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物业费定价就偏低,业主还不交费。物业服务企业陷入收不抵支的窘境,服务质量下滑。业主又以此为由进一步拖欠物业费,如此陷入恶性循环。此次判决结果还是存在瑕疵的,物业服务本就是具有众筹性质的公共服务,个别业主拖欠物业费实质上侵犯了缴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服务存在瑕疵并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另案起诉,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否则会纵容欠费业主的恶意行为,欠费导致服务能力下降,然后再以此为由进一步欠费并状告物业服务企业,如此以来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危矣。顺便说一下,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业主在维权的时候首先要确保自己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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