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权威判决要旨,法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收集证据,属于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应当调取而未调查收集证据的做法,属于程序违法,而未调取证据的做法,不仅在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导致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必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取,另一种情形
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
以上两种调取证据的方式作如下处理的情形是: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该类证据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的证据,不作为任何一方的证据进行质证。但是,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并就调查收集的情况予以说明,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二审法院没有按当事人申请调取本案最重要的证据(区住建局提供的选房户型图)不仅在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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