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定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法院及检察监督机关空转, 让申诉人的诉讼成为无效诉讼! 本案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关于特殊工种“三同”问题请示的批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34条,就能明断叙人社函〔2018〕5号《行政决定书》非常、明显、严重、违法。
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法律倡导,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被申诉人叙人社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该知道,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侓授权;应该知道国家政策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三同"问题请示的批复》,不准许跨行业参照认定特殊工种;在法律没有授权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认定特殊工种可以跨行业适用交通部文件的情形下,且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明确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的情形下,被申诉人未严格遵循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还是坚持跨行业选择适用交了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认定工业部职工特殊工种,还是坚持选择实施此种为法律所不容许之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超越了交通部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也违反了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三同"问题请示的批复》的规定。其行政行为明显严重违法,被申诉人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这种违法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与案件事实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下,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明确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其他行业不能适用的情形下,被申诉人未依法依规行政,践踏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之后,而二审及再审法院把被申诉人的违法行政政行为认定为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裁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和裁定,简直是法治的笑话。被申诉人未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目录反而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判决逻辑十分的荒谬,更是滑天下之大稽。这样的理由“荒唐得令人喷饭”,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而法院裁定被申诉人未遵循该文件规定依法行政,把该文件违法跨行业适用于工业部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如果这样裁判的理由确实充足,那么法律依据和底线又在哪里?这样的裁判是否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本案“关心照顾”绑架了法律!“关心照顾”掩盖了被申诉人违法事实的真相!
——如果,本案司法人员可以随意利用程序和规则玩弄司法(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是对法律的蔑视,申诉人感受不到公平正义!那是对申诉人更大的不公正!
——一次公正的裁判,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能维护合法公民的正当权益,而本案三级法院这一不公正的裁判,实际上是在鼓励更多的行政机关违法。这样的“裁判”已经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轨道,违背了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违反了公正司法的本质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进而阻碍了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危害后果十分严重。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也告失守,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为正义提供庇护反而成为恶的帮凶,如何让人们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
——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核心部分,公正裁判又是司法的灵魂,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法律强制规定了必须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有法可依”之后,法院不按照法律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样的裁判人民群众能感受得到“公平正义”吗?
——本案原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绕圈子、玩概念、抠文字、抠词语”,就是不审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审查定案证据,让法定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在每一个法院空转,本案空转的不只是诉讼程序,落空的应该还有法治精神。错位的不只是行政诉讼,缺位的应该是行政诉讼监督。法院让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行同虚设,没有起到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了一美丽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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