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反映的问题,青羊区法院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案件判决不公正和不合理的问题。经核实,一审判决通过查明双方的交易习惯及结算方式,结合原告提交的《批发销售单》和微信聊天中订货单确认数量和价格,认为原告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故判决彭德高粥经营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支付货款6499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青羊区彭德高粥经营者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综上,该案判决不存在不合理和不公正的现象。感谢您的来电。
青羊区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昨天 11:01
这回复,有意思,意思是买卖合同中的数量,价格并不是来源于合同法的交付手续,而且用我们老百姓的说法,是法官猜的,猜数量猜价格,再以很有可能(也就是你们说的高度盖然性支持原告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用高度盖然性支持的案件需要证据链条完整,需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买卖合同中的几个重要的要素!都不具备,导致说不清楚的原因是什么?原告的目的是什么?证据,及聊天记录都可以一一展示,難道违背正常的社会次序得到法律支持,提倡的公平公正在哪里?法院在社会的意义及初衷是什么?)国家规定的举证规则!是谁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