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刑法中民事枉法裁判罪中的枉法裁判情形,本案一审法院是施以篡改法庭笔录、强采伪证、滥用推断、漏判诉求等等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枉法裁判。而二审法院主审法官王维登却并不需要参与伪造证据,也不需要篡改法庭笔录,而是直接无视原件而釆用添写变造的复件、直接在其判决书上将证据上的事实进行捏造、直接在其判决书上捏造出来违背原审法院判决书和法庭笔录中明确记载的查明事实、直接在其判决书上违背证据上可以明确看到的事实、直接在判决书上不载明我所举众多的证据事实、直接在其判决书上捏造一个事实和乱找一个理由来滥行推断来改变原一审法院的查明事实和裁判理由….……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来进行枉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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