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倡导,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被告叙人社局的上级部门明明知道,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不能跨行业适用于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被告还是把该文件适用于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还是坚持选择实施此种为法律所不容许之行政行为,这种违法行政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可叙永法院、泸州中院、四川高院都刻意的不去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反而裁判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为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免除承担违法责任的风险,让当事人的诉讼成为无效诉讼。而这一荒谬不公正的判决,实际上是在鼓励更多的行政机关违法,这样的判决已经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轨道,违反了公正司法的本质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进而阻碍了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危害后果十分严重。也严重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三级法院让法定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在法院空转,空转的不只是诉讼程序,空转的还有法治精神,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行同虚设,没有起到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作为三级法院司法审判人员,在履行审判职务过程中,故意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意歪曲理解(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枉法裁判违法者胜诉,以上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审判秩序,损害了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严重影响党和国家形象和威信。 当一个被诉行政行为本身就非常明显严重违法,法院却反而判决合法,三级法院还真敢于担当、勇气可嘉,被告未严格遵循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违法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反而是对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如此慷慨激昂的诡辩,还真是大娘穿着红裤衩跳街舞,把爷整笑了。这样的裁判理由荒唐得令人喷饭,更是滑天下之大稽!——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一词算是让这几个法官彻底毁了!司法“公正”已经被这几个法官彻底的给玩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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