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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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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7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3、
中止诉讼裁定终会落实,枉法判决会被撤销!

       虽说反复枉法判决,但却是无效判决!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原告会以此中止诉讼裁定为据,以《民诉法》第136条第二款"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的规定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7条“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绡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的规定为理由,向上级申请再审!

      拒绝执行生效裁判是在渺视法律、自我否定!

      可能会耗费精力和时日,但最终会再审改判!

      原告对中央有信心!

发表于 2011-1-7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那些烂访烂告的刁民应该抓来暴打。现在的政法机关太软了,所以才会有这么多烂访的刁民。信访,百分之九十九都是无理缠访,应该严惩了,以前哪里有这么多烂访。太可恶了

发表于 2011-1-7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那些烂访烂告的刁民应该抓来暴打。现在的政法机关太软了,所以才会有这么多烂访的刁民。信访,百分之九十 ...
tongyilantian 发表于 2011-1-7 16:0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tongyilantian(统         一蓝天)网友的名字挺和谐、和平、理想的;你的话语是至高的指示命令:胜过了宪法、法律;更胜过了国家领导人的命令!
是啊:“以前哪里有这么多烂访。”?!
 楼主| 发表于 2011-1-7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922#发帖的先生名字叫tongyilantian 。幸好是汉语拼音,拼出来是"同一兰天"!好光鲜的名字,正如费   解网友所说挺和谐、和平、理想!真羡慕你取了个光明的名字!拼音难写,以后就直呼你为同一兰天吧。

      先生对在下恨之入骨,认为在下是“烂告的刁民”,“应该抓来暴打”,“应该严惩”!

      先生的恨,可说很深,不知是否有因?我俩素不相识,理应无怨无仇,竟如此仇恨,不知先生能否透露点原因?

      有个建议,本帖是颂扬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你骂人的帖子不宜放在此帖內,是否挪动个地方,复制到本栏目专帖《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 制裁网络侵权行为 促进网路事业健康发展》里去,在下好在里面与先生交流看法,也顺便顶了该帖,免得该帖不热。

      怎么样?可敬的同一兰天先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7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921#]

  (六、(2004)川民监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制约以后判决。

       1、一份合法公正的指令再审民事裁定

      二审后,原告向高院申请再审,理由是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三个理由都有经庭审质证具有三性的众多证据支持,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依据,因此高院于2004年5月14日作出(2004)川民监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经本院复查认为,罗良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指令中院再审!

      这是原告得到的第二份合法公正的裁定,刻下高院清廉、公正印象!



发表于 2011-1-8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兰天"网民精通拼音,网名也高雅温馨,看起耒
像是一位知书达理.仗义执言的精明人.
     但是,从其言论耒看,我认为更像是一个崇尚暴力的
小混混. 或者是被信访举报者拉下马的贪腐分子!
     "同一兰天"断言:99%的信访人都是"应该严惩"的
"刁民". 请问:这么精准的统计数据从何而耒?其定性有
什么依据? 中央信访部门的领导是这样评估的吗?
     "同一兰天"指责: "现在的政法机关太软了,太可恶
了", 没有把"刁民"们"抓耒暴打","所以才会有这么多烂
访的刁民". 请问:敌我矛盾的犯罪份子都不能"刑讯",人
民内部矛盾的信访人为何"应该抓耒暴打"? 如果按你所
说,动辙"暴打",我们的政法机关是社会主义的还是变成
法西斯主义的了?!
     <群众呼声>栏目的宗旨是"关心民生疾苦,关注群
众呼声,让老百姓说话".请问"同一兰天":你的观点与主
张是否与本栏目的宗旨相悖?
     如果你是一个负责任的人,那就一起耒讨论这些问题
吧!   否则,请别到处招摇.丢人现眼!

发表于 2011-1-8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那些烂访烂告的刁民应该抓来暴打。现在的政法机关太软了,所以才会有这么多烂访的刁民。信访,百分之九十 ...
tongyilantian 发表于 2011-1-7 16:0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今天政府是强大的,不论是谁在他面前都是弱势群体,我们今天是看客将来或许就是当事人。
发表于 2011-1-8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发表于 2011-1-8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敢于实施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捍卫法律至高无上地位,这是需要有许多正义的人付出血的代价!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正义长存!


                  向可爱的人们致敬!
                  向人民检察院致敬!

发表于 2011-1-8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民的古话“恨铁不成钢”,是指那些知错不改、明知故犯、以错更错、不知悔改的人走火入魔的以烂为烂的无奈之举,他深知终将不能成就大事,会被历史的车轮碾得粉碎!
 楼主| 发表于 2011-1-8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925#]

      
       2、这份裁定的意义重大,弥足珍贵!

