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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等行为 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最高法:对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等行为 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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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23:30
下次要是让我遇见这种人,我打的她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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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02:13
对于想死的人就让他她生不如死,别牵连无故的人,和家庭,不要脸的人拉方向盘的人,重罪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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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03:36
有的妇女和年高老人太横行了,应该有条约制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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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06:36
为什么一个显然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按现有律法足够定罪,还需要三部门联合发文才重视和追责?难道刑法不具备普遍意义?还有导致世风日下的扶老人被敲诈行为,是不是也需要三部分联合发文才能追究敲诈者的刑责??违法成本为零而利润极高,是不是助推了这种丑恶现象?如果律法都需要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之后多部门联合发文才能纠偏,我那足以说明,官方的意志远高于法律。同志们先别欢呼什么法制进步,想想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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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08:10
这种人不应该在社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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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08:11
这种人力及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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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08:25
早就应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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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08:46
对司机也要有一定约束,不能肆意辱骂以及激怒乘客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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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09:44
诚请我们,敬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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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10:13
就事论事,不论性别和年龄,违法乱纪就得严惩。那种老子天下第一的霸道行为不惩治,社会就不会有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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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10:49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这类人要追究法律责任,现在就有这类人给女同事茶水里放雄性激素、避孕药,冰毒品……,这些行为任性自由泛滥,社会会有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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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12:01
好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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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12:07
驾驶员起早贪黑,开车时又全神贯注的,他们太幸苦了,我们每个公民都该尊重他们,给他们点赞。给公交司机多点关爱,多点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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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12:26
不要盲羊补牢,有好多驾驶员开车开到就晕过去的,晕到的几乎都是五十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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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13:16
同样是公共交通工具其他交通工具就被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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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13:39
这才是宏扬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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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21:16
抢方向盘,不管造成什么样的后果,都要严惩,任性没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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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21:18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从实质上讲,根本就没有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请问:法官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又为什么要等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后才来定罪,追责?重庆公交亊件追责结束后是谁买的单?多少个家庭,那么多生命就短短的几秒钟就被那位美女代走了。我的理解是:立法部门与律师是相互关照,相互利用打伙求财,他们这次所立出的法其目的只是为了,给律师找事做。如果那些参与立法的部门及个人诚心为众人的生命,家庭的圆满,重庆事件以后永不再发生,在公交车上出手打骂司机的行为判无期,动手抢夺方向盘的现场打死。立法一步到位,不需走任何法律程杼,公平透明。朋友门切记永远没有那个乘客因错过站台而付出不惜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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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 21:47
参与这次关于公交安全立法的各位领导,我想在你们当中应该有一半以上的同志会开车,车辆在高速行驶中,方向盘可否乱动?因此立法必须一针见血,一步到位,明码实价。愿者自愿。立法不留余地,不走过程。条款筒单,一目了然。全民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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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3 00:37
说了一大堆,也没见严惩是什么?至少也要说一个最低标准吧比如拉一下方向盘判几年?打一下驾驶员判几年?就一个正当防卫也没说透,万一伤了人会不会赔钱?这也叫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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