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作为约束行政机关各项行为之规范的法律,其中一项重要价值即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法律倡导,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
本案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该知道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侓授权。应该知道国家政策及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不能跨行业参照认定企业职工特殊工种;而被告明知没有法律授权工业部职工认定特殊工种可以跨行业适用交通部文件的情形下,明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的情形下,还是坚持选择适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认定工业部职工特殊工种,还是坚持选择实施此种为法律所不容之行政行为,其行为超越了该文件的适用范围,违悖了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立法的本意。其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且在被告未依法依规行政之后,践踏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之后,法院反而裁判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判理由荒唐得令人喷饭。更是滑天下之大稽!
身为司法机关公职人员,在行审判活动中,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担当、不作为,被告适用法律明显是违法了,法官反而裁判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原告单位职工的“关心照顾”,法律可以这样玩吗?——司法已经被这几个法官彻底的给玩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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