       A、这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令,中院必须再审。

       B、这是对前两审的定性完全错判,必须改判!不只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而且适用法律错误----此认识源于法律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二)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发表于 2011-1-8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那些烂访烂告的刁民应该抓来暴打。现在的政法机关太软了,所以才会有这么多烂访的刁民。信访,百分之九十 ...
tongyilantian 发表于 2011-1-7 16:0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  "统一蓝天”网友的“以毒攻毒”手法的坚强支持!“暴打”是会招揽更多的“烂访烂告”;就是这种“软刀子杀人”既不见血,又不用眨眼!!你不是说:“以前哪有那么多的烂访烂告”;烂访烂告越多,“刁民”也就越多;他们也就过得越苦难,那些法官就越开心、解恨!!?
 楼主| 发表于 2011-1-8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931#]


      本案一、二审判决就存在上述问题。既然高院认定原告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指令再审就应该经过审理依法改判这是指令再审应有之义,否则裁定再审干什么?干脆驳回拉倒!指令再审也是给中院一个改正错误、重塑形象的机会,凸显高院对下级的关怀、爱护!


 楼主| 发表于 2011-1-9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接上楼]

      3、中院尾大不掉,再次枉法判决
此次审判详情前已陈述,但需指出,判决把原告诉求实际篡改成变更之诉暗中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下判,既错误适用法律又违反了程序遗漏诉讼请求,同时又超出诉讼请求审判。再审判决用新的枉法判决代替原来的枉法判决,可是在下判前也不忘写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句,以维护原判“尊严”,表明高院裁定错误!

      但判决也心虚气短,不敢写上“原判程序正确” ,因为程序违法是二审、三审死穴,这是避之唯恐不及之处,不能把目光往程序上引。

 楼主| 发表于 2011-1-9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案件实行"判后答疑"
                        来源: 南方日报 | 时间: 2011-01-06 11:32


      近日,广东高院出台《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从本月1日起,对所有件实行“判后答疑”程序。该《意见》规定,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必须在一个月之内约见当事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答疑。
   

      据了解,新《民诉法》修改后,申请再审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为了提高终审裁判的审判质量,同时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裁判的理由,广东高院结合修订后的民诉法,在原有判后答疑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出台了该《意见》。

    《意见》强调当事人如果在明白法理和情理后,服判息诉,就能为当事人和国家省下司法资源;当事人如果不满意判后答疑,选择继续申请再审,即由原审法院立案庭将有关材料包括答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上一级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则立案审查。当事人就免去自己到上一级法院立案的繁琐过程。

    广东高院立案二庭庭长施适告诉笔者:“出台这个《意见》,我们主要是考虑‘便民、利民、为民’,给自己加压,给当事人减负。2011年,我院将在全省全面实行该《意见》。”(记者/刘冠南通讯员/何娟)

                                                                      (转贴自新华网2011-1-9)



 楼主| 发表于 2011-1-9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高院在《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必须在一个月之内约见当事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答疑。...... 当事人如果不满意判后答疑,选择继续申请再审,即由原审法院立案庭将有关材料包括答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上一级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则立案审查。当事人就免去自己到上一级法院立案的繁琐过程。
                             -------------------------

      这个规定可软化矛盾,让当事人少花很多钱!好!



 楼主| 发表于 2011-1-9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案件结案率达85.4%  
                             2011年01月08日 21:18:22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 杨维汉)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2008年4月至2010年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新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158845件审结135618件,结案率为85.4%。其中,裁定提审9855件指令再审15335件,提起再审率为18.6%;裁定驳回97191件,占71.7%;调撤案件10203件,占7.5%。


 楼主| 发表于 2011-1-9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934#]
 楼主| 发表于 2011-1-9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过一点就跑了。唉,重来!

[上接934#]

       4、(2004)川民监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制约以后判决

      本案从1999年12月的行政诉讼(被告是第三人)到2010年的高院提审,历经十一次裁判(有三次是被告起诉原告),是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可裁判却完全相反、大相径庭!那么,孰是孰非?原告认为行政判决、中院中止诉讼裁定、高院212号裁定正确,他们均制约后面的判决:与他们矛盾,都
属枉法错判,应撤销改判。

      2002年9月10日,高法(法发【20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

发表于 2011-1-10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那些烂访烂告的刁民应该抓来暴打。现在的政法机关太软了,所以才会有这么多烂访的刁民。信访,百分之九十 ...
tongyilantian 发表于 2011-1-7 16:0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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