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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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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铲车"网友的关心和鼓励。

      是的,我始终坚持把整体和个别严格区分开来,把个别的滥用职权和法院审判机制严格区分开来,才有勇气和毅力坚持到现在。当然,检察院只有监督权,提起抗诉,启动再审,但审判权在法院,好的时机是否有好的结果,全看高院的判决,所以在下必须鼓起勇气、精心准备,迎接新的战斗。

      告诉网友们一个喜訊:在下今天14:45分在高院领到(2009)川民抗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是今年十月三+日作出的,上盖刘玉顺院长兰色条状印章和高院大印。至此,我案再审才得以证实。

      待明天向网友详细介绍,相信网友们有兴趣看。

      再次感谢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 带刺的仙人掌"  网友。

      你也向检察院敬礼!这足以证明你上网是出以公心,而且观点正确:"  相信党,虽然有一些老鼠屎但毕竟脏不了一大锅饭"。让我们在党的阳光下以正确的方法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敬礼,人民检察院!

发表于 2009-12-29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还是有公理在

发表于 2009-12-29 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向你表示祝贺。但我要特别提醒你高度重视,我的感觉不很乐观。抗诉是法律给你的最后一次机会了,抗诉仅是个法律程序,说明还是有问题,能否胜诉还得靠你的事实(证据)和你与法官对法律的认识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我建议你认真学习、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3款中的任意一款或某一项都可能使你胜诉。法庭只讲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

发表于 2009-12-29 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向您表示祝贺!

  抗诉是法律给申诉人的权利!祝贺您遇到了依法执法的好检察长和好检察官等!可我们所反映的受害行政诉讼原告对于一审、二审法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9条“故意违反法律和事实依据枉法裁判”的事实,依法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却始终石沉大海!甚至被告知“要市委批示才敢立案!
  抗诉仅是个法律程序,说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案件有问题。但,就连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能够依法立案都是多么艰难!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9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24#、25#、26#三位网友跟帖。


      这时正忙于他事,晚上再分别回复。

发表于 2009-12-29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怕你再遇到腐败的法官,你就要倒霉了。他们可是把持了生杀大权的约。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9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我很了解"网友的关心。

      对于民事案子,确实是胜败由法官定,可以把案子打死___维持原判,也可以把案子救活___依法改判。不过,抗诉案子的裁判似乎该由审委会讨论决定,高院审委会不会象绵阳中院那样荒唐可笑,特别是院长是刘玉顺同志,估计会依照法律判决。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维持原判,在下只怨自已命运不济,別无他法。

发表于 2009-12-30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希望法律最后能主持公道,维护正义。楼主是以拆迁条例为依据赢得抗诉机会,如果楼主以物权法或宪法为依据,就很难说有没有这次再审机会了。最后祝楼主维权成功!
 楼主| 发表于 2009-12-30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tianli09网友、兼答"大铲车"等网友:

      感谢你"法律最后能主持公道,维护正义"的请求;感谢你"祝楼主维权成功"的祝福。

      确实,我遇到了好的法官和时机:

      当时施行的<78号令>完全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对开发商限制很严,产权调换的补偿价格由县级政府确定,叫政府定价,不许开发商自己确定,由折迁双方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结算等面积结构差价、超面积商品价。

      行政诉讼时遇到三位好法官,特别是其中一位是德高望重即将退休的刑庭庭长吴法官,他们依照78令判我胜诉。民事一审又遇好法官,据说合议庭决定依照78号令规定判,支持在下的诉讼请求,但到审委会,遭被告保护伞干预,我败诉。二审时再遇好法官,要按78号令判,要被告审计,提交决算价,以便确定新房基本造价,进行结算,为此裁定"中止诉讼",但被告保护伞又出马干预,当时的审委会只好维持原判。到高院申请再审,又遇好法官,下情上达,裁定绵阳中院再审。这次再审时,院长已换人,在下的霉运到了,败诉。再到高院申请提审,05年遭遇窗口法官李文封杀。06年大接访被忽悠,09年大排查又遭中院封杀。这几年可说尝尽了申诉之苦。但是"否极泰来终可待",十七大后遇到了陈副检察长,我案才新生。回顾以往感慨良多。

      对于髙院这次提审,同你一样,希望依法判决,但情况复杂,变数很多:被告财力雄厚、神通广大,其保护伞势力强大,他们必定使出浑身解术要判我败诉;绵阳中院必定要设法令高院维持原判以保住自已的"尊严";还有不可预料的讲话、指示......都将制约本案的审判。不过四年前,在下已把心态调整好了:不为钱,主要为的是通过诉讼以体验诉讼生活的丰富多彩;通过诉讼而改判,向世人昭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终必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必定落实,公民社会必定建立,我们党有绝对权威!

