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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1-1-2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永康同志要求:


      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要求,把服务群众贯穿于政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让广大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发表于 2011-1-3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
    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发表于 2011-1-3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忠诚坚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鉴于检察院是法定法律监督机关,本案又是检方抗诉案,本人准备从今天起,所发新帖都在此处贴一次,希望他们能发现。也希望你们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提审判决的瑕疵

第四部分、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

  
一、一审判决把与本案无关的梓府17号文件作为判两个补差款不违反法律政策的依据之一,既违反法定程序又错误适用法律

二。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就恢复诉讼。

     


三、拒绝执行生效裁判是在渺视法律、自我否定。

(一)生效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民事纠纷,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进行认定、裁判。一旦生效,无论正确、错误,均具法律效力,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依判决行动,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受到惩处!若当事人认为裁判不公,一审后有十五天上诉期,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裁判后,其裁判即为终审判决,生效执行。若当事人还不服,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两年内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影响二审裁判的执行。


(二)法院必须认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生效裁判对法院也有效力,必须遵守;若法院发觉原裁判错误,院长有权向审委会提出重审,推翻原裁判,作出新的裁判。但在新裁判未作出前原裁判仍有效力!因为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下级服从上级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治国基本方略,所以法律不允许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前后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存在,而上世纪基本未出现此类现象。


(三)、高法把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前后两个相互矛盾裁判的现象纳入审判监督程序。

随着经济制度的改变,在各种利益纠葛下,这类前后矛盾裁判的现象出现并呈上升趋势。对此类现象怎么解决?2002年9月10日
(法发【20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四)项中作了明确规定:“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发表于 2011-1-4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生锈老套筒


    支持楼主维权。也非常感谢你对广元法制建没的观注!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906#]

      (四)本案诉讼十年审判五次,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对同一事实的认定相互矛盾,是致命硬伤。

       1、行政判决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行为认定违法无效,撤销行政裁决书。

      (2000)梓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梓拆办裁字【1999】11号裁决。撤销的原因是法院依据78号令第5条、第22条对裁决所凭的县《时价通知》、裁决书内容审查后,认为《时价通知》中所定结构差价、《裁决书》中所定结构差价均违反了法令强制性规定,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属违法无效。

      作出此判决的是县法院行政庭法官杨德东、吴永国、宋质友,书记员杨海泉。在当年疯狂拆迁的年代,能依法正判此行政案,没有以法律为生命线的高素质是不可能的!原告至今敬佩不已!

      2、这份判决的重大意义:

      A、宣判县《时价通知》因内容违法而无效,法院不能用其判案!

      B、宣告78号令第22条是强制性规定!

      C、向诉讼双方宣示:生效后,在78号令施行期间,原被告若签产权调换协议,凡不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行为都违法无效!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接上楼]

       3、高法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作过多次规定。

      在92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75条中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在2001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作了相同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4、被告利令智昏,无视行政判决。

      被告利令智昏,利用官方压力迫使原告接受的协议中规定:”补偿方式为产权兑换、就地还房为全框架钢混结构口面贰间;等面积74.89平米按基本造价结算为乙方向甲方每平米找补2500元超面积为市场价毎平米4000元”。 既无结算标准又无结算过程,明显违反法令第22条规定,是行政判决所确认无效的行为,自然无效而且无需原告举证证明!



发表于 2011-1-5 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生锈老套筒


    支持楼主维权。也非常感谢你对广元法制建没的观注!
天工开物 发表于 2011-1-4 13:27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千呼唤、万呼唤,广元市市长信箱网上见!中国法制建设创新篇!但愿所有冤案得改判!!
 楼主| 发表于 2011-1-5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费解 楼上之帖语句通顺、语意准确,情感真诚!
 楼主| 发表于 2011-1-5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909#]

        5、三级法院四次审判均不执行司法解释。

       在民事诉讼历程中,原告每次都把此行政判决书作为证据呈交法庭,以证明协议中两个补差款违法无效;在每次庭审陈述中都要对行政判决的证明力专门阐述,但每次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绕过不提,坚持认定两个补差款不违反法律政策,判原告败诉。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对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效力认定矛盾

       法院独立审判,上级法院不能代替,但必须依法施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属枉法判决,是对高法司法解释的蔑视,是因尾大不掉而权大于法!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获得医疗补助小米椒1个.
 楼主| 发表于 2011-1-5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奖金太少了,才1个小米椒。
 楼主| 发表于 2011-1-5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面912#]

      虽说三级法院四次审判对本案坚持枉法判决,但两个补差款违法无效的事实无法改变,这是判决的致命伤;而生效行政判决就是专门用来挑这致命伤的利剑,这是各级判决无法闪避的。

