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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2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中国人民很行在2006-6-3 8:20:00的发言:

408楼提供的那份判决对收取市场管理费的认定应该是正确的

至于政府是否滥设集贸市场,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

不考虑政府文件的合法性、不考虑案件的关键问题------集贸市场的范畴,

就草率断言,

难怪**法院会做出那样的判决!

请问中国人民很行,这对得起法律的公正以及国徽的庄严吗??

发表于 2006-6-12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中国人民很行在2006-6-3 8:20:00的发言:

408楼提供的那份判决对收取市场管理费的认定应该是正确的

至于政府是否滥设集贸市场,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

不考虑政府文件的合法性、不注重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对案件妄加评判,难怪四川***江法院会做出如此判决,

如此草率愧对法律、愧对国徽!!

发表于 2006-6-12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被骗后的无耐

            在收音机里听到那些治疗男性性功能的药就话1000多元去买了4个疗程,吃完了什么效果都没的。打电话找他们时,他们就一句我吸收不好就行了,还让我在继续买药吃。我疯了才继续买现在才知道已经被骗了难道我还像他们仍钱不是。我也不打算追回什么损失了,只想让大家告诉我点途径,让我来把他们这些骗人的把戏公布于众,让人不在上当就行。就是我不知道用什么途径,所以请大家来说说啊,帮个忙了。我也是为大家好啊。不能让他在骗我们成都人民的钱了。

请律师帮忙。

发表于 2006-6-12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消协、媒体投诉虚假广告!

哎,这种药一般都属于保健食品,怎么会有明显效果嘛

发表于 2006-6-14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集贸市场的布局设置是政府的职权

法院不可能以司法权去代替行政权

你的心情我理解,但是只拣好话说,顺着你的心坎去,没有实际意义啊!

发表于 2006-7-10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成都市房管局局长:      

    20066165国龙花园十八、十九栋两家二楼住户相继被入室盗窃,损失严重!求助无门, 特向成都市房管局领导反映此事。

    当初入住该楼盘时,业主就对小区的治安及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措施方面提出相关询问,并出于安全考虑,准备安装防护栏,但国龙物管部门承诺小区内有24小时红外线监控、24小时有小区保安护卫巡逻,能够保证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如果发生业主被盗事件造成损失由小区物管部门负责,因此不准二楼及其以上住户安装防护栏。现在出现了二楼住户连续被入室盗窃的案件,但该小区物管部门却百般推诿!小区物管主任乔艳出尔反尔,时而说协商解决,时而又开脱责任,反复无常,毫无诚意!约好612协商解决此事,但到了12日却避而不见!!

    13日,被盗的两家业主在物管处找到物管主任乔艳时,她竟当着新闻媒体记者的面说“业主被入室盗窃是社会治安的问题,是政府部门治安管理不力造成的,与他们国龙物管无关!你们应该去找国家!找政府!”在场记者当即指出:你说这样的话可是要负责任的!

作为业主,我们认为:入住国龙花园,缴纳了物管费,就与物业管理处产生了约定的合同关系,物管企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小区内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试问乔艳:难道物管处只管收钱,出了问题政府“埋单”吗?!按乔大主任的逻辑,业主岂不白养了你们物管处!就是养条狗也知道为主人守门噻!乔大主任简直就是强词夺理,缺乏修养,没有文化!

后来,我们多次找小区物管均遭推诿,乔艳和护卫队长黄振纲还恶语伤人,还以是“黑社会”相威胁。百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多次找青白江区房管局,区房管局领导表示,他们也无法协调处理此事。房管局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发生这样的事,让我们难以理解!

青白江区房管局行政不作、执行力太差,对物管企业放任自流、监管处理不力,是造成小区业主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为此,我们请成都市房管局给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一个明确的说法。

强烈要求国龙小区物管部门必须尽快赔付小区被盗业主的一切损失!!!

