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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民告官”!胜诉难!有证据!有法律依据也告不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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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9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没有授权工业部非金属行业,可以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被告践踏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滥权违法跨行业适用了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且在被告未依法依规行政之后,法院还判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这简直是法治的笑话!

——法律,到底是用来维护公平正义的,还是用来保护违法者的?文明社会最悲哀的地方就在于,违法者总是能够逃脱惩罚,无辜者总是被逼到绝境。

 楼主| 发表于 2020-9-12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オ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主要就是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进而依法予以认证的程。所谓认证就是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即使特定的证据材料具备证据资格,但如果法官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缺乏客观性,或者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判所其真实性,也不能将之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从证据到定案根据的演变过程,实际上就是审判活动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认证的过程。
      @泸州中院 (2018)川05行终149号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该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叙永县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该通知认定特殊工种的名称为:“锻工、铸造工”;与原告隶属的单位叙永瓷土公司特殊工种认定存在矛盾,叙永瓷土公司也没有“锻工、铸造工”这两个工种。被告提供的证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与案件事实风马牛不相及。另外,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交人劳发(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禁止其他部门行业参照适用;且,被诉行政行为也不符合“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条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的裁判要点: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据“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作出,而被诉行政行为未载明引用“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的具体条款,且被诉行政行为也不符合“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在庭审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关联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
  @泸州中院  被告违法跨行业参照适用了“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又怎么会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呢?如果,被告依法行政,依据建筑材料工业部非金属行业特殊工种目录,认定叙永瓷土公司车队职工特殊工种,叙永瓷土公司车队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累计10年就可申请退休。被告违法跨行业参照适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叙永瓷土公司车队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要累计20年才能退休。请问,@泸州中院  张玉红、向林江、马金川法官,你们置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与事实真相于不顾,这种违法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的行政行为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车队职工的“关心照顾”吗?你们这样的裁判人民群众能感受得到“公平正义”吗?你们是不是低估了社会公众真实的判断力!
  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如果是你们,能接受这种违法的“关心照顾”的裁判吗?如果,你们的家人、亲戚朋友也遇上本案情形,庭审法官也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也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法庭上空转,也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裁定为是对你们的家人、亲戚朋友的“关心照顾”,那么,你们还能为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而振振有词的狡辩吗?

发表于 2020-9-12 19: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9-15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
 楼主| 发表于 2020-10-3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不公和违法,第一要喊,第二要喊,第三还是要喊。唯有大声疾呼才能阻却不法行为的发生。
 楼主| 发表于 2020-10-4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及“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就能明断该案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20-10-5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直面问题、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它深刻体现了我党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勇气和魄力。存在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讳疾忌医”,对伤口遮遮掩掩,任由其腐烂枯朽,最终导致主体轰然倒塌。刮骨疗毒要找准“毒源”所在,找准症结要敢于刀刃向内。
 楼主| 发表于 2020-10-8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是公正之治、平等之治、正义之治、文明之治。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是司法的终极目的;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1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审批一案,现艰难的走到申请听证这个环节,本案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及“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就能明断本案是一个非常明显错误的行政行为,本案行政机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案件诉讼到法院后,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就是不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认定案件事实也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法院在明知行政机关岀示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矛盾,适用的法律法规严重错误的情形下,二审和再审法院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跨行业依据交通部交通运输行业文件,认定建筑材料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特殊工种,是对建筑材料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这不是自欺欺人、睁眼说瞎话吗?“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明确规定不能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被告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的行为明显是违法了,怎么反而会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呢?这样荒唐的裁判理由令人喷饭。更是滑天下之大稽,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这样的裁判颠覆了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法律不应该看人下菜。我相信正义,可是没人给我公平!   
       ——违规违法我还能听得懂,违法了反而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这个“关心照顾”究竟是个什么鬼?是法律术语,还是玩文字游戏? “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了“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而法院裁定被告违法超越 “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定理由绝对“奇葩”!它混淆了被告违法行为的性质,颠倒案件事实,置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与事实真相于不顾。
      这年头,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都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了,这年头,偷东西都不犯法了,偷西瓜不叫偷,那叫“摘”;政府行政机关违法了,那不叫违法,那叫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法律可以这样玩“文字”游戏吗?把国家法律法规当游戏,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继续这样玩,会把法律玩坏的!
   ——如果这样裁判的理由确实充足,那么法律依据和底线又在哪里?这样的裁判是否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别让“关心照顾”绑架了法律!别让关心照顾掩盖违法事实的真相!别底估了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力!      
        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说: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搞“独立王国”、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这就要求党和各级政府,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院玩“文字”游戏,把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判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这是不行的,这样玩,会把法律玩坏的!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费尽周折,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但最终仍以败诉告终。2019年11月,我向@泸州检察 递交了行政监督申请书,2020年7月向@泸州检察 递交了举行听证程序申请书,2020年10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二楼听证室进行了公开听证。在听证会上有代表说:“本案在一审时我未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所以败诉”。我要问,是不是我未向法院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院就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法性,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那,这个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法庭又不审查,还提供给法庭干什么,这不是多此一举吗?同理!《行政诉讼法》第6条和第34条还有何用?
      人大代表说:“这个案件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合法,法院对案件审理没有问题”。试问人大代表,本案法庭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这样的庭审程序合法吗?人大代表还说:这个被诉行政行为及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如果被撤销了,会造成社会动荡”。试问人大代表:会造成社会动荡,就不纠错吗?行政机关就可以不依法依规行政吗?检察机关就可以对错误违法的行政案件不进行监督吗?那这样的听证结果人民群众能感受得到“公平正义”吗?同理!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法院不依法裁判案件,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就成了一句空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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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9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毕竟,这是一个只看(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就知道明显错判的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9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毕竟,这是一个只看(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就知道明显错判的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9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我的跟帖不上转呢?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9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顾我给行政机关打官司的这两年多,我深深地觉得我们的行政审判监督程序需要做一次彻底的改造。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1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位司法人员,都应该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贡献。而本案办案人员审理行政案件,居然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也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行政机关违法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法院反而裁判违法认定特殊工种是对职工的关心照顾;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每一个法庭上空转,空转的不止是法定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还有行政诉讼的监督,空转的还有法治精神,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形同虚设,没有有效的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本案办案人员的行为,没有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努力,反而阻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2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申请人再审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至少应当具备主体适格,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且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等要件。而(2019)川行申244号案,证据与案件事实自相矛盾,规范性文件与上级法规相抵触,被诉行政行为已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触碰了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的底线,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严重违法。

      本案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毕竟,这是一个只看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就知道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四川高院 @泸州中院 @叙永法院 四川省三级法院行政法官,难道你们真的看不出本案证据与案件事实自相矛盾,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不能适用于工业部非金属行业吗?这么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你们真敢判它合法!你们的勇气来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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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4 13: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2980136933 发表于 2020-12-14 13:25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承办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就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他们漠视法律,不把法律当回事!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7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律,则无行政。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工业部非金融行业职工认定特殊工种,可以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故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9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三级法院牺牲了公正,牺牲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牺牲了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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