      原告将持此行政判决向上级申请再审,撤销原民事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1-1-5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各位网友:

     现在把这部分连起来发一次。

(四)本案诉讼十年审判五次,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对同一事实的认定相互矛盾,是致命硬伤。

1行政判决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行为认定违法无效,撤销行政裁决书。

(2000)梓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梓拆办裁字【1999】11号裁决。撤销的原因是法院依据78号令第5条、第22条对裁决所凭的县《时价通知》、对裁决书内容审查后,认为《时价通知》中所定结构差价、《裁决书》中所定结构差价均违反了法令强制性规定,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属违法无效。

作出此判决的是县法院行政庭法官杨德东、吴永国、宋质友,书记员杨海泉。在当年疯狂拆迁的年代,能依法正判此行政案,没有以法律为生命线的高素质是不可能的!原告至今敬佩不已!

2这份判决的重大意义:

A、宣判县《时价通知》因内容违法而无效,法院不能用其判案!

B、宣告78号令第22条是强制性规定!

C、向诉讼双方宣示:生效后,在78号令施行期间,原被告若签产权调换协议,凡不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行为都违法无效!。

3高法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作过多次规定。

在92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75条中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在2001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作了相同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4被告利令智昏,无视行政判决。

被告利令智昏,利用官方压力迫使原告接受的协议中规定:”补偿方式为产权兑换、就地还房为全框架钢混结构口面贰间;等面积74.89平米按基本造价结算为乙方向甲方每平米找补2500元;超面积为市场价平米4000元”。 既无结算标准又无结算过程,明显违反法令第22条规定,是行政判决所确认无效的行为,自然无效而且无需原告举证证明!

5三级法院四次审判均不执行司法解释。

在民事诉讼历程中,原告每次都把此行政判决书作为证据呈交法庭,以证明协议中两个补差款违法无效;在每次庭审陈述中都要对行政判决的证明力专门阐述,但每次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绕过不提,坚持认定两个补差款不违反法律政策,判原告败诉。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对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效力认定矛盾

法院独立审判,上级法院不能代替,但必须依法施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属枉法判决,是对高法司法解释的蔑视,是因尾大不掉而权大于法!

虽说三级法院四次审判对本案坚持枉法判决,但两个补差款违法无效的事实无法改变,这是判决的致命伤;而生效行政判决就是专门用来挑这致命伤的利剑,这是各级判决无法闪避的。

原告将持此行政判决向上级申请再审,撤销原民事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1-1-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现在接着上楼发新帖。

       (五
)、(2001)绵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至今仍未失效,二、三、四审判决都属无效判决,应撤销。

      1、一份公正睿智的中止诉讼裁定书。

       2001年7月19日,中院发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原因是“由于新建房屋需要进行决算房屋基本造价现无法确定”,要求被告结算。作出此裁定的是民一庭第三合议庭严晓秋、任尚远、孟娟三位法官和书记员(原记忆有误,以此为准)。

      别小看这份裁定,其内涵丰富:

      A、执行行政判决,认定县《时价通知》无效,不能适用。

      B、宣告协义中所定两个补差款违法无效

      C、宣告一审判决错误,要撤销。

      D、确定审计决算价就是基本造价,

      E、表明要依法令第22条改判!

发表于 2011-1-6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生锈老套筒


    请老百姓要举报官员问题请点击进入 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

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
请老百姓点击进入:http://www.12388.gov.cn/xf/index.html
http://sichuan.12388.gov.cn/jubao/site/opXfJubao.do?action=toFormDetail
中共中央组织部举报中心:http://www.12380.gov.cn/jubaoxuzhi.html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网站:http://jubao.court.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https://www.12309.gov.cn/Register.aspx?JCYDM=510000
公安部举报网站:http://app.mps.gov.cn:8088/accuse/accuse/index.jsp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从互联网上收集群众举报:提供
信访
信息,筛选案件线索;督促、催办、审核转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检举、控告、申诉
案件和其他重要信访问题;直接查办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处理群众集体上访等突发性事件;对委部领导批办的反映领导干部违纪的问题实施信访
监督;对信访工作及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系统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
指导;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了老百姓互相监督!