 

小区受害业主

20067

发表于 2006-7-15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成都十七中学校初六八级一班学生.性别 女  出生于1952年3月12号.于1969年元月17日下放到四川省乐山专区沐川县太平公社四大队二小队当知青.四年后与本队社员王文炳结婚.生有一儿一女,1979年知青大返城时,我被沐川县知青安置办公室安置在沐溪镇饮食服务二店上班,从1979年11月1号一直做到1989年11月1号,以后就辞职自己在家做生意至1999年10月,后来老父亲病重回成都侍奉老父亲到死,现在和老母亲,老公,我,我们三人一起生活到今.

  2004年12月,在众多老知青的奔走呼号下沐川县社保局同意我们买社保,我本人出了肆万壹仟叁佰零二元买了十七年工龄,知青算了十年工龄,知青安置办公室安排的工作就不算,说是我们没有买社保.我是从二零零五年一月开始领社保,每月伍佰捌拾捌元叁角.

  但是,和我同样情况的知青,这个人也是城关镇办的综刷组,她的名字叫候祥英,女.不过,她是她们组的会计,她保存了历年来的工资表和各种单据.就凭她有保存完好的这些资料,天天去找社保.找县上的有关领导,一直搞了一年多才把这么多年在城关镇办的综刷组干了叁拾多年的工龄全加上了社保.她的可以算,我的为什么不算,我挺不服气的,于是我就去找他们,他们要我把当时安排我上班的资料找来,我是七九年十一月一号上班,我们这里一九八零发了大水把沐川城淹没了一大半,资料也泡了汤.又要我去找工资表,我们店于九五年底就解体了.现在我费了挺大的劲只找到两张九五年解体时分钱的表.

  现在有这样一个情况:就是当年安置办的有两人现以退休还在,店领导还在,原城关镇的书记还在,还有我的同事一部份在.如果他们都给我证明,证明我的确是被知青办安置在城关镇饮食服务二店,证明我的确工作了十年.有这十年工龄.如果不给我算,我就走法律途径来解决能否取胜,请各位网友帮帮忙出出主意有内似经历的人也请连系谢谢QQ568213411电话08334601004

 

发表于 2006-7-15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成都十七中学校初六八级一班学生.性别 女  出生于1952年3月12号.于1969年元月17日下放到四川省乐山专区沐川县太平公社四大队二小队当知青.四年后与本队社员王文炳结婚.生有一儿一女,1979年知青大返城时,我被沐川县知青安置办公室安置在沐溪镇饮食服务二店上班,从1979年11月1号一直做到1989年11月1号,以后就辞职自己在家做生意至1999年10月,后来老父亲病重回成都侍奉老父亲到死,现在和老母亲,老公,我,我们三人一起生活到今.

  2004年12月,在众多老知青的奔走呼号下沐川县社保局同意我们买社保,我本人出了肆万壹仟叁佰零二元买了十七年工龄,知青算了十年工龄,知青安置办公室安排的工作就不算,说是我们没有买社保.我是从二零零五年一月开始领社保,每月伍佰捌拾捌元叁角.

  但是,和我同样情况的知青,这个人也是城关镇办的综刷组,她的名字叫候祥英,女.不过,她是她们组的会计,她保存了历年来的工资表和各种单据.就凭她有保存完好的这些资料,天天去找社保.找县上的有关领导,一直搞了一年多才把这么多年在城关镇办的综刷组干了叁拾多年的工龄全加上了社保.她的可以算,我的为什么不算,我挺不服气的,于是我就去找他们,他们要我把当时安排我上班的资料找来,我是七九年十一月一号上班,我们这里一九八零发了大水把沐川城淹没了一大半,资料也泡了汤.又要我去找工资表,我们店于九五年底就解体了.现在我费了挺大的劲只找到两张九五年解体时分钱的表.

