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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最高法:对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等行为 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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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30
坚决拥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33
应该写进刑法,而不仅仅是起草指导意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33
老年人抢夺方向盘,怎么处罚,是判刑还是拘留几天放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34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35
早该如此处理!近些年被河蟹得有法不依,无法可依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36
最关建清除素质,低下的架驶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37
没有力度,哪来安全!对对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39
谢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40
对,早就该出台了,还有对乘客阻止人员立法明确,不然都不敢去阻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41
不管哪样都应该有约束力,不然就乱套了,而且力要大一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43
我支持本文标题所表达的意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47
相关部门对此事行动慢了八拍啊,都死了好多人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47
非常好!!!早就该这样了!公正永远是法律最神圣的判定砝码!!

发表于 2019-1-11 12: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増加一条,阻止犯罪的应该属于见义勇为,如果只属正当防卫有偏差,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两条共用,谢谢采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53
应该这么定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54
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54
应该严查泒出所的警员,办案不公的行为,还是关系第一,老百姓事不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56
是时候考虑用重典治理一些社会乱象了,应不限于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56
坚决拥护早就该这样做!重庆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就应该这样发文强调,也不至于后来有那么多的类似事件多次发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1 12:57
这世间咋地啦,先笑人,然后被人笑,然后立法。然后先犯罪的人消遥法外。等此地相关法律完善后,然后犯罪分子开僻新的犯罪类型,然后一帮人忙着讨论立法,然后再循环往复,然后总有些人先于立法先殉身。小数点后无穷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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