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21)川0105民初2601号被告人;彭德高,你院秉承让每个公民享受司法公平公正。我想请问一下,你对2021川0105民初2601号所做出的判决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
(1)你以持续交易,高度盖然性,在原告以及卖售人,连提供了货物都证明不了的情况下,支持卖售人的数量是根据国家的哪法条律法规?
(2)运用高度盖然性判法下,依据民法明确规定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原告以欺诈钱财为目的,违背合同法诚信原则!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你所运用的高度盖然性是否得当?还是故意偏袒!
(3)对于你判决书中两个店同一天同一种菜品却不同的价格!而且是若卖售人顺心所欲的情况下添加的价格!做出的认定为,合情合理,我想请问一下,远的高,合情合理。还是近的高,合情合理!还是原告解释,远的店比近的店高,是距离,近的店比远的店高是给远的店优惠了!所以高,合情合理?还是原告做法合情合理?价格法,价格欺诈最明显就是,(一件衣服两个价格)
(4)你要求我们双方当事人到庭,你们法院组
织双方当事人对账!(你院打出电话录音为证)到庭后,你却避而不见,是因为买卖是双方意愿!是在共同确认下进行的。原告票据属于单方面制作!不具备法律效应?还是你替我和原告算账了!(餐饮行业,签字是什么意义1;证明卖售人提供了多少货物。)2确定价格!也就是说对于卖售人的定价表示同意!
(5)实际证据证明力大,还是空口白话更能说服你,你作为裁判长,判决书的体现,就是歪曲事实!(单据是原告的,票据单价不同那就欺诈行为。违背合同法,诚信原则)聊天记录的本来57500年你给四万整数,35000是我的底线,你觉得扣多少合适!(扣),足以说明卖售人对错误的认同。判决书上却合情合理!本来57500,卖售人已经已预支的方式,在我弟媳妇手里拿走57500我认为已经两清了!还不算(两个店随意添加的)所以我认为到了公平公正的地方,就是算账,应该把算计我的退我!
(6)关于庭审时,我对证据三性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作为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你去菜市场买菜买肉你要五斤有可能四斤半,有可能六斤!一个冬瓜有几斤有几十斤。都是据实结算!卖售人去的批发市场,更不可能按照要求完成!)这出自二审的庭审笔录!关于下单数量和卖售人提交单据数量不同所做出的解释!同时也反映出卖售人不可能按照哪一种规定的数量完成!据实结算。数量是完成供货才有数据,但是提交你院!是没供货就有,其单据是电脑版,有制作日期!如果按照制作的单据提供的货物!请问签字需要几秒?作为读过大学的人不可能不知道签字确认对于他来说意味这什么?你却为一个忙,所以他做法合情合理。
(7)依据法官你的要求,让我们下来对账,不管什么结果都提交你们法院!我把对账的经过,票据他可以随意的修改。以及单据真实性不认可的证据,我根据要求亲自来你院提交
!而且我还打电话问楼梯口在哪,从哪里上二楼?电话录音为证!是真弄丢了!还是故意给我扔了!
结合以上七条!我想请问青羊法院院长!及全院法官们!吴媛法官判罚是否合理?是否依法办事?你院秉承让每个中国公民享受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你院是因人而异?还是只是一种口号!
卖售人此行径,招人唾弃,不被世人认可!到了你院却给与支持请问;受保护。如果世人都这样做,这社会不是乱套了!那是不是助纣为虐呢?试问?我如果按卖售人这样做。是不是也能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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