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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真诚提示

[群众呼声] 权与法的合流,只为那有一丘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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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4 13: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护,小城市贪官多,一查一个准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7 11: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院司法观点是:法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打官司的时候经常会需要法人单位出具证明,出具证明有时候不被法院作为证据采信,原因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该是由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的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如果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是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实践当中应当注意的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是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的盖章、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或者是盖章以及经办人的签字或者是盖章,不符合这些形式上的要求的证明材料是没有证据效力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11-30 14: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实情况和真相只有一个,无论法院和区住建局怎样颠倒黑白、指鼠为鸭。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 13: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伪证没有进行处理,判决后当事人发现了,这个问题人人都知道是违法涉嫌犯罪的问题,当事人进行报案,公检法都应当受理,如果不属于受理单位管辖,就转移到有管辖权的单位,法官的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是清楚的,但是向法院报案,法院工作人员推诿不受理让找公安机关,这些都是不合法的,法律明确规定,公检法都有受理举报的刑事案件,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就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侦查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 20: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客观事实、证据事实、法律事实三者合一才是真正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3-12-5 13: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事实虽然可能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但是,不应该是与客观事实相矛盾的,也不是对立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会有差别,是因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事实,如果没有证据予以证明,那么法院肯定不会把你的主张的事实作为法律事实,所以导致两者有区别。但是如果你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明显违背客观事实,那么还是可以说明,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就可以依法申诉或者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23-12-6 19: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关重要的证据需要凭借法官的权利去调查才能揭开真相,可法官不去调查就成了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11: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0 15: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旦公职司法人员非法抱作一团制造冤、假、错案,那就很难翻盘。制造冤假错案是人祸,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3 16: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11: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存在腐败问题,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话题。正义与公平是司法机关的根本宗旨,然而当我亲眼目睹数人对法院判决不满时,法院的裁决是否真的公正?当事实混淆,证据不充分陈述,伪证被视而不见时,是否还能称得上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20: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这是因为竣工验收是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全面检查,是保障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的重要手段。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7 16: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干的事是公平公正,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态度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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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7 16: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干的事是公平公正,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态度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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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9 16: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不是我们自己,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9 16: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1 17: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院大门口,有一则标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句标语传递了法院的宗旨和使命。法院作为一个讲究公平正义的地方,必须明确核心价值观,才能公正地评判矛盾纠纷。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从大局出发去考虑事件的对错。法律是公正的基石,不受权力左右,也不应对不特定的个体负责。法律高于一切,即使天子犯法也一样受到制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司法中感受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3 00: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4 10: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是证据的采信,还是证据证明标准的界定都需要法官结合经验法则,甚至运用逻辑推理才能得出最终的法律事实,即裁判认定的事实。这个过程就包含在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部分。但无论如何,一个裁判的法律真相绝对不能明显有悖于公众普遍认可或接受的经验法则。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5 10: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官司不仅是打证据,更主要的是法官的职业良心,一个坏了良心的法官,什么证据也是没用的,特别是二审不负责任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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