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案件实行"判后答疑"
来源: 南方日报 | 时间: 2011-01-06 11:32
近日,广东高院出台《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从本月1日起,对所有件实行“判后答疑”程序。该《意见》规定,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必须在一个月之内约见当事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答疑。
据了解,新《民诉法》修改后,申请再审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为了提高终审裁判的审判质量,同时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裁判的理由,广东高院结合修订后的民诉法,在原有判后答疑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出台了该《意见》。
《意见》强调当事人如果在明白法理和情理后,服判息诉,就能为当事人和国家省下司法资源;当事人如果不满意判后答疑,选择继续申请再审,即由原审法院立案庭将有关材料包括答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上一级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则立案审查。当事人就免去自己到上一级法院立案的繁琐过程。
广东高院立案二庭庭长施适告诉笔者:“出台这个《意见》,我们主要是考虑‘便民、利民、为民’,给自己加压,给当事人减负。2011年,我院将在全省全面实行该《意见》。”(记者/刘冠南通讯员/何娟)
(转贴自新华网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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