发表于 2011-1-6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纪委、中央纪委能管得了安岳县及资阳市的Y法官吗?
资阳市, 安岳县, 交通事故, 四川省
安岳县道交庭、资阳市道交庭成了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下属办事机构

本人于2009年1月25日出了交通事故,由于我当时伤情严重,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右2-5肋骨骨折,右耳高度血肿,头皮裂伤,处于休克状态,没人去现场,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住院42天伤情好转就出院,住院时全身不能动弹,每天2-3人护理,出院后我家属一直护理,(也有医生的证明,出院后休息半年,需一人护理)。我以前一直长期在乡镇上行医,有我家在街上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国有性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合法证件。2009年9月25日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为我进行伤残鉴定,结果为两处十级,一处九级,由于保险公司不认可这个结论,于2010年5月10日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我重新鉴定,结果为三处均为十级伤残。

     由于安岳县道路交通法庭维护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的利益及车方的利益。枉法判案。不依据明文的法条判案,导致显失公平。事实及理由、法律依据如下:

一、认定事实错误,1、我是医生,开诊所的,法院在判诀书中认定我是医生,但是在计算误工费时却不按医生行业的收入标准计算,这是错误的!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我在街上行医几十年,法院也认可却不按医生的标准计算我的误工费,这是明显的错误。这是有法不依,循情枉法的表现。

2、误工时间计算错误,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09年9月25日评定我的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两处十级,在第一次开庭时,法官说他们没有这个资格评定,于2010年5月10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三处均为十级伤残,此次为生效的结论,所以误工时间理所当然就应算至这个时间的前一天,而安岳道交庭却按前一次不认可的鉴定结论的时间算,少算了一半的时间,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我的误工时间应是2009年1月25日至2010年5月10日为470天,而法院只算243天,(2009年1月25日至2009年9月25日),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你去年10月到银行贷款10万元,当时银行工作人员说你没资格贷那么多钱,你今年9月拿了一套城市住房作抵押贷了10万元,难道你的利息要按去年10月份算起吗?要按第一次没贷到款的时间算天数吗?同样的道理,我虽然2009年作了鉴定,但那个鉴定法院没认可的,今年作的鉴定才被对方和法院认可,且等级降低了对我的损失接近一倍,所以误工时间应以生效的结论为准,这是不争的事实。而法院有法不依,枉判案,纯属保险公司收购的办事机构,一切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3、由于我受伤很严重,住院期间全身不能动弹,几乎都是2-3人护理,多处粉碎性骨折(有X光片为证),由于无钱医治,对方见死不救,拖延手术时间,导致终身残废,42天就不得不出院了。主治我的医生证明书:“出院休息半年,需一人护理”可是法院不采纳证据,不认可护理费,多处粉碎性骨折42天就能好吗?安岳县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不依证据办案,不按事实办案,有明文的法条,也置若枉闻,有医生的证明也视若不见。只要对保险公司有损失的一切一切均不采纳。这个法庭真是黑!黑!黑!纯属保险公司办事的下属机构。究其原因,保险公司是法院的常客,受害者属于路人,他们一回生二回熟,三回四回套近乎,所以受害者永远是受害者,既要受到身体的伤痛,也要受到法官不公的心痛,他们对受害者是整一回算一回,对保险公司是多捞多得。(因财产保险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性质,是为了赢利的)



我于2010年7月21日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以为要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可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就是父与子的关系。维持原判。天下哪有个讲理的地方???为了钱财,丢了人性!!!!

   尊敬的省纪委,中央纪委,希望你们严肃查处安岳县道交庭刘鹏、刘定军、杨思丙及资阳市民三庭敬红、黄晓辉、李一兵等人有法不依,枉判冤假错案的违纪、违法罪行,还天下老百姓一个公道。

电话15984246918
 楼主| 发表于 2011-1-6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917#的网友  lbxh 是我上网维权以来所遇见的罕见的好同志、好政法人士!
主动给在下举报途经信息,足见关注本案!我已经复制留底了。


      衷心地感谢!

      您一不忽悠、二不威胁,直接指明维权途经,您是为百姓所想、为中央所想,为公平正义发帖,您是百姓需要的那一类好同志!因为单在网上发帖喊冤谁理你!不是社区、版主雅量,早就封帖了。

    向您致谢!


 楼主| 发表于 2011-1-6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916#]

      
       2、中止诉讼的原因未消除就径直判决,属枉法无效判决。

      这份裁定的公正与睿智、这份裁定的效力及其法律依据,前已阐明,不再赘述。原告想要强调的是:被告一直未决算中止诉讼的原因至今未消除中止诉讼的裁定至今有效,只能责令被告决算或交出承诺要交的建筑双包合同,在未交出之前不能径直判决!然而二、三、四审法院为保被告胜诉,不责令被告决算或呈交《建筑平米包干价协议》,不顾法律规定,无视司法解释,反复枉法判决,这是对法律的渺视,是枉法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1-1-7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3、
中止诉讼裁定终会落实,枉法判决会被撤销!

       虽说反复枉法判决,但却是无效判决!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原告会以此中止诉讼裁定为据,以《民诉法》第136条第二款"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的规定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7条“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绡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的规定为理由,向上级申请再审!

      拒绝执行生效裁判是在渺视法律、自我否定!

      可能会耗费精力和时日,但最终会再审改判!

      原告对中央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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