  现在有这样一个情况:就是当年安置办的有两人现以退休还在,店领导还在,原城关镇的书记还在,还有我的同事一部份在.如果他们都给我证明,证明我的确是被知青办安置在城关镇饮食服务二店,证明我的确工作了十年.有这十年工龄.如果不给我算,我就走法律途径来解决能否取胜,请各位网友帮帮忙出出主意有内似经历的人也请连系谢谢QQ568213411电话08334601004

 

发表于 2006-7-17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什么是待岗,法律依据是什么?工资怎么发?

发表于 2006-7-18 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待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 2006-7-18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我的贴子不见了[em02]

发表于 2006-7-20 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回答我?待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 2006-7-20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个问题,我现在在单位上上班,工作是酒店里面的夜审工作,上班时间是17点上班次日的9点下班,隔日在这样上班,全年没有休息的时间,一个月的工资900元左右,工作了两年,没有年休.我想问一下,单位是不是可以不给员工年休,如果我辞职有没有失业保险?还有我签的合同是2005年1月到2007年1月的,合同上没有写不给年休.谢谢!!

发表于 2006-7-27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供法律服务还是要收钱的,变相的广告
发表于 2006-7-27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待岗是单位内部的一种制度措施

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可以明确其在编职工身份没变   

发表于 2006-7-27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5][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6-8-6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

大致情况如下:

2005年10月起.因为改扩建达成铁路工程郭安村一社.五社.宝石岩村十二.十三社的80余亩田地被征用,60户村民的房屋被拆除.这只是我们两个村的数字,整个大英县涉及人数在2000个农民左右,这还是比较保守的估计.我们原本信任地方政府,对政府组织的房屋拆迁.铁路建设征地.临时占用土地均予以积极配合,可是现在以过去半年多了,相关政府部门根本并未依<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六条的"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法规办事.从来未公布过什么文件,当然也没有办过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实际情况是我们什么都不知道.<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等.他们(大英县政府)拿什么向我们保证,这些是法律啊!可以视而不见吗?    
  我们的现状,没有钱修建房屋.没钱去租房,无家可归,生活陷入困境,部分村民流离失所,连基本的生存条件都没法保证,
  所以,我们关部门尽快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
  上所说如有失实.我意义负相关的法律.刑事责任.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的联系方式                电话:13154444185     QQ:283394018  身分证号码:510921197806126597                                                    致礼!
                                     村民代表:郭小红
                           2006年7月19日            邮箱:spsk110@163.com
我想知道我怎么写诉状.怎么申请法律援助.怎么申请免.减诉讼费用!请发到我的邮箱由衷的谢谢你们了!以下是我的委托书:

发表于 2006-8-12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关于黄秀吉毁坝垦植一案十多年来已向各级政府多次反应,但无人管,是否可以通过起诉安岳水电局违法行政来解决,请指教!详情见新闻网.

抢走公牛抵罚款,安岳水电局乱加罪名(已回复)
 

   申诉人黄秀吉,53.安岳兴隆学堂村人,71年真保岛战斗中打火箭炮致残,73年退伍,神精失灵,丧失劳动力.

   91年安岳水电局强加“毁坝垦植罪名,由杨秀文,杨秀伟等人对我处以数千无罚款.他们比土匪还凶,无搜查证竟敢搜身抄家,翻箱倒柜,毁我复员证”,抢走现金298,抢走配种公牛一头价值3845,更恶毒的是强迫我跪在坝子上看他们搜查,而且还有乡干部到场不闻不问.后来我只好贷款交了罚款,取回了公牛.事后以减50公斤公粮予以补救政府过失.水电局的违法行为,使我的旧病复发加重,用去数万元药费.在“八一建军节之际本人提出以下要求:

1,退还罚款1430.

2,归还完整的退伍证.

3,保护家人安全.

4,办理治病定额补助.

5按国家赔偿法赔偿.

                                                           代理人:黄子章(联络电话13340843075)

2006717

发表于 2006-8-11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忱为网友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有问必答、及时回复)????[em16][em16]

发表于 2006-8-10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我是一个上班族,现已上有十年班,属于正试职工,因个人原因现在想离开单位,不知该咋办。想了解一下单位会不会有所补偿?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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