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我会这么说?
(1)国家法律规定,以持续交易,和高度盖然性只能以要约数量。支持供货人的数量,必须依据供货手续!也就是合同法中的交付手续!原告出具证明一,我晚上下单,第二天收到相应的或者,也能证明法官错误!
(2)国家明确规定,运用高度盖然性需要证据链条完整,而且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这个纠纷里,因为数量价格!及报酬如果依据判决书,都不能确定!也就是说,虽然是供给关系,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都不齐的情况下,法官定性的买卖合同!还是依据判决书!导致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供货人欺诈!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及这么多问题下!法官这高度盖然性用的就有点不分所以然了!
最重要的也出现了!
(3)二审庭审笔录!据实结算,用国家的法律。以及世人的生活常识!都知道法官用的定案依据,证据二果蔬批发单是假的!因为原告不可能按照一个固定数量完成,据实结算,那就是交易完成才有的数量!直接可以推翻一审!
你说诸多问题在,你法官用我们平头老百姓的话说就是猜数量,猜价格,再以很有可能支持原告!難道不是错误?像这种情况下,能发抖音!让全国,或者全世界都知道,那不是打我们四川人的脸吗?你觉得我做的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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