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观点是:法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打官司的时候经常会需要法人单位出具证明,出具证明有时候不被法院作为证据采信,原因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该是由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的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如果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是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实践当中应当注意的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是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的盖章、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或者是盖章以及经办人的签字或者是盖章,不符合这些形式上的要求的证明材料是没有证据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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