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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时被追赶、逼停、打砸后,男子撞对方车辆 正当防卫!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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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02
成华区法官水平真的低,这个案件判成这样,之前那个家暴案也差不多low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04
黑与白,对立,但是你不主动接触黑,黑也不会接触到你,谁越界了谁就要承担后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05
成华区法官的水平要低很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06
中国的法律是等死才不会有过失杀人罪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08
二审是对了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08
一审法官应该回炉重造了,刻意的为了公正而公正,视整个案件实际经过而不顾。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08
如果没有昆山龙哥案在那,这要等到猴年马月才改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09
掌声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11
一审的判官就是善恶不分的草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11
    你不被犯罪分子打死打惨,在你还有力气还击你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特色吗?
     这个案例受害者,如果不反击后果就是被打伤或者打惨!即使是工作人员在处理中,遇到了“麻烦”,但是我们中国法律现在没有支持犯罪分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11
成都中院枉法判决的法官也不少吧,为什么只讲好的,坏的,乱判,错判的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12
为什么总有一些案件在一审是错判,二审或终审才正确呢?难道法院一审都是实习的地方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13
说到底就是法律解释权在谁手上的问题。在正义手上判出正义的案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13
那死者怎么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13
以前的“砖稼”“罚管”对正当防卫的理解认死理:认为只有受到正在侵害时把对方放倒才叫正当防卫;试想一下当对方要故意伤害你时准备是很充分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能有几成把握把对方放倒?而且“砖稼们”的理解是对方只要拿起刀、枪只要没有砍向你戓扣动板机,都不准还手……悲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13
为二审点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14
关键是事件的起因讲清楚!不可能都是精神病人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14
黑社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16
在马上既设“人行”横道,就不!该!设横道的红绿灯——那是车让人的地方!
在马路上,人与车中的人是弱者,所以设人行横道就是人性的彰显,若再设灯限制人行,等于没设人行道,而让车——强者在人——弱者面前示强而凌弱。那是非人性的。所以,马路上的人行道所设红绿灯本身这种做法就是一种悖论!
若人在人行横道上行走造成“交通事故”,那一定是车的全责,与人无关!若判“人”违法,则完全可以认定:1)定法者不是人;2)执法者没人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6 13:17
二审法官,弘扬了正气,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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