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案子有几个硬伤!
第一;吴媛法官判罚违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用高度盖然性,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我这案子起因是供货商不履行职责所,而且是为了欺诈钱财的目的!
第二,供货商的行径是不被世人认同,而且这种行为招人唾弃的,如果法院还支持,那这社会的正常次序也是一种挑战!
第三;如果定为买卖合同,我这案子连价格数量都没有!也就是说,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都不具备!
第四;如果依据二审庭审笔录,供货商对于我下单数量和他自己打印的单据数量的不同,可以直接推翻一审判决!(原文,作为一个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你去菜市场买菜或者买肉,你要五斤,有可能四斤半,有可能六斤,一个萝卜有几两的几斤的,据实结算!供货商去的批发市场,更不可能按照规定数量完成!)这是我们的生活常识,也是我们生活的实践!但是同时也可以得出结论!既然是据实结算,那就是他供货以后才能得出数量,与价格!但是吴媛法官判决依据,原告的果蔬批发销售单,是电脑版,其制作日期显示是我下单当日!按照常理,此类单据应该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的!按照我们平头百姓的话,那就是假的!所以我哪怕成为黑户,我也得坚持!我了我自己,同时也是为了真理!也是为了我们的社会正常次序!你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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