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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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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从北京传来的致敬!

发表于 2010-2-5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人民检察院院,应该关注遂宁市安居区罗煤炭的事,那才就叫冤,遂宁市都轰动了,就是四川检察院不知道。我看了帖子《惨!惨!惨!四川遂宁安居区人民政府暴力拆迁不得人心》《当代卖炭翁—罗煤炭》很是冤!
 楼主| 发表于 2010-2-5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崛起的巨人从首都北京发来了对四川省检察院的敬意!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所说两篇帖子登在何处?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人民检察院依法替人民说话,依法保护人民的诉权,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理当由百姓向他们致敬!


      敬礼,共和国的人民检察院!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崛起的巨人所说之事,在下在本栏目找到并拜读了。看来罗煤炭之事求检察院抗诉有困难:因为他没有进入诉讼维权之路,而检察院是对错判严重的民事、行政案子进行法律监督。到底该怎样处理,可找律师咨询,以免出错。
 楼主| 发表于 2010-2-7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花了45分钟写了一份帖子,又花了几分钟编辑,自认为无问题了,才一点"回复主题",显示的竟是英语屏面,帖文无影无踪了。


     程序呀,你为什么老作弄我?我可是循规蹈举啊!


     难道是病毒作怪?
 楼主| 发表于 2010-2-7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决定“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加快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0-2-8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决定“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加快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

      如何“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中纪委接着作了部署

      1、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过去,各级纪委驻法院干部,在下推测,其任务是查办行贿买官、受贿卖法、贪污公款、腐化堕落等违法、违纪案件,对法院审判、执行等职权范围内的事未过问。现在则要对法院业务范围之内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而且是“强化” !在下理解,会深入审判、执行现场查看;遇有此方面的投诉,会受理、调查、处理,即或有人不满也要监督!这就叫“强化”!

     如此部局,足见中央对司法腐败决心铲除!
 楼主| 发表于 2010-2-8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2、严肃查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这好理解,因为说了多年,大家耳熟能详。贪赃、徇私都是私欲发酵,吃、拿、要,或者为朋友两肋挿刀,或者为亲情动手动脚;作了这些事,一旦被发现则要严肃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10-2-9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


     《词典》上对“枉法”解释得很好:执法的人为了私人利益或某种企图而歪曲和破坏法律;对“舞弊”的解释是:用欺骗的方式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对这两类事,请注意,中央的决定是“严肃查处”! 这就不是说说应付场面的话、吓吓胡作非为的人让其收敛而已,而是要求地方各级纪委真抓实干、动真格,动手查,而且要一查到底!这就为地方各级纪委不只给了任务,而且撐了腰,所以再也不会出现口号喊得好、实际动手少的现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2-9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3、有些案件,判前并未贪赃却也枉法判决,该怎样查处?中纪委没有规定。但现在高法下发了{法发(2009)61号}文件<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你们看,够严厉的了吧!
 楼主| 发表于 2010-2-10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一年,新的开始,最高检迈出了新的步伐: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就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三项重点工作,从5大部分30个方面作出全面部署。

发表于 2010-2-10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2010.2.9.22:14第171#】
    “但现在 高法下发了{法发(2009)61号}文件《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你案按中央78号令强制规定400元/平方米,也是99年当时当地的实际补差价;就是而今眼目下:绵阳市建筑商要价也才600元/平方米;而开发商却强行要你签订违法的霸王《协议》,要了你给3300元/平方米、甚至4000元/平方米;你三间门面只给还两间被吞吃一间,还要你给了29万多元;绵阳中院不仅枉法判案,还强制执行这11年不改判;按78号令你只该给补差价3万多元;29万多元是3万多元的9.67倍——这是严重的违背实际和违抗中央的号令,是严重的违法违规的不法行为!必须改判!还国家和创造财富的劳动人民的尊严!

发表于 2010-2-10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而使我想到:我国的教育应该永远保持培养的人才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再不能要那些不劳而获、游手好闲、坐享其成的寄生虫;把那些只讲向人民、党和国家索取——讲享受、虚荣、名利、贪天功为己有的伪君子;不讲奉献、不付艰苦劳作的懒汉懦夫——违法分子,绳之以法!
 楼主| 发表于 2010-2-10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理解、声援!
 楼主| 发表于 2010-2-10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说,要把那些只讲向人民、党和国家索取——讲享受、虚荣、名利、贪天功为己有的伪君子;不讲奉献、不付艰苦劳作的懒汉懦夫——违法分子,绳之以法!

      你这话不妥:讲享受、虚栄、名利、贪天功为已有的伪君子,懒汉懦夫都属道德层面的事,不是违法分子,都是教育改正的问题。

      绳之以法的人必定是犯罪分子。

      你这个想法偏激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2-11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好:已过去二十一分钟了还未显示。内容、訁辞毫无问题,请放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2-11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安好!

      已过去半个小时了,请放帖子显示。谢谢!

发表于 2010-2-11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喜欢公正无私的法官,向公正的法官敬礼,祝你们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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