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两镇人民政府:
您们好!
您们辛苦了!
十分感谢您们的回复!
一、 您们的回复进一步印证了以下四个事实的客观真实存在:
1、老君村公路硬化集资不但向村里老人、未成年儿童,甚至向刚出生婴儿都下派了与成年人同等的社会经济责任(人均500元);
2、由于老人、儿童及婴幼无法履行你们下派的经济责任,你们将其强行转加给他们的亲人(子女或父母等);
3、不经过他人同意强行截留村民合法应得利益转做集资款;
4、采取不交集资款不给办理村民必须要办理的必要手续(如不给出具孩子读书获取生活补助所需的村社证明等)的胁迫手段迫使村民不得不缴纳集资款。
在这里我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1、以上四种行为哪一种是我国道德法制所能允许的?
2、你们大大小小那么多会议那么多表决,未成年儿童及刚出生婴幼在你们这些表决中投的是什么票,是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他们的发言记录在哪儿?既然她们根本就不具备投票发言资格,你们凭什么给他们下派社会责任?
3、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我国公民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法定年龄是多少?
4、《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谁制定的?你们凭什么无视它的存在?
5、向刚刚出生的娃娃摊派社会责任,抛开法律不说,尊老爱幼最起码的社会道德底线你们还剩多少?
6、作为正常家庭,生养孩子的过错在娜儿?孩子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什么要父母来履行?
二、在这里,我想请教另外一个问题:
村里在外务工的是相对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他们挣了钱买车建房搞家庭经济建设哪一样不用到公路,他们应该是最积极支持家乡公路建设的,为什么反而是他们拖欠集资款呢?
道理很简单:
1、 他们社会接触面较宽,法律道德意识较强;
2、 孩子本身还是家庭的消费者,她们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更无法履行社会经济责任,任何向孩子分派社会经济责任的行为都是极其荒唐的,都是不道德的,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既违反道义又违反法制;
3、 她们深知作为家庭来说生养孩子是神圣的责任和使命,是光荣而不是过错;养育孩子本身也是在尽社会责任和义务,任何通过孩子向她们增加社会责任负担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她们都可以拒绝执行;
在这里我想请问:你们大大小小那么多会议那么多表决,这个跨过《未成年人保护法》既无公德也不道德更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议是怎么通过的?
三、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是庄严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每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社会法则!你们拿这样一个荒唐决议去捆绑《村民自治法》,并采取强行截留他人合法利益,以及不办理你们应该为村民办理的相关手续的胁迫手段来执行,不但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也是对你们工作职责的亵渎!希望政府本着有法必依,有错必究的党性原则迅速予以纠正为上!
四、我前面贴文里说得明白,我父亲的户口是在2013年8月17号被消除的,当时我仔细询问了工作人员,她给我解释得很清楚,是谁销的,怎么销的,什么时间销的,并且告诉我户口不是随随便便哪个人都可以销的,哪些人销户她们才可以办理。再说我也只是为了说明当时事情原委而提到此事,并没有追究谁的责任,因为人不在了,户口总是要销的嘛,销了也是好事一件啦!我没有说销的不对,只是认为这种销了户故意不告知还特意设法刁难的行为不是一个国家干部所应该具有的品格而已!你们现在拿一个2014年的清查行为来专门列条回复,还说得那么理直气壮,义正词严,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最后,再次感谢下两镇人民政府的回复!祝下两镇人民政府工作深入民心,家乡社会和谐安定,人民生活幸福吉祥!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