      在下蒙党培养,至今月月退休金分文不少,我不替党着想,誰替我们党着想!所以已把个人利益置之脑后了____坚持诉讼,直至依法改判,为司法改革、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形象的圣洁,聊尽绵薄之力!

      再次谢谢诸位网友!请随时关注。

发表于 2009-12-30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了,不看了!

发表于 2009-12-30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的案子关键问题是:开发商利用当时梓潼县大搞拆迁建政绩的过激得有违法行为:1.县拆办利用你两兄弟都是人民教师,而且是党和国家培养出来的高级教师,为国家培养了很多高级人才——罗哥的一个学生研制出飞机机尾解决了世界难题,连美国的麦道飞机都买他的这项专利;在七十年初,你竟率先为同事无偿献血三次,有忠于党回报社会的善良心理,忽悠你们要做带头拆迁户,不要做“钉子户”;特别是罗弟当了梓潼二中校长五年,提高了质量,还搞好了校办工厂,成绵阳地区的典范,不愧是共产党员;还在梓潼一中当副校长三年,不仅任高中数学课,提高了升学率,连缺音乐老师的音乐课你都要上;你负责修建的住房既省钱又坚固,在5.12大地震中丝毫无损;就是退休了还在绵阳创业学院上课任副校长,让很多学生能就业;你们为绵阳地区的教育事业做了极大地贡献,不愧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就不要因当“钉子户”而前功尽弃,就忽悠得强拆了你们的房子。这就给邹正武开发商钻了大空子、得了大便宜。

发表于 2009-12-30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敢于实施法律监督,为的是促进公正司法,捍卫法律至高无上地位,构建和谐社会!

发表于 2009-12-30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09-12-30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2.接着,看你们这么好忽悠,开发商和城管局及那些贪官们、甚至连买门面的商人(他能出高价买本来就该还罗弟还建房——因那间门面位置最佳;而且把罗弟合同上约定房故意修窄60公分,修小6.31平方米,来修大买门面的商人想要的门面)就更来劲了:房都给拆掉了,你们还能不答应我邹正武提出的任何条款?他们就在合同上由邹漫天要价:很多网友说:当时的补差价只有每平方米400多元那是中央78好令规定的数据;邹却给你们要每平方米2000元,使罗哥的两门面竞给邹29万多元,还按78号令只该给3万多元,还被邹吞吃一间门面;邹就罗哥的叁间门面邹净赚70万元。罗弟四间门面和一间楼房被邹要36万多元,还只换两间面积少6.31平方米的门面和一套不是约定的二楼住房,邹从罗弟的房中净赚66万多元。网友们愤怒地质问:“你们用给邹那么多的钱来自己修一幢大楼都用不完!比成都买房才900元一平方还贵两千元,买那些房都用不完,何况你们小小偏远的梓潼县?!为啥要签订那样不公平的为违约违法的霸王合同?是啊!他们这种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暗中耍手段、当时违法的官员组织大批说客人员轮番向罗弟兄俩天天做工作,不在合同上签字就不走还扬言要把他们打成”钉子户“,这种威逼利诱敢不签字吗?当时谁都知道是霸王合同,以后上法院告他们,是会打转来的,律师们都也这样说。

发表于 2009-12-30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衷心谢谢尊敬的版主认真负责的工作——审核通过了上楼(36楼)的帖子!
    36楼帖子第6排后段“中央78好令”错了“好”字,应该是“中央78号令”。在第八排“被邹吃一间门面”掉了一个“掉”字,因该是“被邹吃掉了一间门面”。
    再次谢谢!给您添麻烦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12-30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macaulaywong网友的提醒,争取尽量做到言简意明。

      谢谢"黑夜绽放"网友两次跟帖。的确,"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公正!"因为和谐有标准、有尺度。俗话说,"不依规矩,不成方圆",说的就是规矩是共同的标准,有此标准,共同执行就不会发生混乱,也就祥和、和谐。而法律就是社会生活的共同标准、尺度,照此司法就和谐,胜败皆服,不会产生涉诉伩访问题。枉法审判则祸害一方当事人,受害当事人必定不服而上访维权,这样就通过错判、冤徦案而制造了不和谐。

      让人无奈的是,因法官错判而奋起维权,反被戴上破坏和谐的帽子就有人责备在下与开发商打官司是反对县委,反对县委就是反党。在下只能哑口无言。
 楼主| 发表于 2009-12-31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夜绽放"网友说得好极了: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09-12-3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
    "黑夜绽放"网友说得好极了: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公正!"


     我们高声呼唤:请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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