本无法站立,尽管一直住在该院,但医院一直没有拿出有效的治疗措施,一会儿说需要时间3、5天,一会说需要3、5周,现在我已对该院失去信心,想换一家大医院,希望该院能给予我们一定的补偿,我先生18天未上班了,不知补偿费用可从几方面跟院方谈,额度是多少。另外我还有那些渠道可保护我们的正当权益。急需解答,万分感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3-13 15:50

请问律师,我先生作过痔疮激光手术后,水肿至今未消,手术距今已有18天,当时医生承诺,两个小时就可解决问题,决不影响工作,事实上病人至今根本无法站立,尽管一直住在该院,但医院一直没有拿出有效的治疗措施,一会儿说需要时间3、5天,一会说需要3、5周,现在我已对该院失去信心,想换一家大医院,希望该院能给予我们一定的补偿,我先生18天未上班了,不知补偿费用可从几方面跟院方谈,额度是多少。另外我还有那些渠道可保护我们的正当权益。急需解答,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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